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化 ]——(2004-5-18) / 已閱22235次
票據法對空白票據態度演變的初步研究
石化東
【內容提要】各國票據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基于對善意持票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票據交易秩序的維護,促進商品經濟和金融事業的發展,在原則上規定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應歸于無效的同時,或承認或明確規定了空白票據制度。但理論上對空白票據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對空白票據制度的歷史演變還遠遠不夠。本文嘗試著對空白票據制度的歷史演變作些粗淺探究。
【關鍵詞】空白票據 空白票據制度 態度演變 完善
一、 空白票據及空白票據制度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時,有意識地將票據上法定絕對應記載的事項不記載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補充的票據。包括預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據、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票據等?瞻灼睋谴箨懛ㄏ灯睋ㄉ系姆Q謂(日本票據法上稱其為白地手形),英美法系票據法稱“未完成票據” (incompleteinstrument)。從票據法理上看,只要構成票據就不得留有空白,因此,“空白票據”這一術語本身即存在矛盾,故稱“未完成票據”似更妥貼。⑴
在票據產生之初,各國票據法都不承認空白票據。因為承認空白票據,是與票據記載的嚴格性以及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相違背的⑵。票據為嚴格的要式證券,各國票據法一般都規定,票據欠缺法定的絕對應記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無效票據。對此,我國《票據法》第二十二、七十六、八十五條,也有明文規定。然而,經濟實務中,出票人有時候在出票時基于某種需要,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票據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并授權收款人補記。如作為原因關系的債務由于其金額、清償期尚未確定,債務人簽發票據只能不記載金額和到期日,授權他人于確定時再予補記。⑶
因此,各國票據法和司法實踐基于對交易秩序的維護和對善意持票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原則上規定票據欠缺法定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應歸于無效的同時,規定或是承認空白票據的效力,從而形成空白票據制度。
二、對空白票據態度的演變
(一)概述
在票據產生初期,各國為避免票據流通的不安全,都不承認空白票據的存在。例如,日本的票據法始于明治十五年的匯票本票條例,次為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第四編票據章則均不承認空白票據。此舊法對于空白票據均未設任何規定。舊中國票據法中也沒有關于空白票據的規定。我國臺灣票據法于1962年5月28日修正前亦不承認空白票據的效力。因為承認空白票據,是與票據記載的嚴格以及票據的文義性、要式性相違背的。⑷而且,票據上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不記載,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就無從確定,票據關系亦無法確立。
空白票據的出現及其長期存在,完全是基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踐中,為了滿足票據關系人之間交易上的需求,對于票據上部分應記載的事項,有時因簽發票據時難以確定,或不想及時確定,如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了定期合同時,只有結算后才能得知其交易差額;又如各國票據立法都對于即期票據,即見票即付的票據規定了持票人得提示付款的期限,而票據關系人之間出于交易上的原因,一時難以確定提示付款日期,或為了擺脫該項期限規定的限制,不想即時確定提示付款日期時,通常都由出票人簽發欠缺票據金額或收款人名稱等法定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給收款人,約定由收款人及其委托人在能確定有關欠缺記載事項的事實時,補充記載該有關絕對應記載事項,使之成為完全的票據。
這些情況表明:發行和流通空白票據由于社會經濟實踐的需要,而逐漸成為一種根深蒂固和越來越多的票據利用方式,盡管對票據流通秩序造成沖擊,這種禁而不止的狀況反映了票據法不適應票據實踐的性質。如果票據法不對空白票據作出相應規范,設置相應規則,票據法就沒有完整地設立票據秩序,不能滿足票據實踐的需要。⑸
因此,各國票據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基于對善意持票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票據交易秩序的維護,促進商品經濟和金融事業的發展,在原則上規定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的票據應歸于無效的同時,或承認或明確規定了空白票據制度,從而形成了票據法上的空白票據制度,并使該法律制度最終得到了世界民商事立法的普遍認可.
(二)大陸法系的有關規定
大陸法系對空白票據的態度是顯而易見的:
1、《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0條規定:“匯票于發票時欠缺應記載事項,經補充記載完成,而其補充不符合原訂協議時,付款人不得以此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匯票者,不在此限!薄度諆韧呓y一支票法》第13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2、《德國匯票本票法》第10條規定的空白票據,如將在支付時尚不完整的匯票以違反已達成協議的方式填寫完整,不能以不遵守該協議為理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非善意取得該匯票或在取得匯票時有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德國支票法》第13條亦有相同的規定。
3、《日本匯票本票法》第10條規定:“于未完成而發行的匯票上補充與原來約定不同的內容時,不得以其違反約定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因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匯票時,不在此限!薄度毡局狈ā返冢保硹l也有相同的規定。上述規定沒有積極地賦予票據關系人簽發空白票據的權利,但事實上已承認了空白票據制度的存在。我國臺灣省《票據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臺灣學者多認為此為空白票據的規定。
(三)英美法系的有關規定
英美法系國家對于空白票據的規定則更為明確:
1、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125條規定:“證券的內容顯示,在簽發時就有意使其成為票據時,如在任何必要部分未記載完全時即已簽名,在記載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據權利,但在依照所賦予的授權記載完全后,則與記載完全的票據具有同一效力!
2、《英國匯票和本票法》第20條規定:“(一)……經簽名的空白格式,為使其作成匯票而經由簽名人交付的,因利用該發票人或承兌人或背書人的簽名,故應將該空白格式視作表現授權而予以填寫使其成為完整的匯票,該匯票具有金額……在同樣方式下,欠缺其他實質事項的匯票,匯票占有人享有表面授權,應填入其認為適當而被省略的事項。(二)由于任何這類票據完成時應具有強制性以便對抗票據完成前的任何關系人,所以須在合理期間內嚴格遵照所賦予的權限填寫完成,為此目的而稱的合理期間屬于事實問題。如果任何這類票據在完成后流通到票據正當持有人手中的,該票據在其持有時應完全有效,并應認定該票據是在合理期間內嚴格遵照所賦權限填發的。”
英美兩國票據法的上述規定表明:其不僅廣泛地認可空白票據,而且在空白票據補充記載的要求上也甚為寬松,所有的空白票據都可以成為來人式票據。使收款人一欄的記載空白到底。⑹
三、我國對空白票據的態度及其完善
(一)我國對空白票據的相關規定
我國票據法僅規定和承認空白支票這一形式。對匯票、本票不允許簽發空白票據授權他人補充!镀睋ā返冢福稐l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钡冢福窏l第1款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也只認可空白支票,第74條規定:“沒有記載完全而簽發的支票,在依照本規定第71條規定的應記載事項補齊后,為有效票據。支票的債務人不得以該票據原來沒有記載完全為理由,對抗持票人。由上可見,空白支票為我國法律所認可,行為人作空白支票簽發的,為有效行為。持票人經出票人授權,在空白支票上作補充記載,該補齊的票據,為有效票據。
然而,由于長期的思想偏見和我國司法實踐的某些失誤,導致有的學者及從事金融、司法實踐的同志對我國《票據法》及《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上述關于空白支票的規定有著不正確認識和理解。如:我國的票據法雖然沒有明確禁止簽發空白票據,但是從銀行結算管理的角度,是禁止開具空白支票的。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不得簽發空白支票的補充規定》要求‘健全內容管理制度,禁止開具空白支票’;應該認為,簽發空白轉賬支票是違法的。”⑺
在作為我國基本法律之一的《票據法》已經十分明確地肯定空白支票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下,尚以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性規章為依據來認定空白支票存在的違法性,不能不說是一個理論認識上的偏差。
(二)我國的現行制度需要完善
很顯然,我國票據法不承認或不允許發行、流通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而僅允許支票發行有限空白票據,與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國或地區先進的票據立法有著明顯的差距。我國票據法的這一規定存在顯而易見的不足之處:
第一,我國《票據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笨梢,我國《票據法》肯定了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支票。但此處“不得使用”一詞含義不明,究竟是指收款人或者記載收款人的持票人不得經背書方式轉讓支票權利,還是指持票人在未填補前不得提示付款。學理上認為,不得使用的含義僅為不得提示付款⑻。我國《票據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笨梢,我國《票據法》肯定了預留收款人的空白支票。但此處“名稱”一詞,似乎有排除自然人之意,就票據法體系而言,此處的“名稱”一詞應包含有自然人之姓名。
第二,我國《票據法》對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未有明確規定,但應借鑒英國《票據法》、美國《統一商法典》相應規定,視為賦予持票人填補權,使持票人有較充裕、較自由的提示付款時間。
第三,如前兩項所述,我國票據法已規定和承認了空白支票,而上引的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則相反,在兩者發生抵觸的情形下,根據法理,作為下位法、具有行政規章性質的人民銀行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即在我國,簽發特定內容空白的支票為合法行為。但須說明的是,我國《票據法》并未承認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支票,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雹
第四,《票據法》第86條、第87條第1款規定均僅局限于支票,沒有擴及到匯票、本票,如果實踐中出空白匯票和空白支票,是一律認定其無效抑或能類推適用該兩條規定?對此,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明確的情況下,將是無所適從;
第五,該兩條規定對空白票據的態度不夠明朗,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空白票據的適用范圍和使用流通。由于我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所持的慎重態度,以致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對于空白票據的相關法律問題都缺乏統一的認識。因此,空白票據的有關原理,對完善我票據立法和票據的金融、司法實踐仍有著重要的意義.
綜上所述,我國的空白票據制度應該順應國際發展潮流,借鑒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關規定。以便更好的適應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給商事活動帶來便利,更好的繁榮市場,這是符合各方面利益的。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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