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方圓 ]——(2004-5-27) / 已閱19420次
五、結語
在航運實踐中,和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人往往與實際從事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貨物運輸的人不是同一個主體。實際從事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運輸的人與托運人沒有合同關系,然而在因實際從事貨物運輸的一方造成貨物的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如何界定,卻對雙方有著重大的影響。海上貨物運輸中的實際承運人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該制度對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有著重大的意義。實際承運人制度的確立,改變了海上貨物運輸中傳統的責任分擔體系,有利于加強上貨物運輸法的確定性和穩定性,在加強對貸方利益保護的同時也維護了實際承運人的利益。
參考書目:
1,《對海商法所界定的實際承運人的思考》,《當代法學》,馬德懿。
2,《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實際承運人及其責任的認定》,《中國海商法年刊》,韓立新。
3,《海上貨物運輸中的實際承運人制度》,《法制與社會發展》,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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