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立軍 ]——(2004-5-18) / 已閱7727次
品味遲到的《意見》
宋立軍
最近,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作出明示: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也可辦理結婚登記,從而結束了服刑人員不準結婚的歷史。
(一)有情人終成眷屬
作為一名監獄人民警察,我對這個《意見》出臺有更深刻的認識。參加工作時,就曾有服刑人員向我提出這方面的要求。但是我們苦于沒有法律依據無法滿足其愿望。因為1982年公安部《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試行)規定:“犯人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準結婚。”現在想想,這樣的一個《細則》竟然能剝奪一個人的結婚自由,并實施了20多年。這是多么缺乏人性的規定啊——甚至有的服刑人員與未婚妻同居生子,但因為不能結婚而無可奈何。中國自古就有“君子成人之美”的美德,過去(甚至現在)有一些人堅持認為,“成人之美”中的“人”不該包括服刑人員。這無疑把人分為三六九等,這種人當然要把自己放在上等人中。疏不知,誰也不能保證自己或親人永不觸犯法律輪為階下囚。我們真該多些換位思考,多些對同類的關懷和尊重。這樣才不至于在服刑人員能否結婚,能否為服刑人員開辟“鴛鴦房”等問題上糾纏不休。
(二)倘沒有《意見》怎么辦
試想如果沒有出臺《意見》,又會怎樣呢?對于服刑人員結婚問題,誰也不高興第一個吃螃蟹,因為這是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本人就曾就這個問題與人爭論過,我的意見是憲法、婚姻法、監獄法均未限制服刑人員結婚,罪犯婚姻自由權不應受到剝奪。而對方卻認為我書生氣太濃,想法太幼稚。是啊,盡管監獄想做好事,但是民政部門同意嗎?萬一出了亂子誰能擔得了責任呢?今年3月3日,滄州監獄服刑人員邊鐵剛與前妻李玉梅重新登記結婚,成為全國首位經國家民政部特批結婚的服刑人員。(見國際在線網站)這個“特批”,就是特事特辦的意思,終歸名不正言不順。其實,這時候我們就應該想到憲法了。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這里其實已經講得很清楚了,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甚至是國家都無權破壞公民的婚姻自由。這里的婚姻自由當然包括結婚自由。雖然我們嘴里常講“憲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但是“子法”甚至稱不上法的東西卻一直左右著我們的生活。人的思想從哪里來,不是從天上來,是從實踐中來。大量日常實踐告訴我們,依法治國尤其是依憲治國要付出的代價太大了。還是按《細則》、《意見》之類的規定行事穩當些。然而,倘若這些規定是違憲的怎么辦?這就自然涉及到必須盡早實施違憲審查制度,必須盡早實現憲法司法化的問題。否則,憲法的權威只能寫在紙上,停在嘴上。
(三)《意見》解決了其他相關問題嗎
千萬不要認為服刑人員的結婚問題已不再是問題了。例如:有了形式的結婚,是否允許實質的結婚,即結婚雙方性生活的權利是否能保障;服刑人員是否有生育權;男女服刑人員之間是否可以結婚;允許服刑人員征婚嗎;死刑人員在執行前可否結婚等等。誰來解答這些問題,恐怕光靠出臺《意見》是不夠的。
作者單位:江蘇省丁山監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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