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3-4) / 已閱15732次
同一方在已向仲裁委提異議申請同時卻又向法院提出,如何處理?
文|赫少華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仲裁案件中,被申請人若認為該案仲裁條款無效,往往會向仲裁委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情形,個別案件中,存在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另一方向仲裁委提起,爭議點在仲裁條款的效力,譬如不存在仲裁協議。
但特殊情形也存在,即一方即向仲裁委提起,同時又向法院主張,二者均受理了,后續如何處理?
同一方在仲裁和法院兩個機構間具有選擇權的情形確實有,譬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8年3月1日實施。
其第32條第2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但前述提及的情形是否也可以?直接的法律依據,在于仲裁法第20條的適用: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從條文可得知,對仲裁協議的效力異議,仲裁委可決定,法院可裁定,二者并存時,以法院裁定。但適用情形在于,一方請求仲裁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裁定的情形。
具體操作情形,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幾個問題的批復》(法釋〔1998〕27號)
第3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已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后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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