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8-5-7) / 已閱8942次
哪些自然人有資格參與新三板掛牌公司定向增發股票?
關于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發行的法律專題系列
作者:盧慶波高級合伙人律師/商事仲裁員/勞動人事仲裁員
單位: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東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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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掛牌公司的問題:
該新三板掛牌公司是一間新材料研發創新型企業,近幾年業績每年20%以上增長。在成長過程中,需要資金支持發展。控股股東想通過增發的形式來獲得資金支持,現計劃增發對象包括部分自然人,問題是:不知他們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關鍵詞:新三板掛牌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定向增發 自然人股東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一、哪些自然人有資格參與新三板掛牌公司定向增發股票?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下列六類自然人有資格參與新三板掛牌公司定向增發股票:
(1)該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東
(2)該新三板掛牌公司董事
(3)該新三板掛牌公司監事
(4)該新三板掛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該新三板掛牌公司核心員工
(6)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
二、高級管理人員如何認定?
公司法關于高級管理人員是這樣定義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核心員工如何認定?
核心員工是指能夠幫助企業實現公司戰略目標和保持、提高公司的競爭優勢,或能夠直接幫助主管提高管理業務能力、經營能力和抵御企業管理風險能力的員工。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核心員工的認定需要經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
2、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
3、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四、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是指什么人?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定向增發:
1、在簽署協議之日前,投資者本人名下最近10個轉讓日的日均金融資產5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有《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歷。
具有前款所稱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的人員屬于《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五、律師建議及提醒:
新三板掛牌公司定向增發股票是一項復雜的工作,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定向發行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定向發行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
由此可見,新三板掛牌公司能順利完成定向增發股票,離不開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三方的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