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元國 ]——(2004-5-28) / 已閱32817次
○4.陪審員單獨行使事實裁定權。這是最后但決非最不重要的特點。陪審團獲致判決后,即回法庭宣布他們對案件事實及何方勝訴的裁判。當然,由于陪審員未經過專業化訓練,法官須就有關法律問題向他們作出解釋,但他不能企圖駕駛陪審團或侵奪其職權。法官與陪審團各自獨立地行使職權,法官必須接受陪審團的裁決。
2、大陸法系國家
大陸法系國家的陪審制度是借鑒英美國家而形成的。這些國家在吸收借鑒的過程中,根據自己的訴訟模式對英美陪審制進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混合庭的形式。進入20世紀以后,法國也正式放棄了英國式的陪審團而采取了混合式。這種混合式的陪審制保留了一些與英美陪審制相同的特點,如:陪審員是普通公民,沒有專業知識和司法經驗,在庭審前不了解案件事實。但是,它也有一些迥異于英美陪審制的特點。
首先,參加陪審的形式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是由一定數量(通常是12人)的陪審員組成陪審團,然后由陪審員作為一個整體參加訴訟活動。而大陸法系國家的混合式是陪審員以個人身份參加到以法官為核心的審判組織中去,以個人名義參與審理、裁決、不存在一個統一的陪審集體。
其次,陪審員的職權不同。在大陸法系國家的陪審制中,陪審員作為審判組織成員,有權與職業法官共同主持庭審活動的進行,解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問題,并享有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按多數原則確定最后的判決和裁定。因此,大陸法系全然不存在英美法系中那種作為事實審理者的陪審團和作為法律闡述者的職業法官的區分。
第三法官對案件的控制與影響較大。
在英美法系法官必須的聽取陪審團對案件的最終裁決,大陸法系國家職業法官對案件的審理有著重大的影響,職業法官幾乎是控制著混合庭的決議。
3、陪審制度在我國的今昔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審理案件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權對案件共同做出裁決。因此,我國的陪審制度屬于大陸法系的“參審制”。
在我國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是經選舉作為人民群眾的代表參加審判案件、行使國家審判權力的人。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該案件和被確定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后,便開始參與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同審判員一樣,可以審閱案卷、詢問當事人、詢問證人、調查認定事實、參加法庭審理活動,在合議庭中與審判員行使同等的表決權。人民陪審員的這種審判員同樣的權力,只有在法院執行職務并參加審判庭時才享有,執行完職務后,這種權力即不得再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第三十八條還規定:“……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審判庭的組成人員,同審判員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制度是我國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普通公民作為非職業法官參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陪審制度對于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促使審判機關公正司法,實現司法民主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人民陪審制度淵源于民主革命時期,發展于社會主義革命時期,成熟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時期。它不僅開創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參與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途徑,同時也為實現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和社會基礎。幾十年來的實 踐證明,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保證審判權全面、正確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觀、公正地行使審判權,防止審判權的濫用;保證審判機關密切聯系群眾,防止案件審判的暗箱操作,擴大審判 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由于歷史、現實以及其他的原因,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踐中,尚存在一些問題,如“參而不審”、“審而不議”、“議而不判”、“審”“判”分離,陪審成“陪襯”等等,即人民陪審制度在現實中產生一些“異化”,使其未能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因此,為了使人民陪審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審判方式相適應,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制度勢在必行。
四、結論
我國二十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由于中國及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訴訟文化和訴訟模式迥異,不可避免的出現了“異體排斥”的現象,“參審”式的陪審制的價值基礎受到質疑;其司法民主還留有有象征意義;其司法公正難以保證;其司法監督得不償失。尤其是在我國當前,參審制所體現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監督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一項形同虛設、自欺欺人的司法制度的長期存在,對于司法權威將是一種巨大嘲諷,而對于依法治國、法治社會的形成也是有百弊而無一利。
我們希望在以后的法治建設中這些法治問題與司法公正的問題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健全社會主義的法治體系,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我國的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注釋:
[1]中國古代法制史
[2]蔣安.論我國的陪審制度與司法改革學評論,1999,(6).
[3]何家弘.陪審制度縱橫論.法學家,1999,(3).
[4]西方法律思想史
[5]何家弘.陪審制度縱橫論.法學家,1999,(3):41.
[6]何家弘.陪審制度縱橫論.法學家,1999,(3):42.
[7]何家弘.陪審制度縱橫論[J].法學家,1999,(3).
[8]正義網,陪審制度的考察與思考
[9]中國司法改革網
[10]中國民商法律網--程序法學
[11]學說連線--陪審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論參審制在中國的命運
[12]法律圖書館—獨立而權威的人民陪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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