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偉 ]——(2004-5-19) / 已閱82197次
6.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首次將消費者個人隱私列入保護范圍,使憲法的規定在具體的部門法中有更具體的表現。
7.其他形式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信息產業部連續兩次召開電話卡余額處理問題的座談會,國家質監總局即將出臺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以及民航總局舉行的價格聽證會等舉措都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邁出了可喜的步伐。
四、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1.法律保護制度的再完善
(1)完善相關立法,尤其是服務領域的相關立法力度。在實體法方面,我國雖然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如《商標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環境保護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是涉及服務領域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卻很少。而且有些法規和條例在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協調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處理和打擊的力度不夠,威懾力不足。如網絡購物中網絡提供了方便快截的購物渠道,但是目前還需要依法管理和引導。同時就舉證責任方面應進一步擴大涉及具體消費領域的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在我國程序法研究領域,節省訴訟成本是一項基本的原則。在程序法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我國應當仿效國外設立小額程序,專門受理并解決消費者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爭議標的額較小的糾紛案件。[6]另外,我們也可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時增加消費者爭議仲裁制度。不能期望把消費者爭議仲裁完全納入仲裁法的仲裁制度中。國際通行的仲裁制度也不能“削足適履”地改變成適用于消費者爭議。因此,最可行的方法是參照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建立起類似的消費者權益爭議仲裁機制。[7]
(2)加強執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市場有序運行。目前,少數中介組織(如鑒定單位)、執法人員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 ,使消費者投訴取證極為困難。因此,一方面要加強中介、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實行中介組織、執法人員執業后果的連帶責任制度,對玩忽職守、出具假證明者給予嚴厲打擊,增強其執業的風險成本。
(3)加強行政職能部門的協作和配合,做到以較少的社會投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例如我國一些城市中設立12315連動行動,即公安、醫療、工商、稅務等部門聯合執法,減少投入,切實方便消費者。
(4)抓緊制訂消費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費者的弱勢性,分散消費者面對的是經濟實力雄厚的大企業,訴訟費用影響了消費者的訴訟能力。消費者援助制度實施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機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給予違法者以民事處罰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也可以支持消費者起訴,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法庭也可以對特殊消費者實行訴訟費用救濟制度,體現在司法程序中保護弱者的原則。
(5)法律知識的普及、推廣應當形成一種有延續性的,相對固化的模式。怎樣使消費者了解最新的與其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并能夠使這些法規產生相應的作用,需要消費者協會以及一些職能部門做出更大的努力。
2.消費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1)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據統計,當消費者權益受損失時,只有22.3%的消費者能主動投訴、維護自身權益,多數的消費者自認倒霉。消費者維權效果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取決于消費者自身捍衛合法權益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如因損失小,怕麻煩或在訴訟風險等原因而放棄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實則是對侵權行為的放縱。 當然,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并非一日之舉,需要全社會消費知識的宣傳、消費運動的發展和全民文化素質、法律意識的提高。因此,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的宣傳,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維護自身合法消費權益。
(2)提高消費者權益自我保護能力。消費者應加強相關商品知識的學習,了解有關商品信息,如生產日期、產地、保質期、保修期、產品性能、質量、使用說明等,積極做好消費前的準備工作,盡量避免消費過程中的不快;購物、消費過程中消費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關證據,如發票或服務合同、維修證明等,以作為消費權益受損時的投訴依據。目前很多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投訴時,滿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相關證據,從而增加投訴難度和訴訟風險。因此,應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消費者掌握維權、投訴、訴訟等相關程序、內容和要求,增強自身權益保護能力。
3.加強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1)加強政府的監管工作。①加強專業執照管理。政府對某些服務質量關系重大、而一般消費者又缺乏足夠專業知識的服務業(如醫療、家電維修、美容、農機、農資等)即易產生信息不對稱的行業實行專業執照管理,甄選合格人員,嚴格把關;②強化產品安全標準。單個消費者對諸如食品、藥品、交通工具等產品的消費安全程度難以憑個人知識、經驗加以鑒定,而一旦鑒定錯誤,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為代價。因此,政府必須制訂并強化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實行安全標準檢驗;③嚴厲制止、打擊具有外部負效應的消費行為,如市場欺詐、制售黃賭毒等。
(2)加強新聞監督。借助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定期對產品質量抽檢結果進行曝光,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監督作用,形成強大的輿論威懾力量。實行舉報有獎制度;發動社會組織和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市場監督檢查。
(3)加強社會監督作用。利用社會傳播媒介和消費者運動,廣泛宣傳消費者主權意識,形成“講誠信、反欺詐”、自我抵制假冒偽劣商品、自我保護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風氣,通過社會輿論,使假冒偽劣商品退出歷史舞臺。
綜上所述,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符合時代精神,是新時期實踐履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切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正如中國消費者協會制訂的在2004年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年主題“誠信·維權”:我們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需要的是認真實干,誠實守信;而完善具體的細節,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努力發展經濟則是我們更遠大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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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國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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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齊樹潔.民事程序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196
[7]江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二OO一,21
作者單位:山西聯合中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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