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保宏 ]——(2018-5-19) / 已閱10928次
航空公司與飛行員勞動爭議案件的律師代理實務
北京市普華(西安)律師事務所 焦保宏
民航飛行員是個特殊的行業,光環的背后也隱藏著普通勞動者相同的勞動法律問題,但按行業內的話講“就航空公司與飛行員之間勞動關系而言,航空公司是弱者。”這主要是因為飛行員的培養成本太高、培養周期長、花費極高。普通的飛行員從航校畢業成長為機長,通常需要七八年時間、花費700萬元左右的培訓費用,而工資及津貼另當別論。因此,飛行員的“跳槽”也往往因為天價的賠償費用而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
筆者曾代理的某航空公司與十三名飛行員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歷時兩年多、最終全部飛行員和解撤訴,針對個案來講,這是各方比較樂見的結局。單從律師代理的角度來看,依然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對于這一特殊的領域,在代理過程中律師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民航法律適用上的缺失以及與勞動法律法規上的沖突,生僻的航空專業術語,還有巨額的索賠計算、大量的證據材料收集、編制,曠日持久的舉證質證工作。筆者現就此類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適用、證據收集、索賠項目及計算方式等核心問題,簡述如下:
一、民航勞動爭議案件的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已經裁判的飛行員“跳槽”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般會依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由飛行員向原航空公司支付比較高額的違約金。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這種任意違約金制度被新法規定的帶有特定性的違約金制度所代替,即《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違約金,對于此類案件的違約賠償標準有一定影響,但民用航空領域的特殊性對《勞動合同法》的在適用上有明顯的制約。
2、中國民航總局《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飛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發[2004]187號)
其中規定,對辭職的飛行人員,其飛行執照交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飛行記錄本和航空人員健康記錄本由用人單位封存保管6個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該規定直接限制了辭職飛行員的飛行檔案不能同勞動檔案一起轉移,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會裁決由用人單位向地區空管局移交。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05]13號)
2005年5月25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會同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飛行人員流動問題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民航人發[2005]104號),其中明確指出,要爭取以調解或者和解撤訴等手段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以維護飛行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國有資產及航空安全,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104號文明確規定,對招用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在職飛行人員的,應當與飛行人員和其所在單位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并根據現行航空運輸企業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
4、涉及到的其他勞動法規、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5、需要了解的其他民用航空部門規章
《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部)》;《CCAR-121FS修訂后有關運行管理辦公室設置和駕駛員熟練檢查要求的實施辦法》;《CCAR-121-R2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民航總局第140號令 CCAR-121-R2》;《飛行簽派員訓練手冊》;《飛行訓練中心合格審定規則》;《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合并、收購和破產運行規范過渡期條款》;《關于飛行人員執照有關問題的說明》;《關于規范航空承運人飛行前準備的咨詢通告》;《關于合格證持有人使用非所屬訓練機構進行客艙乘務員訓練問題的咨詢通告》;《關于換發和頒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于換發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等有關問題的說明》;《關于客艙乘務員值勤期、飛行時間和休息時間問題的意見》;《關于民航總局直屬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的通知》;《關于運行合格審定中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關于制定起飛一發失效時的應急程序的幾個問題》;《關于制定起飛一發失效應急程序的通知》;《國內運輸航空公司選送飛行學生到境外駕駛員學校進行飛行執照訓練的要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航空承運人高原機場運行管理規定》;《航空器型別等級和訓練要求》;《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r2》;《中國民用航空飛行人員訓練管理規定(CCAR-62FS)》;《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
二、證據收集編制問題
(一)本訴證據問題
從航空公司角度看,本訴證據主要是針對申訴人提出的休息時間不足、特殊機場一發失效程序、飛行安全等問題、甚至于住房補貼和社會保險方面等問題提出反駁證據。比如:
1、休息時間不足48小時的問題,除了要逐一核對飛行任務書的記錄,航空公司如果有因為客觀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情況的證據,也可以作為免責事由。
2、社會保險方面,針對航空行業的特點,飛行員的醫療保險通常根據地方醫改辦有關批復“對空勤人員暫緩辦理,實行指定就診實報實銷”,其他如養老、工傷、失業、住房公積金等,應取得社保基金中心專門出具證明,證明某個飛行員的某項社會保險費繳納的時間范圍及繳納金額。
(二)反訴證據問題
1、證據應當能夠證明飛行員參加全部的航校培養、改裝、復訓等活動,且從憑證上能夠計算到每位飛行員的實際培訓費支出。
2、仔細編制和核實證據,有些年份久遠的復訓培訓合同可能無原件或原件并未蓋章等,這些證據證明效力存在一定問題,需要有其他證據印證。
3、航校培養費的證據方面需要提供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普通高等學校委托培養學生合同書》、繳費憑證以及航空公司《工作分配文件》等。
4、改裝、復訓等培訓費用的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出國任務批件》及《培訓合同》、付款憑證、《出國人員費用預算、匯總表》、《技術檢查及考核報告表》、《模擬機復訓協議》、《機組應急生存訓練協議》、《熟練檢查工作單》等。
5、航空公司就飛行經歷培養費方面的證據通常包括:《計算說明》、飛行記錄薄(飛行經歷時間統計表)及聘用機長通知、租賃模擬機標準小時費憑證。
三、索賠額計算及其依據
(一)索賠項目
此類案件中航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往往針對飛行員跳槽提出高額索賠反訴(反請求),但應該如何確定索賠項目?根據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航空公司的索賠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航校培養費
由于航空公司培養飛行員采用委托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三年學習的“委培”方式,培訓費用由航空公司承擔,一名飛行學員的航校花費至少在75萬元以上,畢業后僅能稱之為“準飛行員”。該項費用成為首項索賠內容。
2、歷次參加改裝、復訓等培訓費用
根據航空飛行管理規定,飛行員從航校畢業后,必須常年持續進行模擬機的改裝(即改飛機型訓練)、完成各項考核、檢查、跟飛、代飛,從A類副駕駛慢慢成為C類副駕駛,每年定期參加必不可少的復訓,復訓地往往在英國、德國、法國等境外,花費巨大。即使能夠保證足夠的飛行小時,要成長為一名真正意義的機長至少需要七至八年,期間歷次改裝、復訓等培訓費用通常需要近200萬元(因飛行經歷年限而不同)。
3、飛行經歷培養費
根據民航總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第121.417.(a).1條規定:“在進入大型和重型飛機的機長訓練之前,總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不得少于2700小時”;第121.457.(a).(2)規定:“副駕駛應當在飛行檢查員或飛行教員監督下完成其職責”。因此,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是通過航空公司提供的飛行資源并在飛行教員監督下提高飛行技能、積累飛行經驗的過程。飛行經歷時間是飛行員職位級別晉升的重要標準,駕駛員累積的飛行經歷時間應視為航空公司對其保持、提高飛行駕駛技能的持續培養,駕駛員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理應賠償該部分培養費用。
以機長為例,其實際飛行經歷時間的計算公式為:
2700小時–250小時(航校時間)–200小時(復訓改裝培訓時間)=2250小時;
其應承擔的飛行經歷培養費用為:2250小時×3700元/小時(目前國內對飛行員復訓通用的每小時干租模擬機3700元標準)×50%=4162500元。
除上述索賠項目外,可能還會涉及航空公司車補、房補等費用。
(二)索賠依據
從現有判例看,此類案件比較統一的處理原則是:以五部委104號文規定的70-210萬作為法定賠償的基礎,再根據該規定的“飛行人員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的,飛行人員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相應責任”的原則確定賠償額。
比如有航空公司的勞動合同中還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權收取培訓費用(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和招接收費用以及各類賠償、補償費用”。
航空公司的反訴索賠組成中最大部分是飛行經歷培養費,索賠依據主要是第121部規定的:“副駕駛應當在飛行檢查員或飛行教員監督下完成其職責”以及違約辭職造成重置飛行經歷培養。有蘭州等地法院裁決案例按50%比例支持航空公司飛行經歷培養費。
四、總結
總體上,民用航空系統飛行人員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涉及民航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類型問題,具有特殊性,對此類糾紛的妥善處理,關系到民航飛行安全及國有資產保護,民航總局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意見、相關判例均體現了這一原則,爭取以調解或者和解撤訴等手段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而作為律師,也從對一個全新領域糾紛案件的代理中,提升了律師研究問題、解決問題的實務能力。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