[ 龔福業 ]——(2018-3-21) / 已閱27731次
公安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思考
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 龔福業
當前,我們首要的政治任務就是要把黨的十九大精神學懂弄通做實,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推動人民公安發展的強大動力和思想武器,學深悟透、融會貫通。我們還要在全面學習、系統領會的基礎上,結合公安工作,加強重點學習,深刻領會習近平新時代法治思想,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對新時代人民法治工作的新要求上來,學以致用,發揮公安機關職能,服務于黨和國家總體布局和戰略安排,在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征程上,作出新貢獻、大貢獻。筆者結合學習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就公安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有關問題,談幾點淺顯的認識和體會。
一、社會治理的內涵
第一,“社會治理”的動力點是社會力量互動的合成。這是指特定范圍內的各類權力部門、公共部門以及社會組織的多向度相互影響,是公共事務相關主體對于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平等參與,是各類主體圍繞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協商互動。相對于“管理”在內涵上的單打獨斗、居高臨下、發號施令,“治理”的提出是理念上的一個巨大進步,有利于促進社會參與、激發社會活力,更好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并使相應的國家和社會治理創新的外延得到極大拓展。
第二,“社會治理”的著眼點是促進社會參與。“治理”這一概念,強調的是社會各類主體在國家和社會事務中的地位和作用。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行政改革趨勢看,世界各國政府管理改革的一個基本趨勢是從一元走向多元、從單向走向互動,總的追求是公共治理。這是由傳統政府管理暴露的公共權力局限性決定的。我國正在推進的政府職能轉變,落腳點是“簡政放權”和“促進參與”,不斷創新社會參與機制、疏通社會參與渠道,促進社會各類主體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新理念,意味著今后在國家和社會事務中,各類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具有平等參與的機會和舞臺。
第三,“社會治理”的著力點是激發社會活力。從“管理”轉變為“治理”,就是要突出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共治,并為此構建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平臺、完善多元主體平等協商的機制,從而激發社會活力。比如,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為社會各類主體參與決策創造條件、拓寬渠道。再如,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加快實施政社分開和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有利于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又如,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社會參與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途徑之一,為此,需要暢通有序的民意表達渠道和公正的民權民利保護機制,健全接訪制度和司法干預程序等。
第四,“社會治理”的落腳點是增進人民福祉。讓社會各類主體共同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最終落腳點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人民福祉。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增進人民福祉,需要把公平正義、改善民生、社會和諧、社會安全等作為社會治理的聚焦點。實現有效社會治理,公平正義是根本準則,改善民生是基本追求,社會和諧是重要表征,社會安全是底線保證。將公平正義、改善民生、社會和諧、社會安全作為社會治理的聚焦點,既明確了社會治理的目標追求,又明確了政府和社會各類主體公共參與的范疇和使命擔當。
二、公安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必要性
首先,是全面協調社會關系的需要。社會關系的協調與否是衡量一個國家治理體系是否完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標準。壓降案件的發生是公安機關一項重要職責,而正是由于社會關系不和諧,社會個體與個體之間利益存在不平衡點,進而導致各類案件的發生,只有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才能更好地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才能從根本上做好案件的壓降工作,從而維持社會的長治久安。
其次,是提升社會法制化水平的需要。一個社會的法制化水平代表著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以及行政職能部門的執法水平。早在黨的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執政理念,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其中較為重要的一點就是提升公安機關等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能力水平。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應該通過依法行政來鞏固法律的尊嚴,更好地提升社會法治化水平,促使社會成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再次,是調動社會資源、降低治理成本的需要。社會的治理是一項較為龐大的基礎工程,它所消耗的人力、物力是十分巨大的。當前全國公安機關的警力已達到190余萬人,而絕大部分基層公安機關仍存在著警力不足的問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是優化國家治理體系,讓更多的社會組織力量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以群防群治的手段充分調動社會資源,降低治理成本。
最后,是推進社會穩定、提高社會福祉的需要。這一目標與現代國家的責任和職能是相一致的。現代國家首先要維護國家的基本秩序和穩定,包括維護國家歷史文明傳承和演進的道德價值,為社會提供法律框架,保證法律和秩序的實施,保護國家領土免受外來入侵。其次是發展國民經濟和提供公共服務,包括調控宏觀經濟和直接規范和管理經濟活動,抽取社會資源實施再分配,以不同于市場原則的方式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不斷提高全民的社會福祉。
三、公安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面臨的新情況
當前,公安機關在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中,將面臨許多新情況,總的來看都是我國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出現的社會現象。主要表現為以下四方面:
(一)“社會人”成為社會關系的新角色。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是“單位制”社會,城市居民在企事業單位中,農民在生產隊中,國家對人的管理基本上都是通過“單位”來實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形成過程中,人、財、物大流動成為一種社會發展趨勢。與之相適應,社會各個領域的“單位”概念被極大的削弱,加之個人、單位、社會等諸多內外因素影響,越來越多的無單位、無領導甚至無固定職業的“社會人”出現,并成為社會關系的新角色。由此,社會利益格局發生了新變化,引發了人與人,人與單位,人與社會、單位與社會等一系列社會關系的新變化,給公安機關人口管理、安全防范、打擊犯罪等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課題。
(二)“新興階層”成為黨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的新補充。社會學把由于經濟、政治、社會等多種原因形成的,在社會的層次結構中處于不同地位的社會群體稱為社會階層。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階層構成發生了新的變化,出現了民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受聘于外資企業的管理技術人員、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等社會階層。這些新的社會階層中的廣大人員,通過誠實勞動和工作,通過合法經營,為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和其他事業做出了貢獻,成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由此可見,當今中國社會的各個社會階層是在堅持基本社會主義制度基礎上構建而成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其合法權益都應受到保護。與之相適應,公安機關要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實際,不斷推進理念更新和觀念轉變。
(三)“社會心理”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新成因。我國的封建體制歷經兩千多年,在政治、經濟、傳統、文化、倫理道德等社會因素影響下,社會心理以依附性為主流。新中國成立后,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特點,這種心理得到了延續和深化,繼續成為管理社會的基礎。改革開放后,社會利益主體趨于廣泛而多元,與之相適應,社會心理的依附性弱化,追求平等、個人自由、自我成就等個性心理在不斷發展,甚至產生了叛逆、漠視、疏離等非正常心理。心理現象反映了認識、情感、意志等心理過程和能力、性格等心理特征,是潛在的社會行為,如果引導不當,就極易引發各種失序與失范現象,影響社會穩定。公安機關如何積極有效地引導和應對社會心理,已成為關系新時期公安工作成敗得失的重大問題。
(四)“共同治理”成為規范社會秩序的新途徑。隨著我國社會多元化、開放性特征的日益顯現,在社會管理中調動和發揮社會資源的作用已越來越重要,而社會管理也據此逐漸向共同治理或稱公共治理轉變。所謂共同治理可理解為,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同時充分發揮多元主體在社會管理中的協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使各種社會力量形成推動社會和諧發展、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的合力。對此,需要各級公安機關在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同時,推動共同治理,做好各方面工作。
四、公安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是創新社會管理的延伸。近年來,根據公安部的統一要求,各級公安機關通過創新社會管理,在組織社會各界力量參與警務活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以及快速流動變化的社會及結構,利益要求和大眾要求的多樣化,社會進步與體制建設的不同步等因素,公眾參與警務工作積極性不高,公安機關“一頭熱”情況時有發生。
一是基層公安機關任務繁重。“群眾看公安,關鍵看破案”,各級公安機關迫于嚴峻的治安形勢壓力以及各種數字化的考核指標,將主要精力用在打擊違法犯罪、偵查破案及上級布置的各種專項行動任務上,疏忽了與轄區群眾的互動聯系,削弱了發動群眾參與公安基礎性工作的能力。
二是當前警務公開程度不高。當前警務公開工作仍然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一些直接關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基本權利,卻沒有給予有效的保障。工作中的執法規定、執法程序、執法依據、執法結果、執法紀律、執法監督途徑等規定缺乏公開性,透明度不高。同時,部分民警不作為、亂作為、趨利執法等現象引發的負面新聞,以及公眾對公安負面消息缺乏理性的分析,造成群眾對公安機關公正執法在一定的范圍和程度上存在疑慮,嚴重影響了警民關系。
三是處理涉警輿情能力不足。當前,部分基層民警公共關系意識淡薄,沒有把執法和服務活動看成一種與公眾互動交流和自我宣傳的行為,有意或無意中出現執法服務態度不好、執法行為不規范等現象,直接影響和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警務活動的積極性。
四是群眾參與的意識不強。社會組織、群眾參與到我們的行政事務、警務活動是大趨勢。但是社會組織和群眾并未適應作為主體來參與社會管理的角色,尤其是民間組織嚴重依賴于行政機關、管理模式走向行政化,參與警務活動的積極性不高,對自身素質和認識還存在偏差,過于依賴警察,淡化了自身主動參與社會和管理的意識。同時,社會治理需要公眾的積極參與,并能夠給出相應的意見和有責任的監管,對于公眾的素質有一定的要求,目前我國還存在人員流動性強帶來的區域文化差異大,以及整體素質不高的情況,參與社會治理的意識和能力不夠。
五是行政和資源整合不夠。一方面是,公眾利益保障機制不健全、不配套、不完善。解困、就業、養老、醫療等基本保障問題,在有些地方和部門解決得不好。分配領域中存在的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和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以及由此引發的負面效應,也是公眾心存不平、引發上訪以至群體性事件的直接動因;另一方面是,目前的服務部門、信訪部門和網絡問政等平臺還存在服務效率低下,服務意識不強等問題,對于公眾的利益訴求處理態度差,方法單一,效率不高,尤其是基層公安機關在案件查處、警民溝通過程中,經常暴露出服務意識、辦案效率、處事方式等諸多問題。
五、公安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主要途徑及對策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公安機關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捍衛者,也是建設者,擔負著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重要的職能和任務,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責無旁貸、使命重大。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對公安機關來說,除加強自身隊伍建設為做好社會治理奠定好基礎外,還必須動員和組織社會多元主體的廣泛參與,充分調動和發揮各種資源的綜合效力,才能實現社會治理的最大效益。
(一)適應發展要求,創新工作視角,從加強隊伍建設上奠定社會治理的堅實基礎。在公安工作實踐中,我們深深感受到維護公平正義、保護人民群眾的權益是我們公安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價值標準;提升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是我們公安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最高追求。對公安機關來說,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是實現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相互促進,公安隊伍建設是前提、基礎,也是根本。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是目標、任務,也是落腳點。
首先,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根本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共在4處,7次提到“治理”一詞: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出要“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治理體制”;提出“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提出“創新社會治理”,“要提高社會治理水平”,“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等等。對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做出了重大戰略部署。在新的形勢、新的使命面前,公安隊伍的建設與發展必須適應新要求。一是加強公安隊伍建設,必須從統籌和促進社會建設、經濟建設、政治建設和文化建設方面出發,主動協調各方利益、化解社會矛盾、快捷反饋信息、了解社會治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二是加強公安隊伍建設,必須從深化對和諧社會建設特點和規律的認識出發,進一步準確把握國情、省情、市情、警情發生的深刻變化,正視差距和不足,找準著力點、突破口,增強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最大限度的改善民生、最大限度的體現社會公平正義。三是加強公安隊伍建設,必須從優化社會治理、嚴密社會治理出發,牢牢把握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治理格局,樹立多元管理的理念,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建設,促進各方密切配合,實現社會治理整體上的新突破。
其次,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客觀需要。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治理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影響社會治理的不穩定、不確定因素進一步增多,突出表現在:各類滲透活動大量增加,對敵斗爭形勢更加嚴峻,各類社會矛盾和利益糾紛大量涌現,呈現出“觸點”增多、“燃點”降低、“爆點”易炸的特點,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壓力進一步增大;人員流動更加頻繁,社會治理工作面臨嚴峻考驗,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面臨的形勢更加復雜,公安機關肩負既要保障發展又要維護穩定的雙重壓力、雙重任務。這一責任對公安隊伍建設發展提出了新要求:一是牢固樹立“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意識,主動服務第一要務,忠實履行第一職責。準確把握社會治安形勢的新情況、新問題,清醒地認識到公安機關面臨的雙重壓力、雙重任務,增強服務大局的信心和決心。二是牢固樹立“服務群眾、服務發展”的意識,切實轉變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提高效率、推進跨越,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再次,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保證。公安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核心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問題。始終堅持把解決民生問題作為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根本出發點、落腳點,就是要以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基礎性、根本性問題為突破口,忠實履行打擊犯罪、維護穩定、服務群眾的職責使命。這一使命對公安隊伍建設發展提出了新要求。一要牢固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時刻牢記“發展為了誰、發展依靠誰”,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從群眾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從群眾最不滿意的地方改起。二要牢固樹立“以民意引領警務”的理念,積極開展大走訪活動,大力實施社區警務戰略,增強群眾觀念,拉近群眾距離,了解群眾疾苦,掌握社情民意,不斷創新服務群眾方式,不斷滿足群眾的新要求、新期盼。三要牢固樹立“開放創新、和諧穩定”的理念,依靠黨委政府,組織發動群眾,整合社會資源,形成整體合力,積極構建新時期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體系建設。
(二)調動多元主體,廣辟社會資源,從調控機制上提高社會治理的綜合能力。在探索和實踐如何加強和改進新時期社會治理中,要緊緊依靠黨委政府的主導作用,努力探索和創建公安調控機制與社會協調機制互聯、公安行政功能與社會自治功能互補、公安管理力量與社會調節力量互動的良性社會治理氛圍。一是建立了黨委政府領導牽頭、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并協調解決社會治理中的問題,適時組織開展專項調研。二是嚴格落實政府各部門齊抓共管的職責,明確政府各部門在社會治理中的任務分工,促進各部門優勢互補,提高政府行政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三是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基礎、前沿作用,注重理順和規范各級黨組織和各級社會治理部門的隸屬關系。明確和規范各級黨組織開展社會治理的職責權限,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四是在社會治理的機制創新方面,著力健全和完善科學民主的社會治理決策機制、民意溝通機制、群眾訴求反應機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監督考評機制等社會治理機制。五是主動為各種從事社會治理和服務工作的中介組織、志愿者組織提供資助,創造條件,共同構建力量多元、合作互動的社會治理網絡。六是大力加強社區和農村警務建設。將社區、農村警務建設納入社區、新農村建設的范圍,依托社區、鄉鎮的行政網絡、市場網絡、社會網絡,與社區、鄉鎮組織和社會公眾建立起平等協商、相互合作、相互制約的伙伴關系,宣傳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以主體姿態開展形式多樣、內容廣泛、有針對性的群眾宣傳鼓動工作。
(三)強化責任意識,做好未雨綢繆,從源頭預防上增強社會治理的整體效益。社會治理就像一串“鏈條”,由很多具體的治理環節組成,許多問題顯現在治理末端,但根源大多是由于前端治理缺失。如果源頭問題不解決,末端治理的壓力將越來越大,產生的問題將積重難返。公安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必須扭轉“重末端治理,輕源頭預防”的思想,做到關口前移,更多地把工作重心從治標轉向治本、從事后救急轉向源頭治理,努力擺脫事后應對的被動局面。
首先,注重社會矛盾的源頭預防。在社會治理中,從源頭上減少矛盾、鈍化矛盾、化解矛盾是根本之道。無論是產業發展、招商引資,還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堅持群眾利益優先,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從源頭上盡最大努力減少不和諧因素。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進行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對轄區群眾反映的焦點、熱點問題和各類不穩定因素實行屬地鄉鎮黨委政府責任包保,由基層組織和相關主管部門落實解決措施。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屬地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要到現場接待群眾,研究解決群眾的合理合法訴求,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平息事態,做到不積累、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級。同時,還要以村、社區為單位開展民眾自調。村、社區確定專人在駐村、社區民警的指導下負責各類矛盾糾紛情報信息的收集、鄰里糾紛調處、社會矛盾的化解、法律宣傳等工作,確保小事不出村、社區,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以愛民實踐大走訪活動為契機開展走訪促調,建立走訪長效機制,堅持開展 “開門接訪、主動約訪、帶案下訪、上門回訪”活動,進一步密切警民魚水關系。
其次,注重群眾關注問題的源頭治理。一是加強預防和整治社會治安問題。將可防性案件納入綜治考核“一票否決”項目,發動黨政力量,推進平安建設。例如,對賭博游戲機、黑網吧等突出問題,由綜治部門牽頭,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門協作聯動,合力整治。對各類行業場所,工商、稅務、勞動、衛生、交通等部門嚴把準入關,嚴格資質審查。摒棄重發證、輕管理的傾向,切實加強日常管理。對無證、非法經營的,依法嚴處,必要時予以取締。對出租房屋管理,房產、工商、土地、物價、稅務等部門要履職盡責,協同運作,真正把出租房屋管起來。二是注重重點人員的幫教。有效管理幫教各類重點人員,是當前社會治理的緊迫任務。如對違法的未成年人,納入社區幫教。鄉鎮街道等基層組織建立社區戒毒工作專門機構,安排社區戒毒專項經費,加強對吸毒人員的幫教治療。對易肇事肇禍精神病人,衛生等部門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落實治療經費,強化監護措施。對殘疾人等特殊人群,著力解決他們的就業和生計問題。三是注重公共安全的管理。全力維護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周邊治安秩序穩定,嚴格落實“護校安園”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社會化管理體系,把交通、消防安全教育納入企事業職工教育、考核范圍。明確和細化安監、工商、交通、市容等部門的管理職責。
(四)搞好宣傳發動,烘托輿論氛圍,從教育疏導上強化社會治理工作的社會效果。在當前社會公眾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而法制意識又相對薄弱的社會環境下,社會治理不再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就能辦好的事情,必須依靠群眾、發動群眾,教育引導他們不僅做一個遵紀守法、接受管理的文明人,而且要努力成為社會治理的參與人,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辦好自家事。
在社會治理中,要始終把發動社會公眾積極參與作為重要任務。如道路交通管理中,以“警企共建、警學共建、警園共建”為宣傳陣地,組織策劃“交通安全系著千萬家”專題宣傳教育等活動。刑警、治安、派出所等部門和單位大力推行說理式執法,在執法和管理中,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向當事人說明事理、說透法理、說通情理,真正融法理情于一體,讓當事人心服口服,做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
宣傳發動廣大公眾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共同任務。公安機關要同宣傳、文明委等部門強化協作配合,適時策劃開展影響面大、受眾范圍廣、教育力度深的“爭當文明公民”宣教活動,組織媒體和市民針對當前市民素質問題展開廣泛討論。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單位將文明教育納入機關公務員、單位職工、學校學生等群體的教育培訓內容。發動黨政機關黨團員、單位職工、中小學生、共青團志愿者,常態化開展文明勸導活動,對街頭各類不文明行為進行法制宣傳、勸阻和糾正。各鄉鎮、街道和轄區單位開展重點道路認管活動,勸阻不文明行為。加強黨政機關公務車輛和公務人員文明交通教育管理,建立黨政機關車輛和公務人員交通違法行為抄告制度,由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紀律規定進行處理。對學生、建筑工地民工、公交車、出租車等重點群體,建立違反交通法規責任連帶制度,納入對學校、建筑施工單位、公交等相關單位的文明創建考核范圍。注重發揮各類社會組織的作用,引導社會組織進行自律、互律、他律,把人們的行為盡可能地納入共同行為準則的軌道,實現政府行政功能與社會自治功能互補、公安管理力量與社會協同力量互動。
(五)轉變認知理念,強化服務職能,從機制建設上開拓社會治理的新思路。受傳統的“人民民主專政工具論”的影響,我國理論和實踐上皆忽視了對警察公共服務職能的研究和探索。此種狀態無法回應社會轉型期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新要求。治理要創新,理念要先行,離開了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公安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很難取得實效。為此,公安機關應借助社會轉型之機強化服務職能建設,拉近警民距離、舒緩社會緊張度,增進執法感情和社會效果。一是順應現代社會政府行政體制改革的基本趨勢,建立“以滿足人民需求為中心”的公共服務模式。廣大公安民警要認真領會管制型向服務型轉變的理念認知,切實改變凌駕于社會之上的“管理者”形象。二是堅持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警察公共服務應堅守底線,堅持公平公正原則,為最廣大的人民群眾提供高效的均等服務。三是明確公安機關公共服務職能、職責范圍和程序。實現“全能警察”向“有限警察”,“隨意服務”向“規范服務”的轉變。四是適當調整不同層級之警察組織的定位和區分不同類別的崗位職責。如對基層派出所,其主要定位應該是預防和服務定位,而除此之外的各級公安機關則主要定位為法律執行。同時,在并不特別需要警察權威的職位時使用“文職”,其服務工作可明確界定為“非執行法律”。這些措施有利于警察專業化方向發展。五是積極策動黨委政府完善社會應急聯動系統建設。當前須著力解決條條分割、多頭指揮、綜合性與專業性互補不夠等配套系統不到位等問題。六是強化市場運作意識,積極運用市場力量發展安防資源和代理部分日常性警務工作。七是完善警民信息溝通交流機制。通過警務公開、微博、微信、警察開放日等活動或載體,主動、及時地傳播警察服務的信息,深入細致的了解民眾的需求。八是建立和完善公安機關服務績效評價制度。切實完成由上級領導和公安系統內部評價為主向社會公眾評價為主開放評價體系的轉變。
總之,公安機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中,要大力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核心價值觀,加快構建充分反映中國特色、民族特性、時代特征的價值體系;要認真學習領會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密結合公安工作實際,準確把握新形勢、新任務對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戰,切實找準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結合點、著力點和切入點。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