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正華 ]——(2000-11-8) / 已閱36864次
再次,健全馳名商標的管理工作和強化行政執行法機構 不少國家和地區的外商(包括可口可樂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贈送了錦旗,以表達他們對中國政府在保護商標專用權方面所作出卓有成效的努力之謝意。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鮑格胥博士也稱贊道:“中國有運轉良好的商標局”。但是,在進一步健全馳名商標的管理工作和強化行政執法機構方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要使馳名商標認定、管理工作科學化和法制化。企業如果能夠長期保持產品的優異品質,其產品就會深受消費者的青睞而成為優質名牌商品,其商標也就自然成為馳名商標。這是馳名商標產生的一般規律。我國目前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產品更新換代頻繁,有些產品因品種新、質量好而在短時期內得到消費者的認可;而有的產品卻在一兩年后就退出了歷史的舞臺。而當今世界上不少馳名商標都是在為世人所認可之前,具有一個較長時期的市場開拓過程,因而其商標信譽的建立也就需要較長的一段時間。人們經常使用“名牌”這一概念,社會上同時又存在著濫評名牌、亂封馳名商標的現象,嚴重地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巴黎公約》中沒有規定馳名商標的定義和認定條件及程序!稌盒幸幎ā钒疡Y名商標定義為:“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辈⒚鞔_規定由商檔注冊人(商標所有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并遞交以下證明文件:(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地區;(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及其在中國同行業的排名;(3)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4)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5)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6)該商標在中國及外國(地區)的注冊情況;(7)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商標局在接受該申請后,對符合形式要件、證明文件齊全的,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征詢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加以認定。認定之結果將會通知有關部門和申請人,并予以公告。經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在認定時間三年內,無須重新提出認定的申請。作為馳名商標,應當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依法注冊。這只是一般的客觀條件,要真正具有法律上的意義,還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由國家法定機關來認定。由于我國的商標管理工作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負責的,因此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也理所當然地由其負責,糾正以往多個部門進行所謂“名優”評比的泛濫行為。這種規定在現時是合理的,但還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的認定、監督、重新認定等制度。除了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制度化外,還要對我國的商標注冊制度加以完善:如對馳名商標注冊人,應當允許其注冊“聯合商標”、“防御商標”;甚至可以考慮允許其將特殊的商品名稱與商標“名牌合一注冊”;管理部門應強制馳名商標注冊人注冊為防止質量滑波而使用的“副牌商標”等等。
加強行政執法機構的建設。我國的商標管理工作實行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統一領導、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工管理的體制。對馳名商標的日常管理要通過馳名商標注冊人的舉報、消費者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投訴、馳名商標保護組織的信息通報等予以加強,特別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平時的商標管理工作中宣傳商標法、指導企業商標工作、糾正違法行為等來體現。因此,執法機構的建立、人員的充實、知識的更新就要擺到議事日程上來。
最后,加大打擊力度。保護馳名商標是《巴黎公約》的規定,我國作為該公約的成員國,就要執行其規定。但是,我國的商標法對馳名商標并無規定,在《商標法實施細則》中也相當含糊。特別是商標法只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商品“責令封存”的處理方式,現實上就為侵僅人自已“調包”提供了方便。近年來,非法使用他人馳名商標推銷自己商品的侵權行為不斷增加,直接損害了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既要看到馳名商標不僅是企業的無形資產,還要認識馳名商標也是國家的財富和商業聲譽之表現。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銷售假冒產品、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作案工具,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的物品,還可以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對侵權單位處以一萬元的罰款;同時,侵權人還應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這些規定稍嫌過輕。只是拒絕或撤銷注冊申請、并禁止使用是不夠的,而且對侵犯馳名商標的行為只按照一般的商標侵權處理的話,無論是從罰款的數額還是侵權的賠償額,都不足以對假冒馳名商標侵權行為實行遏制。對惡意的搶先注冊、“白坐車”、“淡化”等行為,要給予嚴厲的行政處罰,對明目張膽的假冒侵權行為要判令侵權人雙倍的經濟賠償,并沒收所有的非法獲利。對于實施地方保護主義的直接責任人要堅決處理!皝y世用重典”,只有重罰、重判,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懲,才能對嚴重的侵犯馳名商標的違法行為加以制止,樹立起良好的社會主義商業道德風尚。
健全的馳名商標特殊法律保護制度,可以激勵企業爭創名牌的斗志,增加企業保護名牌的信心,鼓勵企業進行合法的競爭,促進我國民族工業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對侵犯馳名商標違法行為的打擊,可以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早在1956年1月11日,毛主席視察南京無線電線廠時曾指出:“將來我們也要有自己的名牌,要讓全世界聽到我們的聲音!1992年2月鄧小平同志在視察珠海時也指出:“我們應該有自己的拳頭產品,創造出我們中國自己的名牌,否則就要受人欺負。”1993年9月,江澤民同志在會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鮑格胥博士后,對工商局劉敏學局長說:“現在看來還是要抓法,要完善商標法制,只有法制完備了,才能極大地推動我們的工作!睆奈覈I導人的談話中,不難看出國家對商標工作的重視。⑦在市場經濟建設過程中,逐步健全馳名商標特殊法律保護制度,相信我國的商標工作將會步入一個嶄新的階段。
注釋:
①參見《我國國外注冊商標為何這樣少?》,《法制日報》1995年4月5日第一版。
②參見《中國馳名商標名單》,《法制日報》1991年9月20日第二版。
③參見《我國馳名商標知多少》,《法制日報》1997年3月24日第三版。
④參見《國家工商局認定一批馳名商標》,《法制日報》1997年4月15日第二版。
⑤參見《專家呼吁:爭創國際名牌》,《法制日報》1996年11月28日第三版。
⑥參見《中外名牌差在哪兒》,《人民日報》1996年月1月10日第十版。
⑦轉引自李必達:《商標問題是一個戰略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律法規匯編》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4月第一版,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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