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8-3-7) / 已閱10557次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證據標準探討
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 王平
一、商業特許經營的概念與特征
商業特許經營(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征在于:
(一)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等經營資源;
(二)被特許人根據特許人的授權在特定經營模式下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
(三)被特許人按照約定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經營資源既包括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也包括字號、商業秘密、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等能夠形成某種市場競爭優勢的經營資源。
特許人原始取得或經受讓后取得經營資源,或者取得包括再許可權在內的經營資源獨占使用權的,可以視為擁有經營資源。
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應當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為主要依據,合同名稱及合同中有關“本合同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等類似約定一般不影響對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
合同的實際履行與合同中相應約定不一致的,該實際履行可以視為對合同相應約定的變更,并可與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一起作為認定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依據。
二、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種類
1、各種加盟費用的拖欠;
2、系統不錄入或虛假錄入系統,造成營業收入的減少,從而降低繳費基數;
3、未經驗收的私自營業;通過拖欠方式索取更優惠的經營條件;
4、加盟前或解除加盟合同之后的侵權行為;
5、籌建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糾紛,如工程質量不合格或不規范、工期的延長,未能按期通過驗收和開業審批;
三、產生糾紛的原因:
1、特許方制訂合同文本的不規范,條款涉及格式條款,有的不具有可操作性;
2、特許方整個服務存在不到位之處,與收費或是經營效益不匹配,加盟方對預期收益不滿意;
3、特許方對服務過程中缺乏證據意識,收集證據及證據歸檔不及時,給維權和糾紛的解決帶來困難;
4、加盟方通過拖欠,試探特許方的心理底線,獲得更好地談判條件;同時不排除特許方的業務人員個人無原則地承諾,及損公肥私,從中謀利等;
5、市場競爭加劇,加盟商有更好的品牌加盟可供選擇等。
四、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證據標準
1、通用證據:
特許方經營主體資格:包括企業主體信息公示,信用報告應當有企業名稱變更內容顯示,尤其是特許方發生過企業名稱變更;二店一年的證明材料(《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二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一年。這是條例規定的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準入條件之一);各類宣傳冊資料等等;
特許經營合同文本;這是解決糾紛的基礎與是非的判斷依據;包括加盟方簽收的各類標準、統一采購的物質清單、房屋租賃合同、房產權證書、加盟商公司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補充協議文本、指定收款賬戶信息等等;
特許方的商標權屬證明:要求商標獲得商標局的授權,且權利方與特許方名稱一致;
商業部的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中的商業 特許經營管理信息查詢結果,證明其商標在信息平臺進行了公示,處于可以查詢到的狀態;
對方回復函件或是來函:尤其是來函,需要特許方解決的事項要分析評估成為風險的可能性、及時跟進,加以妥善解決,避免糾紛或產生被動。
告知函、催款函、違約函或是警告函、律師函等的原件、及快遞單據的原件,同時附有快遞官網結果查詢截屏打印件;
2、各類糾紛證據
A、欠費類:欠費簡單明了,但各種原因多樣。雙方合同中約定的系統(PMS)的應收賬款明細,其中有費用的各個項目、產生費用的金額、所欠的金額與時間;如果涉及到經理店長的人工工資,還應當提供加盟方的店長申請函、到崗時間函、店長等級證書及薪酬標準表;
B、未按標準進行系統錄入:特許經營合同通常約定; 合同履行期間,l加盟方即乙方仍然必須按要求持續不斷的且唯一使用特許方即甲方指定的酒店管理系統(PMS),若乙方被發現存在虛假錄入(包括且不限于少錄、不錄客人的入住信息、房價、房費等)行為,視為乙方嚴重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五萬元。如果被發現第二次虛假錄入,甲方有權將乙方應當承擔的合同賠償違約金十萬元整。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不使用且唯一使用甲方指定的酒店管理系統(PMS),甲方有權按照乙方的房間數量(含線下房間的數量在內)與不系統錄入的時間(天,如果無法查實,推定為開業之日起)、每間應當承擔的標準三者之積金額要求乙方立即支付賠償違約金。如果被發現第二次不系統錄入,甲方有權將乙方應當承擔的每間應當承擔的標準提高一倍。但最高不超過房間單價金額。如上述第一種與第二種情形同時存在,以標準高者為準。
除外情形:合同履行期間,若乙方遇賓館酒店管理系統(PMS)故障應立即聯系甲方,甲方協助排障故障,否則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負責。
對此所需要的證據有:神秘人物入住的發票單據;入住與PMS系統的比對、PMS系統與公安系統入住人員的比對等等,找尋到其中入住人員數量的差額;
C、未經驗收的私自營業:營業的證據基本與未按標準進行系統錄入近似,神秘人物入住的發票單據;同時對未驗收的部分:合同通常會約定加盟方賓館或酒店本應在裝修竣工后并經特許方驗收合格后方可營業。實際上舉證責任在加盟方。加盟方已開始營業的證據可以通過入住、公安系統錄入情況(時間與人數,盡管可能不夠完整與準確),這種行為已屬嚴重違約,要由違約方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D、侵權行為:由于各種無法預測的原因,加盟方解約后可能并未按照雙方約定:應立即拆除和停止使用含有特許方名稱、商標或標識的所有物品或材料,歸還所有帶有特許方文字商標或圖形商標的資料和物品,停止以特許方名義對外宣傳、營銷。有的特殊情況,可能沒有完成開業驗收,直接以特許方授權商標私自營業。如使用其他商標,則是另案考慮的問題。
可以直接提出侵權之訴,由于特許經營的特點,涉案商家發生在全國不同的地方,且特許經營合同對侵權預見和約定不足,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需要到外地起訴,盡管可以通過郵寄或是網絡立案,但是還是會產生人工成本,不僅使用商家侵權成本降低,且可能逃避打擊,存有僥幸心理,而且特許方還會涉及到證據公證等等,實質上降低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為此可以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對此進行約定:如果因故未能實現加盟經營或是解除經營合同后加盟方仍存在侵權行為的,由侵權行為結果地即特許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當然也可以約定到特許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管轄,解決糾紛。
說到證據:首先也是通過神秘人物入住程序、公安系統錄入情況,從而計算出侵權方營業收入及所獲利益,同時參考特許方對同等規模的酒店所收取的管理費用進行分析評估,合理主張侵權訴訟金額。神秘人物入住,需要錄像視頻及照片、現場情況、周邊環境及其他宣傳、會員卡辦理宣傳等等;如有困難,可以設想立案后的法院調取或是申請調查令。同時考慮公證證據,如果對當地公證機關辦理事項有顧慮,可以選擇特許方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當然出差成本造成公證費用的增加,則是應當注意到的。
E:籌建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糾紛:主要是加盟方不接受項目經理籌建過程中的施工整改意見,這就要求:項目經理要將施工整改意見書交加盟方簽字認可,最好可以視頻認證,同時對服務部跟進盡管固定證據,如電話錄音資料;保存好所有自始至終的書面資料、視聽資料等等。
五、防范對策
特許人依法進行信息披露,被特許人依法承擔商業秘密保密責任,有利于合同的順利簽訂。被特許人在簽訂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之前,應當特別關注特許人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企業和經營信息,不要被企業的廣告、網站、畫冊等宣傳所迷惑,針對與經營有關的信息,可以直面向特許人了解;同樣,特許人在被特許人要求提供與經營有關的各種信息之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以免企業的商業秘密等信息的泄露,有效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特許人依法進行信息披露,被特許人依法承擔商業秘密保密責任,有利于合同的順利簽訂。
根據合同條款,考慮合同性質與行業慣例等因素,在特許方對合同解除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特許方在解除合同時不予返還加盟費并無不當;特許保證金不具備定金的懲罰功能;合同解除后違約方賠償的范圍不應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總之 ,產生糾紛不可怕,重要的是制定合理可操作性的公平合同,通過保證金條款及合理使用等規范化管理,提高服務能力、提高品牌競爭力,合作雙贏,獲取更高的社會效益,合理應對糾紛,人性化和解,將更多地精力用于經營之中,防范風險,避免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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