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莫龍 ]——(2018-5-9) / 已閱10565次
作為律師行業來說,尤其是作為律師來說,報酬是永遠邁不過的坎。無論律所采用什么樣分配模式,律師都有千百種理由說不。新時代新起點,歷史總是邁向前方,對于律師行業來說,無非就兩點:其一,律所發展模式;其二,律師發展模式
首先,我們就來探析——律所發展模式。
說到模式,很多人會認為自己是獨立的一種模式,但是經過時間檢驗,那并不是一種創新的模式,還是“現把式”。那什么叫模式?模式一般解釋是理論和實踐之間的中介環節,具有一般性、簡單性、重復性、結構性、穩定性、可操作性的特征。模式在實際運用中必須結合具體情況,實現一般性和特殊性的銜接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隨時調整要素與結構才有可操作性。
模式該具有特征有一般性、簡單性、重復性、結構性、穩定性、可操作性。
一般性,是指普遍存在的,如果僅有個別現象,那么就沒辦法提煉出共性,那就不具備一般性,只有大量存在的才能稱之為一般性,但是者一般性存在于各行各業中,在別的行業能夠經得起實踐的檢驗。
簡單性,是指可以用語言講述的清楚的,一種行為如果不能用語言描述,那也沒辦法成為簡單的,易懂的。
重復性,模式之所以被稱為模式,那就在于模式的可復制性,可以被用來復制到同行業中來,并且也經得起實踐的檢驗。
結構性,是指在一個模式里面,有各種構造,就像人的骨骼一樣是構成人的基礎,比如說電商模式,那么就存在有平臺、前端、后臺、物流、供應鏈,構成一個相對完整的閉環,這就是一個相對完整的電商模式。
穩定性,穩定性是建立在結構性和可重復性基礎之上的一個特征,任何一種模式的出現,只有在具備結構性和可重復性后,才可能具備穩定性,否則不可能具備穩定性。因為沒有結構和實踐的檢驗,那就只是空想。
可操作性,是指一種穩定的模式,是可以拿來在實踐中運用的,而且能夠取得很好的效果。
回過頭來,關于目前律師行業里,有的律所對外宣稱自己是什么模式,但那能不能稱為模式,卻沒人去認真思考過。目前律所的模式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模式:
1.提成合作制。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多勞多得,缺點在于律師行業為業務所得大部分給了專業和經驗都具備的律師,新入行的律師沒有什么業務,也就不會有提成和收入,留不住人。
2.底薪+提成制。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有保障,適合剛入行青年律師,但是對于資深律師卻是個包袱(包括時間和成本),招的進新人,卻留不住資深律師。
3.計點制。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區分律師的能力和對所里貢獻大小,但是也不是一種全面的評價的方法,這種計點,雖然能夠對業績、律所公共事務進行統計,但是卻沒辦法完全反映出所有律師的實際能力。
4.現代公司制。這是目前中國在轉化的一種新模式。這種模式的優勢吸納了上述幾種模式的優勢,但是卻沒辦法突破律所本身的約束和限制——律所不能以公司形式注冊登記。
目前我國的律所發展水平多數還停留在前兩種,正在推廣第三種模式,第四種模式還在積極探索中。但是上述四種模式仍然不能適應目前我國律師行業的迅速發展。當前以互聯網為最,產生最大的分享經濟領域,每個行業要想有所作為,就要適應共享形態。故而提出建立:共享制。
何為共享制?在共享領域應包含的因素:具有互聯網因素、具有數據行、業務具有跨行業性、律所獲取市場信息的迅捷性、控制共享成本(職員、律師和合伙人)、律師與律所合作的默契度及舒適度、律師的忠誠度。
故共享制做如下定義:律所聯通互聯網,整合行業發展需求,迅速獲取市場信息,在信息和市場一定的條件下,通過對大數據的分析,控制共享成本,提升律所與律師合作的默契度及舒適性,最終獲得律師的忠誠。
有的律所具備共享制中的某些一個因素或者幾個,但不完全具備,那也說明,律所不是真正的共享制,或者說是在向共享制靠攏。共享制的建立,從根本上解決律所與律師之間的關系。因為通過共享制的定義,我們會發現在共享制模式下,律師獲得了其想要的舒適、默契,在這里面就包含了收入因素,最重要的律師獲得了作為人發展的樂趣,而不再是單純的獲取收入,而律所也解決了最頭疼的問題,律師流動和律師的忠誠度,這樣就獲得了共享雙贏的局面。
其次,我們再來探析——律師的發展模式。
律師的發展,理論上是建立在律所的發展基礎之上的。因為律所模式決定律師的發展。但也不全是,因為律師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模式。
律師也可分為如下類型;
1.專業型。這類律師具備某一領域知識和經驗要求,能夠精通或熟練的解決該領域所面臨的問題,外界稱之為某某領域的法律專家。
2.綜合型。這類律師所涉及的業務面廣,且都能夠解決一定的問題,外界稱之為萬金油律師。
目前,我國律師的發展階段正在從綜合型向專業型轉變。但是這種轉變是否符合社會的需求?答案是肯定的,隨著市場的細化和分工,不同的行業部門都是一個新的領域,個人再也沒有能力去做綜合律師了,因為那太難了,個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達不到行業發展要求的專業度和響應速度。
如果一旦慢了節拍,那就會失去一個業務機會,這就意味著,律師失去收入的機會,故而律師的發展模式,一定是朝著專業方向發展的。
但是,在朝著專業方向發展的同時,需要結合律所的發展模式,前文提出的建立共享制律所模式,這就為律師專業化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也是本文探析的重點。結合共享制律所模式,律師將會朝著點狀發展。
所謂點狀模式,是指律師不在以固定場所和領域來發展業務,獲取收入,而是在共享制律所模式下,法律需求者的點對點派單,來獲取報酬。
因為市場總是優勝劣汰,要讓律師回歸市場,接受市場的評價,市場接受什么樣的律師?接受的價格如何?不應該是律師群體的競爭,而是法律需求者的競價,如果律師不能回歸市場,那么律師的收入將永遠會受到約束。
綜上,我們可以想象一下,律師在點狀模式下,通過共享平臺,獲取對應報酬,這將是律師和律所最好的歸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