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升權 ]——(2004-5-3) / 已閱19065次
第四次憲法修正的憲政價值
徐升權
(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2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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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第二次會議完成了對我國現行憲法的第四次修正。此次修憲的總原則是: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十六大精神,體現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的基本經驗,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的方針政策寫入憲法。根據這個原則,這次修改憲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對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需要用憲法規范的、非改不可的進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過憲法解釋予以明確的不改。
經過這次修改的憲法,進一步吸收與承認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實踐中取得的寶貴經驗,即保持了穩定又與是俱進。可以肯定的是,修正后的憲法將帶給中國法制積極的影響,對樹立憲法法律的權威具有積極的作用。第四次憲法修正標志著中國真正邁上了憲政的道路。
一. 執政黨對憲法最高權威的尊重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是我國現行憲法在序言中對憲法具有最高權威的確認性規定,是社會各界對憲法最高權威地位的認同。和前三次修憲一樣,第四次憲法修正再次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對憲法的尊重,自覺維護憲法的最高權威。
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是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多年發展和未來發展的正確認識總結和主張。此次修憲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將這些理論和實踐探索、創新的最新成果上升為國家意志即用憲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之所以中國共產黨要把自己的認識與主張上升為憲法內容,是因為她承認在我們這樣一個民主國家里憲法才最有權威;是因為她明白,要想使自己的正確認識與主張對全社會產生普遍的影響力、發揮指導所有公民行為并促進國家發展的作用,就必須把它上升為憲法原則或憲法規范。
中國共產黨對憲法最高權威的尊重還體現在她嚴格按照憲法修改程序的要求來推進憲法的修改。《憲法》第64條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有權提議修改憲法。因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在確定修改憲法的建議案后,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定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草案),尊重了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
二. 憲法中憲政理念的成熟化
憲政狀態下的憲法有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內容和作用:公民權利的保障與國家權力的有限。此次修憲完善了公民權利體系,也使得國家權力受到更合理的約束或規制。使修正后的憲法容納了現代憲政理念,能更好的滿足國家憲政建設的需要。憲法的第四次修正是中國憲政事業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第四次憲法修正:第一,首次將人權的概念引入憲法,規定“尊重和保護人權”;第二,規定“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完善了我國公民權利體系,也反映了國家對現代憲政理念的接受與應用,以實際的行動來發展憲政建設。
國家權力的約束或規制是憲法永恒的使命。正如武漢大學法學院秦前紅教授所言,此次修憲的相關內容反映了我們國家“打破過去那種片面的‘國家權力統治觀’或‘國家權力無限觀’,樹立有限與有效結合的、公正與公平結合的、誠實與為民結合的憲政國家權力觀”。修正案表明了政府“對國家權力行使目的的鮮明認識”。例如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修正案還規定了國家應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充分體現出政府接受了現代憲政理念對其的要求。
三. 憲法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的長期關注
從2003年3月27日中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研究和部署了修改憲法的工作,確立了這次修憲的總原則,成立了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為組長的中央憲法修改小組始,到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憲法修正案的通過,歷時近一年,其間廣泛征求意見,引起了全社會對憲法的普遍關注。
首先,《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是基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調查研究后提出的修改憲法的建議的基礎上形成的。《建議》公布后,中共中央多次召開座談會,征求各民主黨派、全國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的意見。2003年9月12日,中共中央聽取了部分理論工作者、法學家和經濟學家的意見。其次,本次修憲過程中,政府開拓了多種渠道征求意見。如許多政府網站都開辟了專欄征求修憲意見,吸引了公民對于憲法的注意和對于修憲的參與。此外,修憲還引起了憲法學界對于憲法穩定性及此次修憲所涉及的某些具體問題的深入研究與探討,促進了憲政理論的發展,有深度的宣傳了憲法及憲政知識。
在中國,對憲法的關注與探討是應當被贊美和鼓勵的,因為正如有些學者認為的那樣“這種普遍的關注蘊涵著憲政的力量”。
徐升權,210046,南京財經大學仙林校區西苑宿舍4-102,02585871112,shengquan7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