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8-2-26) / 已閱6732次
關于《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第34號的商榷意見
【關鍵詞】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刪改購物評價 購物網站評價系統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駿杰,男,1985年7月生,原系浙江杭州某網絡公司員工。
被告人胡榕,男,1975年1月生,原系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民警。
被告人黃福權,男,1987年9月生,務工。
被告人董偉,男,1983年5月生,無業。
被告人王鳳昭,女,1988年11月生,務工。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駿杰在工作單位及自己家中,單獨或伙同他人通過聊天軟件聯系需要修改中差評的某購物網站賣家,并從被告人黃福權等處購買發表中差評的該購物網站買家信息300余條。李駿杰冒用買家身份,騙取客服審核通過后重置賬號密碼,登錄該購物網站內部評價系統,刪改買家的中差評347個,獲利9萬余元。
經查:被告人胡榕利用職務之便,將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分別出售給被告人黃福權、董偉、王鳳昭。
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駿杰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此后,因涉嫌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胡榕、黃福權、董偉、王鳳昭等人也被公安機關先后抓獲。
【訴訟過程和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被告人李駿杰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告人胡榕犯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黃福權等人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1月12日,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李駿杰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榕的行為構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黃福權、董偉、王鳳昭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董偉提出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要旨】
冒用購物網站買家身份進入網站內部評價系統刪改購物評價,屬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數據進行修改操作,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指導意義】
購物網站評價系統是對店鋪銷量、買家評價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計算分值的系統,其內部儲存的數據直接影響到搜索流量分配、推薦排名、營銷活動報名資格、同類商品在消費者購買比較時的公平性等。買家在購買商品后,根據用戶體驗對所購商品分別給出好評、中評、差評三種不同評價。所有的評價都是以數據形式存儲于買家評價系統之中,成為整個購物網站計算機信息系統整體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
侵入評價系統刪改購物評價,其實質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操作的行為。這種行為危害到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采集和流量分配體系運行,使網站注冊商戶及其商品、服務的搜索受到影響,導致網站商品、服務評價功能無法正常運作,侵害了購物網站所屬公司的信息系統安全和消費者的知情權。行為人因刪除、修改某購物網站中差評數據違法所得25000元以上,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屬于“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應當依法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商榷意見】本案不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被告人李駿杰的行為僅符合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實際上,李駿杰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冒用買家身份,騙取購物網站客服審核通過后重置賬號密碼,以買家身份登錄該購物網站內部評價系統,刪除買家的中差評347個,非法獲利9萬余元。其中,關鍵是修改了中差評。這個中差評,本身是注冊客戶購物后給予所購商品及其商家服務作出的評價,屬于購物網站中的原始數據,且屬于購物客戶本人按規則允許刪除、修改的數據。此類原始數據刪除、修改,對于購物網站內部的評價系統的正常運行而言,是不可能產生“后果嚴重”結果的。買家刪除自己購物的中差評數據,對被刪除了中差評的賣家而言有利,能夠直接影響到他們的網店的搜索流量分配、推薦排名、營銷活動報名資格、同類商品在消費者購買比較時的公平性等。不過,需要強調的是,刪除中差評數據,直接影響花錢刪除中差評的賣家自己,不直接影響其他賣家。例如,原本沒有中差評的賣家而言,他們仍然是沒有中差評的賣家。現在的情況是,有少數本來有中差評的賣家,通過花錢刪除了中差評,也進入了沒有中差評的賣家行列而己。花錢刪除中差評,就是為了使自己網上商鋪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顯得完美無缺些而己。這種情形,根本談不上造成什么“后果嚴重”結果的,故李駿杰的行為不可能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為了便于理解,筆者將對案情進行修改,大家就一目了然了。假如李駿杰受雇愿意花錢刪除中差評的賣家,然后逐個上門找到作出中差評的買家本人,通過游說和給付錢款的方式,讓買家本人把自己購物后所作的中差評全部刪除了,修改成為好評,我們還認為李駿杰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么?假如本案被刪除的347個中差評,涉及的買家只有一名買家或者數名買家,你能說買家本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么?這種方式構不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本案李駿杰的行為同樣構不成此罪的。計算機中存儲的數據,并不是所有的數據被刪除了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當然,李駿杰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需要補充的是,本案類似于有償刪貼的非法經營行為。經研究,本案不屬于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的情形(網站經營者或者與網站經營者相勾結),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