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四根 ]——(2004-4-29) / 已閱13384次
論對司法審判權行使的法律監督
劉四根
對司法審判權行使的法律監督,是指具有法定監督職責的部門或個人,在法治的框架內、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對法院和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所進行監察和督促。監督的實質包括誰監督、監督誰和監督什么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構成統一完整的法律監督概念。① 一 、對審判權監督的現狀
當前對司法審判權監督體系主要包括外部對法院的監督和法院內部的監督。外部監督主要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黨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內部監督包括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也包括本級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對法官辦理案件的監督。 1、審判權監督的缺陷
長期以來,在我國,法院被視作行政機關,法官等同于一公務員,相應地,對法院和法官的監督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的監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襲了對行政機關和一般公務員監督的機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濃厚,缺乏法官職業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 在人大監督方面: 當前,一些地方人大雖相繼制定了關于個案監督的工作條例,但由于認識不夠統一,操作不夠規范,隨意性較大,問題較多。如有的地方人大個案監督過多,動輒調卷審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辦人去匯報案情,或者邀請法律專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對提出個案監督的案件進行咨詢、研討;或者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召開有律師參加的座談會,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討論;有的人大在評議法院工作時,要求法院將近幾年來辦的所有案件送去檢查,或者提出個案監督,由法院答復;有的地方人大機關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國人大關于先使監督的規定,變組織監督為個人監督,或者以代表身份為本人親屬涉訟案件以監督者形式干預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等等。
在黨政領導監督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門的領導片面地把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與發展經濟、維護穩定對立起來,為了保護本地區、本部門的局部利益,對涉及當地利益的案件,打招呼、定調子、批條子,要求法院對這些案件進行審查;有的地方和部門領導規定法院查詢、凍結、劃撥存款需要經其批準,規定不許法院受理或執行本地欠外地債款的案件,對法院貪污凍結企業存款時,強令法院結凍。
在媒體監督方面:有的媒體對一些尚未起訴到法院的刑事案件過度渲染、羅列種種所謂“犯罪”事實和情節,在有關領導和社會公眾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體對法院正在審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進行夾敘夾議論式報道,或僅憑主觀臆斷便橫加指責,給法院公正審判帶來壓力和影響;有的新聞記者往往有意無意地站到一方當事人的立場去,發表片面觀點;還有個別新聞記者受一方當事人之邀,圖一時之利,按照當事人的意圖撰寫不實之詞,誤導社會輿論;有的新聞單位在自己敗訴后,利用掌握和控制的輿論工具發表言論,指責法院判決不公。
在檢查機關監督方面:濫用抗訴權,使民行抗訴案件大量上升,抗訴程序失范。
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監督:因不當行使監督指導權的現象比較普遍;甚至有個別人以上級法院的名義干預下級法院審判權的正當行使。
在法院內部之間的監督:審判監督庭的人員配備不到位,在糾正本院裁判時,容易產生“自己跟自己過不去”、有損法院形象、不利于單位內部團結 ,怕得罪人等思想;合議庭流于形式,其成員不全部到庭認真參審或不參加案件合議,使合議庭成員之間失去了制約;庭長、院長、審判委員會成員的回避制度不能發揮應有作用 。
2、審判權監督缺陷產生的原因
人大監督的目的不明,方式欠妥。地方人大監督的實踐大多是糾正個案為目的。但人大沒有力量也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更不應當將主要精力耗費在解決一些具體的案件上,而放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責。
各級黨政領導“衙門”觀念根深蒂固,且法院在人、財、物等方面還依靠這些部門或個人。
新聞媒體監督司法活動,尚無法律依據和統一規范,有的新聞單位片面理解新聞自由,沒有擺正輿論監督者的位置。另外司法活動的過度封閉也是造成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報道不實的原因之一。②
檢察機關對審判監督在制度設計上不合理:檢察機關對法院的生效判決抗訴,其指導思想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這與司法裁判的專有屬性相沖突;其次檢察機關對再審啟動的公權化與當事人處分相沖突,違背了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③法定的四種提起訴訟的情形過于籠統,不易操作,抗訴彈性極大容易導致檢察機關抗訴權的濫用。
上下級法院之間在審判業務上還不是完全獨立,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另外個別基層法院對審判監督工作重視不夠,法院審判監督注重實體方面,輕視程序不公。
二、完善對審判權監督的必要性
1、對審判權監督是樹立法制權威的關鍵。
《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實現獨立審判,促進司法公正是我國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標,獨立審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當作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然而,當前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比較突出,群眾意見比較大,法官在民眾心中的形象不掛。④不加強監督,難以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漫延,司法權威乃至法治的權威就無法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會落空。
2、在法律范圍內進行監督
對司法審判權法律監督的根本任務是預防和糾正法官違法審判和職業化的犯罪,確保公正與效率目標的實現。這就是說,審判權法律權特點而設置的,是在法律和法規范圍內對審判權行使監督制約,而不是人為的和隨意的監督。
三、對司法審判權法律監督構建的建議
監督與被監督,本來就是一對矛盾,被監督者對待監督者的監督,又往往是監督能否有效發揮的重要因素。法院接受監督的最大思想障礙就是少數干警常常把監督與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立起來。一聽到不同意見,就覺得對法院工作不夠支持,一提個案監督就擔心會干擾法律依法獨立辦案。為此,肖揚院長在去年兩會期間提出了一個富有哲理的監督“方程式”即“監督加強理解,監督就是支持,監督就是鼓勵,監督就是鞭策”。這是對監督的高度概括。因此,我們要正確處理以下幾個方面的關系:
1、要正確處理好人大監督與獨立審判的關系:人大監督法院的目的,應當是促進審判機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質的提高,即通過監督發現問題,提出改進辦法。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應當尊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前提下,必須遵循集體性(即監督權只能由人大會議和常委會議集體行使)、事后性(即權力機關在法院審理具體案件過程中不能發表有傾向性的意見影響法院的裁判)、間接生(即權力機關不能直接宣告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無效)。⑤在監督方式上,可以采取聽取和審議法院工作報告、對法院提出詢問和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罷免法官等形式。在對法院提出詢問和質詢事項時一般應限于法院的違法亂紀行為、司法制度建設、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項,不能干預法院對具體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也就是說,代表不應當就具體個案如何審理提出詢問和質詢,特別不能對正在審理過程中的個案提出詢問和質詢,對于已經審結的案件,一般也不應當提出詢問和質詢。如果發現某個案件確屬錯案,人大也不能采取決定方式要求法院糾正,更不能代替法院直接予以糾正。人大只能通過提出案件審理過程存在的程序等形式合法性方面的缺陷,啟動法院的自我糾錯機制,讓法院自己認識到錯案,自行糾正。如果法院不糾正,只要能夠作出合理的解釋,也沒有發現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尊重法院的決定。如果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則可以依法予以罷免。
2、正確處理好堅持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的關系:依法獨立審判與堅持黨的領導是統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對立的,矛盾的,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是脫離黨的領導,而是必須堅持黨的領導⑥。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法院工作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黨委對法院的監督應通過政策對國家法律的運用進行指導。各級法院要堅定不移地把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同堅持黨的領導統一起來,要自覺、主動接受黨委的領導,認真落實黨對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主動向黨委報告工作,爭取黨委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領導和支持。法院要正確處理領導過問的案件或審判工作問題;對當地黨委或黨政領導同志從對整個工作負責的情況出發而過問工作出批示的案件,我們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對于其中重大的或疑難的案件,在作出裁判前,應主動向黨委請示匯報,以便作好法律宣傳、解釋工作。有的案件比較復雜,領導根據某一方面反映的情況所發表的意見,可能有與法律不相符合的地方,我們應把案件的事實、適用的法律,主動向領導匯報清楚,相信會得到領導的理解和支持。對于個別領導出于對本地利益的考慮,制定了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規定,影響法院審判工作正常開展的,我們也應當認真負責地向領導明確提出,以使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規定得到廢止。
3、正確處理好新聞輿論監督與公正審判的關系:新聞輿論監督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是促進人民法院改進工作,防止司法腐敗的重要措施。在我國,新聞輿論與司法機關在追求公平正義的目的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新聞調查和開庭審判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活動,看問題的角度和遵循的原則都在重大差別。我們應將公開審判原則落到實處,增強司法審判活動的透明度,為新聞輿論監督創造先決條件。在此前提下,新聞媒體也應該向民眾發布和傳播準確、真實的信息,而不能隨意發布虛構、捏造或與事實不符的信息。江澤民同志曾指出:“新聞宣傳工作要弘揚朝代的主旋律,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輿論對司法的監督也同樣要遵循這一原則。輿論監督要堅持正確的導向,輿論監督需要“揭短”,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進行曝光和披露,但其監督和批評應當是善意的和建設性的。為防止輿論干預司法,侵害司法獨立,危害司法公正,就必須為輿論監督建設定一定的規則,(一)對進入審判階段的案件,法官有權禁止媒體就本案進行帶有傾向性的評論,以防止確保法官的中立立場,確保司法公正。(二)在目前,有關新聞監督立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有關審判活動的采訪及采訪報道的方式等⑦。
4、正確處理檢察機關抗訴與審判監督的關系: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第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的裁定,認為有錯誤時,應當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第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是國家賦予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權,具有著主導訴訟程序,救濟私人利益,保障社會正義的權力。檢察院可以主動依職權啟動再審程序。但這種職權主義模式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況突,動搖了以意思自治、私權處理分原則為基本內涵的民事訴訟的基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妨害與侵犯。同時它違背了既判力理論,破壞了社會關系的平衡格局⑧。因此應對檢察院在再審啟動權予以限制。檢察院只對刑事、行政案件以及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權提起抗訴,啟動再審程序,對一般的民事案件無權啟動再審程序。
5、正確處理好審判權監督與完善法院內部制約機制的關系:為了確保司法公正,防止權力濫用,應加強法院內部制約機制,即以權力制約權力的監督機制,有效地防止和遏制審判權濫用現象發生。法官獨立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還不受其他法官包括上級法官的干涉。要建立各負其責的審級獨立制度,強化上下級法院各自依法獨立審判,明確上級法院對下法院除了上訴審查、再審查以外沒有其他的監督關系。要加強法官獨立,在基層法院取消審判委員會制度,這種審判組織形式違背了國際公認的訴訟的直接原則、言詞原則和不間接原則⑨。取消院長、庭長審批案件的制度。院長、庭長是行政職務而非審判職務,只有當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審理案件時,才擁有審判職權,院長、庭長審批制度導致審與判脫離,很難保證案件質量。只有經終審的裁判在發現有新的證據(符合民事、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中的規定)足以證明原判可能有錯時,方可立案再審。取消法院院長啟動再審的權力,以防止領導的批示干預案件的審理。
6、正確處理健全法官自律機制與審判權監督的關系:法院要實現其司法裁判職能,必須由作為個體的法官來動作,法官才是真正實現獨立審判的主體,司法獨立的抽象概念最終以法官獨立的形態體現出來。法律監督體系實施的關鍵在于法定監督主體與法官群體相結合取得共識。只有法官群體提高職業素養,提高法律約束的覺悟,以及監督主體及時研究法院和法官面臨的新形勢、新特點,建立完善監督機制,將監督觸角延伸到法官職務行為的全過程,法律監督體系的功能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實現。美國關于法官的六條標準,都是關于道德和品格的,可見個人素質和修養對法官來說是何等重要⑩。優秀法官應具備下素質:優秀的政治思想素質、突出的職業道德素質、高度的專業技能素質、相當的人文科技素 。法官能否公正辦案,能否主持正義,主要取決于法官的政治素質。對法官來說,嚴格執法,公正裁判,通過審判工作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就是最大的政治,是政治素質的具體體現。突出的職業道德素質,包括要有良好的敬業精神,準確的角色定位,剛直謙潔的操行品格,優良的工作作風和職業良心。任何職業都需要敬業,對法官而言尤為重要。法官權威得以樹立,司法公正得以實現,要求法官對自身地位、作用和責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有足夠的認識。高度的專業技能素質,不僅要求熟悉法律原則、法律條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曉法律規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寬理論視野,了解法學理論的研究動態。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具備積極的實踐精神和豐富的審判經驗。相當的人文科技素質,法官應具備一定的藝術修養、培養高雅的愛好,陶冶高尚的情操,應具有豐富的社會知識社會經驗,應掌握相當的常規科技知識。
7、要正確處理程序監督與實體監督的關系:當前,司法不公正最突出的問題是程序不公正 。如法官單獨接觸一方當事人,沒有管轄權的爭管轄權,應當公開審判的沒有真正公開,合議庭成員不參加庭審和評議等。而實踐中審判監督的任務主要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而對上述這些問題的監督非常薄弱。實際上,案件的實體不公正大多是由于程序不公正引起的。程序不公正的問題不解決,實體上的錯案就會層出不窮。反過來又用不公正的程序去糾正“錯案”,這種監督可能會形成惡性循環。⑿從一定意義上講,實體不公正是司法不公正的標,程序不公正是本,應當在治本上狠下功夫。一是提高辦案的透明度,落實公開審判,將訴訟中的各種“關系”公開,相互告知對方當事人,將審判工作完全置于“陽光”之下,杜絕“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二是嚴格合議制度,健全回避制度。凡是合議成員不會的不得開庭,開庭和合議中不得中途離開。單獨與一方當事人接觸的法官應自行回避,參與案件研究的院長應自行回避。
參考文獻:
①參見曾憲主主編《法學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指南(法理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版。
②、⑦參見李修源“關于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兩個話題”載《人民司法》2003第八期。
③、⑧參見“審判監督制度改革與有條件三審終審制的構建”載《人民司法》2003第二期 。 ④北京零點調查公司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等11個城市對5673位18歲以上的城市居民進行多段隨機入戶訪問得出的一個結論是:整體上賦予法官消極形象的人占了約四成,見《中國法官遭遇“公眾信任危機”》資料來源:中國法官網。
⑤參見王利明“論權力機關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監督”載《公正與效率世紀主題論壇文匯篇》
⑥參見李修源“當前審判工作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載《人民司法》1998年第七期。
⑨參見周道鸞“獨立審判與司法公正”載《法律適應》2002年第十期。
⑩參見施海燕“法官職業化建設需要職業化法律監督”載《人民司法》2003年第四期。
參見曲穎“論法官素質”載《人民司法》1999年第十一期。
朝參見景漢朝“程序監督與實體監督”載《人民司法》2003第一期。
江西省吉水縣法院 劉四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