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莫龍 ]——(2018-6-6) / 已閱5062次
隨著法治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因此,法院受案的數量每年呈快速上升趨勢。在這個過程中法官的司法裁判地位越發顯得重要,但是也延伸出另外一個問題——法官僅僅抱守法律條文還是融入情感道德在裁判里面去?
我們都知道,法官在裁判中不能帶有感情色彩或者放棄中立地位,主動選擇站隊,這樣會導致司法的不公,這已經經過實踐證實,過往時期的裁判者,就是因為主觀過于客觀,導致人治色彩嚴重,經常造成冤假錯案,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我們就不一一而列舉。
裁判者中立司法的要求,決定了裁判者不能攜帶過多情感道德進入案件辦理更不能先入為主。但這不是我們今天探討的重點,我們今天要討論 的話題是:司法過程中道德的重要性。
雖然我們會說,也會要求裁判者保守中立地位,不偏不倚,但是這在理論上可能會存在,為什么這么說?那是因為我們平時的要求都是應然法要求,脫離了實然法要求范圍,在我們每個人的腦海固定了,法官應該是怎樣的?而不是現在這個樣子。但現實是,我們所處的就是實然法環境,法律到目前就只能如此,但存在改進的可能性。
那么我們既然處于實然法環境,那么我們的法律肯定存在各式各樣的缺陷,比如前段時間關于周立波案件的討論,很多國人都羨慕美國的法律,就覺得法律應該那樣,這就是改進的地方,既然法律存在缺陷,那么我們就要考慮一個問題,裁判者在法律缺陷的前提下,能否引入道德規范來裁判?筆者認為,這是完全可行,甚至在有法律的情況下,也可以引入道德規范來溫暖法律的冰冷。
很多案件,雖然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但是確實本身沒有錯,卻被一條冰冷的法律附加上了過重的負擔,如果存在這樣的法律,筆者認為那就是惡法,不應該存在與法治的社會。這是立法完全在推脫責任,例如《物權法》油條規定,高空拋物導致人身傷害,無法確認的,自二樓以上均須承擔責任,能夠證明自己未高空拋物的免除責任。這一條的規定,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行人安全,但是這一條完全可以不需要,因為高空拋物,這個物體在當前技術條件下,完全是可以鑒別出來屬于誰的,所以并不需要進行連帶,也就是說這條法律放到現在的環境,完全說不過去。這個時候就需要裁判者運用道德規范做最原始判斷。能排除就要果斷排除,并不需要查看發條。這里所說的排除,就是道德規范的適用,或者說屬于法律原則,因為法律原則就是將道德提煉出來,作為規范指引。
但是,司法過程中適用道德規范,是需要巨大勇氣的。前段時間新聞公布一起拆遷引起的案件,這案件的被告觸犯了法律,但是卻被判處無罪,這就是風向標,并不是出了傳統的免于刑罰的規定能夠適用的。
再比如說,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傷者的違法行為所引起,但是卻因為有法律的規定,另一方不得不接受飛來橫禍,有的家庭因為傷者的違法行為(闖紅燈、亂變道、亂超速等),頻頻走向背負巨額債務的困境,然而法律卻給予違法者保護和傷殘待遇。
如果在這些案件中,沒有融入道德裁判,不敢想象,無辜者會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