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5-4) / 已閱10728次
審視取保候審的困境
楊濤
據《中國婦女》2004年第四期報道:2003年1月30日晚上,在寧波打工的四川姑陶李梅被一違章的小客車撞死,小客車司機陳雄隨即被羈押。2月24日,陳雄所在的村支部書記周某愿意作為保證人為陳提供擔保,交警遂為陳辦理了取保候審將其釋放。然而,今年4月15日,正當檢察機關將此案提起公訴時,陳雄卻突然逃跑了,案子便由檢察機關退回公安局掛起來,陶李梅家屬的民事賠償更是無從著落,保證人周某也因為陳的逃跑不能查明負何種責任。
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中的一種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受到學者們的親睞,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畢竟不能等同于罪犯,取保候審的運用能減少羈押、保障人權,緩解看守所壓力。但在司法實踐中,如同陳雄案中由于取保候審的運用又帶來了不少問題,不能不引起我們的反思。
首先,對于逃跑的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不會有任何刑事上不利后果。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采取財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執行機關可以沒收其保證金;采取人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執行機關可以對保證人處以罰款。但在是否負刑事責任上,卻沒有任何規定。導致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可以隨心所意,其往往利用“嚴打”等時期的政策優惠前來投案,羸得寬大處理。漏洞更大的還在于一個被公安機關費盡精力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取保后逃跑,如果其再主動投案,可以以“自首”論,從而“減輕、從輕處罰”,真是“做了壞事還賣乖”。反觀那些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跑是要以脫逃罪論處。
取保候審面臨的困境還在于,如果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對于被害人救濟不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措施無須征求被害人的意見,也無須以為被害人的民事賠償擔保為前提。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逃跑,被害人是束手無策,刑事訴訟擱淺,民事賠償也遙遙無期。并且,無論是在財保沒收其的保證金還是在人保中處以的罰款,都是上繳國庫,并不首先用來賠償被害人。
可以說,當前取保候審的面臨的諸多問題,造成了訴論資源的浪費,影響了訴訟效率,也給被害人權利的保護增添了不少的難題。更為重要的是由于取保候審面臨的困境,偵查機關面對著及時結案和被害人責難,能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盡量關押,影響到取保候審這一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的有效運用,從而羈押性強制措施大行其是,超期羈押也難以有效杜絕。
陳雄案給我們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重新審視取保候審的困境提供了契機,如何有效地運用取保候審這一強制措施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難題。筆者認為,首先,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司法機關要征求被害人的意見,使用財保形式的取保候審,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要提供擔保,使用人保形式的取保候審,保證人必須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在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不到位的情形下,司法機關沒收的保證金或處以的罰款必須首先用于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其次,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在刑事上要承擔不利后果,如在立法上擴大脫逃罪的主體,將被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納入其中,但相對被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可處更輕的刑罰。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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