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欣 ]——(2004-5-23) / 已閱8027次
關于患者的知情權
2004年5月6日《南方周末》刊登王力先生著《患者最需要什么知情權》,文中提到“《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診療過程中要盡量少輸血,必需輸血時應多考慮成分輸血或同體輸血。”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是國務院于1987年6月29日頒布并于同日開始實施的一個行政法規,已于2002年9月1日隨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實施而失效。該法規全文2984個字(不計空格),并無王力先生上述引文。唯一提到輸血的只有第八條第二款“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顯然與王文并無關系。筆者曾經是一名醫務工作者,現在是專業從事醫療糾紛法律事務的律師,遍查現行法律法規,也沒有找到上述引文的法律出處。
“在診療過程中要盡量少輸血”是一種不嚴謹的說法。輸血是臨床上常用的一種治療手段,只能說“臨床醫師和輸血醫技人員應嚴格掌握輸血適應證,正確應用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保護技術,包括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等。”(《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第三條,2000年6月1日衛生部發布)王文的說法容易對患者造成錯誤導向,輕易拒絕輸血治療,后果不堪設想。要知道,能夠開展自體輸血的醫療機構并不是很多。
但是王文認為“如果醫方在和患者簽定各種同意書之前,先向患者提供治療方案的知情選擇書”,筆者是贊同的。在中華醫院管理學會2003年作為行業規范推出的《醫院知情告知系列規范文書》中,在所有的治療性告知書中都要求醫務人員應全面告知患者可以選擇的治療方案有哪些等內容。相信隨著該規范在全國的不斷推廣,醫療機構的告知將會更加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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