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木珠 ]——(2000-9-15) / 已閱14908次
評《中國涉外經濟法》
朱奇武
編者按:
本文作者為我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這篇評論,是作者生前的最后一篇文章(作者1995年6月20日完成本文,1995年6月23日因病逝世)。今天,本刊發表朱奇武先生的這篇絕筆之作以鋕懷念。
我很高興獲悉深圳大學副教授沈木珠同志出版了她38萬字的著作--《中國涉外經濟法》,這在研究中外經濟關系方面又增加了一支強勁的生力軍
。我在拜讀之余,謹寫幾點意見,作為評議,以資鼓勵和互勉。
首先,我感覺在近十年之內,沈木珠同志撰寫和出版了五部書:《中國涉外經濟法概論》、《海商法新論》、《中國對外貿易法律》、《涉外經濟法理論與實務》和《中國涉外經濟法》,還發表了一批論文,可謂碩果累累,充分說明她在科研、教學戰線上,不辭勞苦,奮力拼搏,這在市場經濟十分發達的深圳,顯得更加難能可貴。但從另一方面看,也只有在涉外經濟如此發達的深圳,才能促使作者取得如此輝煌的成果。
其次,木珠同志抓住中外關系中最重要的規律,適應國家和社會的需要,與時代同步前進。這就是說,她在當前中外經濟大循環中,抓住最關鍵的環節--中國涉外經濟法,在科研、教學戰線上默默耕耘,獲得驚人的成就。一般來說,近幾十年來,國際關系的重點已從政治、外交逐漸轉到經濟、貿易方面來,所以,我們加強了國際經濟和涉外經濟法的研究。不過,國際經濟法和涉外經濟法雖然緊密相連,但有重要區別,它們雖然都以不同的國籍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作為主體,它們都調整不同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以及它們都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但是,它們的性質、法律地位,以及發生的作用是不同的。其一,中國涉外經濟調整的是中國的對外經濟貿易關系,而不是一般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屬于國內法性質。其二,中國涉外經濟法適用的是中國對外貿易法、中國涉外投資法,以及因參加和承認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不是一般國家之間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其三,中國涉外經濟法的宗旨和目的是保證和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與國際經濟法是不大相同的。就以近幾年來發生的中外經濟關系的問題來說,美國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中美談判和達成知識產權的協議,中國要求復關和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等,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國涉外經濟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而我們在這方面的研究,卻是多么不夠,多么薄弱!
再次,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全面地、系統地論述了中國涉外經濟法,這包括著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國對外貿易法、中國涉外投資企業法、中國涉外技術轉讓法、中國涉外貨物運輸、保險法、海關法、商檢法、涉外稅法、外匯管理法、涉外經濟仲裁法及訴訟等,可以說,在中國涉外經濟法的領域中,應有者盡有,且論述令人折服。即使在目錄上沒有的特區經濟法,但實際上在講全國性的法律制度中和有關章節中,都結合著講到了;同樣在目錄上沒有的商品檢驗法,她在講對外貿易法中也結合著作了介紹。中國涉外經濟法的性質和范圍非常廣泛而復雜,沒有一個龐大的涉外經濟法律體系,不僅不能把所有的重要內容包羅進去,而且要貫徹執行,付諸實施,就難乎為技了。比如辦理進出口貿易而不懂運輸保險,就不能把貨物裝運船上,送給買主;如果不懂外匯,也不能支付貨款,清算債務。木珠同志著作的體系獨具特色,
不僅系統、完整,而且輕重分明、詳略得當。
第四,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發揮了精心研究,大膽闡述自己獨立見解的特點。大家知道,本來寫一本科學著作己屬不易,而要在科學著作當中提出自己獨到的見解,作為創新以貢獻寶貴的意見,則尤為困難。現在學術界往往將涉外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混淆不清。木珠同志講涉外經濟法是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但是,她特別指出涉外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法不同的,它們調整的對象不同,它們的主體不完全相同,它們的法律性質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等等。這種在研究的基礎上進行科學分析,堅持正確論斷,不僅需要付出艱苦的勞動,而且需要堅強的毅力和巨大的勇氣。如關于履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問題,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她指出國際公約明確規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該包括利潤損失在內。
此外,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不但講述了中國涉外經濟法的各種法律制度,而且理論聯系實際,討論了中國涉外經濟法的許多實踐情況,提出政策指導法律、法律規定實踐的論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積極實行對內改革,對外開放的政策,盡力擴大對外貿易,積極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學習管理經驗。1988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為1030億美元,在世界出口貿易總額中占第16位;1991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在1357億美元,在世界出口貿易總額中占第12位;1992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達1656億美元,在世界出口貿易總額中占第11位。這其中,涉外經濟法是起了重要的作用。
總而言之,《中國涉外經濟法》一書,全面、系統地講述了中國涉外經濟法的各種法制,內容充實,材料豐富,結構嚴謹,表述清楚,文字通暢,無疑是一本優秀的涉外經濟法教科書,可以推薦為高等學校的統用教材。
1995年6月20日
(1997年7月23日 深圳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