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8-5-17) / 已閱10393次
哪些機構投資者有資格參與新三板掛牌公司定向增發股票?
關于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發行的法律專題系列
作者:盧慶波高級合伙人律師/商事仲裁員/勞動人事仲裁員
單位: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東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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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掛牌公司的問題:
該新三板掛牌公司是一間新材料研發創新型企業,近幾年業績每年20%以上增長。在成長過程中,需要資金支持發展。控股股東想通過增發的形式來獲得資金支持,現計劃增發對象包括部分機構投資者,問題是:不知道這些機構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股票定向增發的資格。
關鍵詞:新三板掛牌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定向增發 公司 合伙企業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持股平臺
一、哪些機構投資者有資格參與新三板掛牌公司定向增發股票?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幾類機構投資者有資格參與新三板掛牌公司定向增發股票:
(一)公司在冊的機構投資者股東,但不包括持股平臺(這點在文章下部分會詳細說明)。這類在冊股東沒有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的要求。
(二)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三)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證監會2012年7月27日發布的《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達到下列資產規模等條件:
(1)資產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2)保險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凈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4)商業銀行:經營銀行業務10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于3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5)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五)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90號《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投資額度,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六)某些特殊的機構投資者以理財產品或基金等形式投資于新三板掛牌公司定向發行股票。
(1)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
(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
(3)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
(4)銀行理財產品
(5)保險產品
(6)信托產品
(7)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財產品
(8)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金,
(9)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律師特別提醒:
(一)法人機構投資者投資準入條件有新變化!
2017年7月1日之前,舊的規定是“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即只需認繳,無需實繳。而新規定法人機構投資者條件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新規定將法人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由“注冊資本”變更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與合伙企業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實繳出資”一致,確保規則的公平性。
(二)持股平臺不能再參與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定向增發(發行)!
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作為公司股東的持股平臺應該有資格參與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定向發行的,但是證監會2015年11月24日發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指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為保障股權清晰、防范融資風險,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業等持股平臺,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行。
此文發布后,即在2015年11月24日后持股平臺不能再參與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定向發行。
三、律師建議:新三板掛牌公司計劃定向增發股票時,盡快由券商、律師所、會計師所屆入,以保證發行合法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