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英輝 ]——(2000-10-20) / 已閱14059次
地方權力干涉司法權的弊端主要表現為:第一,在涉及地方利益
的案件中,特別是重大經濟案件,地方領導為了本地利益,往往利用
手中的權力對案件施加影響,進行干預。而現行體制下,司法機關由
于人事、財政受控于地方,常常不得不違背法律的正義而屈從于這種
干預,使得司法不能獨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國家法制難以統(tǒng)一。
第二,黨委人員調閱、批示、討論、協調案件,只是看看案卷、聽聽
匯報,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難以做到全面、準確。第三,黨委成員并非
都具有專門的法律知識,卻討論案件,作出決定,很難保證適用法律
的正確性。第四,這極易導致不正之風和司法腐敗。因為這些具體做
法操作起來沒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很容易使某些人借此干預司法,謀
取私利。應當說,我們的司法機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司法機關,
我們的法律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制定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
職權,就是堅持了黨的領導;反之,就是違背黨的領導。因此,凡是
有損審判獨立的做法,都應予以廢止。為了從體制上抑制地方權力干
涉國家司法,需要加強中央對司法權的統(tǒng)一領導,防止司法權地方化,
真正加強黨的領導。
此外,地方人大對個案的監(jiān)督應當遵循事后監(jiān)督原則、集體監(jiān)督
原則、不代行司法權原則,要以不妨礙審判獨立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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