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利強 ]——(2004-5-8) / 已閱11740次
完善醫師法律制度的思考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鄧利強
人最寶貴的莫過于生命,與生命最直接相關的職業是醫生,因此醫師法律制度的完備是一個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法律淵源。
我國第一部有關醫師的法律規范是1929年民國政府頒布的《醫師暫行條例》,其后修改為《醫師法》,該法目前經修改仍在我國臺灣地區適用。新中國成立后于1951年頒布了《醫師暫行條例》和《中醫師暫行條例》,在一個法治社會僅有兩個條例顯然不能滿足社會的要求,及時頒布《醫師法》成為一件十分重要的議提,因此立法機關歷時近十年時間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終于于1997年拿出了較為成熟的《醫師法》(草案),該草案經多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終于在1998年6月26日在九屆人大常委第三次會議上通過。
一、《醫師法》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是新中國衛生法制史上第一部從法律層面上規定醫師制度的法律,從這個方面講把《醫師法》的頒布稱為新中國衛生法制史的標志性事件并不為過。《醫師法》的重大意義在于:
1、規定了醫師的職責性質是神圣的;
2、規定了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
3、規定了醫師可以依法參加和組織醫師協會;
4、規定了醫師的準入制度為考試制度并規定了報考資格;
5、規定醫師的注冊及執業規則;
6、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述規定明確了醫師的社會地位、規范了社會成員進入醫師隊伍的法律途徑,《醫師法》對醫師執業規則的規定也使廣大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法可依,因此我們說醫師法的頒布意義重大。
二、《醫師法》的實施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的實施情況至今沒有立法者的調研報告,中國醫師協會成立后先后進行了兩次大的調研,相應的調研情況已有了正式的報告。
從我們了解情況看我國目前的醫師準入基本上能夠貫徹《執業醫師法》第二章的要求。
從醫師的角度看,廣大醫師對第三章的執行和理解也比較到位,如醫師的執業行為無論從診療、繼續教育、保護患者、完成病歷、緊急救治、知情同意、突發事件的災害防治等都完成的比較好。
《醫師法》實施有待改進之處是行政處理力不從心,使《醫師法》規定的考核流于形式。
《醫師法》實施最不好之處是“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在現實生活中醫師被打、被罵、被殺并不鮮見;且極個別媒體公然污蔑醫師的人格卻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和制裁,讓人感到痛心。
三、完善《醫師法》的思考
1、“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不應做為空的口號,如何體現并具體化應在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中有所規范。
2、“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應當具體化,如公安機關在醫療機構的求助下應當怎么做,要有具體要求。
3、醫師協會的定位應更加明確化。
4、目前人事部衛生部聯合出臺的《指導性意見》允許醫師兼職兼薪與《醫師法》第十四條有沖突,兼職兼薪應在法律層面被肯定。
5、個體行醫的規范應當明確,并應有執業保障。
6、醫師權益保護應加強。
7、違法行為的處罰應加強。
四、醫師協會
目前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這既是我國發展的動力也有一定的壓力。關于入世有這么一句話最恰當不過的話“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首先政府應當入世”,也就是說入世后我國現有的一些規范難以與國際接軌,轉變職能將成為行政機關不得不面臨的一個問題。入世后一個很快就擺在衛生行政管理者面前的一個問題是:醫院產權多元化、醫師身份多樣化、醫師資源流動化的問題,如何解決?
我國政府在入世一年報告中明確要求衛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要求衛生行政機關在管理中“資格審查要嚴、定好制度、嚴格執法”,在嚴格執法中要求衛生行政機關“經濟、法律、道德約束一塊上”,對于道德的約束行政機關顯然難以做到,此時行業組織的職能就顯明非常重要。
根據國際慣例一個具有相同高等教育經歷、高超專業技能,執業道德要求較高的專業群體應當實行行業自治,因為行業自治能降低政府管制成本,加強群體自律,更好地為公眾服務。而要達到上述目的行業協會必須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強制和唯一)和懲戒性,并能在這一基礎上做好服務協調、自律和發展工作。
目前我國《醫師法》在醫師協會的定位問題上沒有規定醫師強制加入職業組織的規定,這一點將會在入世后加大社會的管理成本,也對保護外資醫療機構的醫師權益不利,尤其難以做到從道德上管理醫師,因此《醫師法》首先在這一點上有所作為,應當明確醫師加入醫師協會的強制性,有了充分的法律基礎,則醫師協會行業組織自律、協調、服務、發展的功能就會更好地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