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8-4-20) / 已閱9342次
淺析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qū)別
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 王 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構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非法構禁,是指以非法構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
債務糾紛成為引發(fā)非法拘禁產(chǎn)生最主要的根源。通常非法拘禁案中,被告人與被拘禁人之間存在債務糾紛,其中賭債、合同糾紛、口頭債務是引發(fā)案件的主要根源。這些債務中有的是合法債務,但是因為種種客觀原因,被害人不能按時清償,有些是在借款時就沒有任何債務手續(xù),所以被害人惡意進行拖欠;非法債務情況,被害人大多數(shù)系因賭博等惡習或沒正式工作,沒有穩(wěn)定經(jīng)濟來源,所以沒有清償?shù)哪芰Α_@些久拖不決的合法債務以及非法債務的存在讓有些債務人采用非法手段挺而走險討要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索債型非法拘禁行為涉及的債務,主要存在以下幾種:
1.合法債務。被告人與被害人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人實施扣押、拘禁他人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追討自己的債務,但在進行私力救濟、解決問題的過程中,采用了非法途徑,具備了相應的犯罪構成,而轉化為刑事案件。對于此類行為,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非法拘禁罪,同時確認其主觀上的索債目的。
2.非法債務。被告人與被害人間存在債務,但該債務系賭債、高利貸或者嫖資等法律不予保護的非法債務,行為人為索取此類非法債務而實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系“事出有因”。只要債務是客觀存在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同時也應確認行為人主觀上的索債目的。對此,《最高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已作了專門明確。
3.數(shù)額超過實際債務。被告人與被害人間存在合法或者非法債務,行為人為索取債務對被害人實施了扣押、拘禁行為,但行為人在追索債務的過程中,索取的債務數(shù)額大于實際存在的債務。此種情況下,應當從被告人的真實主觀犯意出發(fā)進行分析判斷。如果被告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索取債務,而不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之所以超額索取,可能是在對債務范圍、數(shù)目的理解、認定上存在誤解、異議,其主觀惡性并沒有實質性的改變,那么仍然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同時確認其主觀上的索債目的。反之,如果被告人以索取“債務”為名,實施綁架、毆打、拘禁他人的行為,以實現(xiàn)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的,則應按照其行為相應的后果,以綁架罪、搶劫罪等,予以定罪處罰。
4.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的債務。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缺乏足夠的證據(jù)予以查清,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出發(fā),債權債務關系因被告人舉證不能而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的利益確實受到了損失,但該損失與被害人的言行并無明確的因果關系,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實際的債權債務關系;或者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實際上沒有債權債務關系,行為人誤認為被害人與之有債權債務關系。以上幾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均是為了索取“債務”對被害人實施扣押、拘禁等行為,因此仍然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同時確認其主觀上的索債目的。
從行為人的角度,主要是審查行為人的行為手段是否在客觀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1)行為人是否有將被害人帶離居住地的行為;(2)行為人是否有在一定的時間將被害人非法限制于封閉空間的行為;(3)行為人是否有威脅被害人如果其逃跑將會如何懲處的威脅言行;(4)行為人是否為防止被害人逃跑而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5)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的通訊自由加以一定的限制。
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非法拘禁罪有如下兩種基本犯罪情形:一是非法拘禁未采取毆打、侮辱的手段,也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應按照刑法第238條第1款規(guī)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之間量刑。二是非法拘禁采取毆打、侮辱的手段,但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應按照刑法第238條第1款規(guī)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從重處罰。
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非法拘禁罪的區(qū)別在于: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 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經(jīng)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綁架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fā)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非法拘禁罪,可能存在暴力、威脅情形,但目的是限制人身自由。有時可能伴有阻止被害人參與某一行為的目的。第三:非法拘禁行為包括使用任何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例如,使用欺騙方法使他人喪失行動自由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不作為也能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罪的客觀行為必須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而不是任何方法,也不可能由不作為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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