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華振 ]——(2004-6-2) / 已閱10905次
國企改革新藥方:虛擬私有化
李華振 劉衛華
本文原為會議發言稿,后被《新青年●財富》雜志略加刪減后發表于2003年6期
中國既需要、又不需要的產權私有化改革
市場經濟作為人類迄今為止所出現過的最佳資源配置機制,發祥于以“產權私有化”為特征的西方。中國要建設市場經濟,首要的問題就是:中國到底需不需要象西方一樣進行一場“產權私有化運動”?國有企業要不要進行“私有化改革”?
西方產權經濟學家認為,產權私有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剩余利潤的占有,這是對所有者的激勵;(2)資產的排他性獨占,這使所有者產生一種對“自己財產”的關心動機;(3)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促使所有者把更多的資金用于擴大再生產而非個人揮霍,最終增加全社會的實際財富。
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一些學者認為需要進行產權私有化改革,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國有企業的“真正所有者”缺位。國企名義上是全民所有,實際上全民只是作為一個整體概念上的所有,全民不可能對國企進行有效監督;再者,全民也根本沒有、或無法把國企資產的保值、增值作為自己的“內化動機及任務”。我國經濟法專家劉大洪指出:西方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無論是家族集團還是機構投資者,其最終的“委托人”(即所有者)都是清楚的自然人。所以,西方的公司治理結構之鏈條中,只可能在一個環節上(即經營者環節)出問題;而中國卻可能在兩個環節上出現問題:一個是經營者環節,另一個是所有者環節。經營者環節出了問題,只不過是下游,可以通過迅速更換經營者來解決;而如果所有者環節出現了問題,則是上游、是根源,整個鏈條都有可能崩潰。
2、主管部門及其官員很可能缺乏真正關心國有資產的內在動力激勵。國有資產雖是“國家所有”,但國家本身并不是一個象自然人一樣的生命體,必須把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交由有關的政府部門及其官員去“代理”。在這個過程中,就會滋生腐敗。
3、國家既是市場競爭的“裁判員”,同時又大量興辦國有企業、充當“運動員”之角色,這兩個相互沖突的角色和職能集于一身,就有可能損害市場的“三公”(公開、公平、公正),導致“假球”、“黑哨”頻頻發生。
以上是“中國需要產權私有化改革”的理由。但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中國不需要產權私有化改革”的原因,主要有:
1、一國經濟的市場化程度之高低,并不絕對取決于私有化程度的大小,而主要取決于資源由誰來配置。由市場進行公平等價交換的資源配置,就是市場經濟;由非市場的各種因素進行配置,如自給自足、政府統管、軍閥掠奪、黑惡強索,則不是市場經濟。例如,前蘇聯及東歐等國家劇變之后,雖然私有化程度大大提高了,但它們的經濟并沒有同步市場化,相反,它們的市場化進程還不如中國。
2、現在中國的民心國情難以容忍徹底的產權私有化運動。雖然中國民眾反對計劃經濟的“一大二公”,但也并不贊成國企一下子全部私有化。畢竟,在這個“人權時代”里,我們進行市場經濟建設不能犧牲多數人的民心來換取激進式的所謂“合乎理性”。理性是冰冷的、是灰色的,民心及多數人的人權才是活生生的、常青的。
國企新藥方:虛擬私有化改革
既然中國的國企改革面臨著上述兩難處境,在這種大背景下,“虛擬私有化”倒不失為一種新藥方。司法部“國有企業問題研究”及“公司治理結構專項研究”課題組負責人、經濟法專家劉大洪指出,西方的私有化是一種“實在的私有化”,是徹底的私有化。它雖然能有效地解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問題,能孵生出當今發達的市場經濟,但它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通用規則,它不適于目前的中國國情。它的成功運作需要付出極大的社會代價,比如:殘酷的資本原始積累、尖銳的勞資關系、無情的弱肉強食、大批失去土地及工作的無產者、動蕩不安的政治斗爭、甚至釀成經常的軍閥政變,等等。(西文國家花了一二百年的時間來完成這個過程。)為什么在美國能順利運轉的“實在私有化”制度一旦移植到亞非拉的發展中國家里,就失靈了、甚至雪上加霜了?深層原因就在這里。
與“實在私有化”相應,“虛擬私有化”在本質上并不是私有化,仍是公有化(或國有化),形象點說,它是“披著私有化外衣的公有化”。傳統的公有化之所以缺乏活力,是因為它否認、排斥國有企業經營者的合理私權,薪酬僵死,國企經營者不能通過合法的正常途徑來主張、獲取相關私權,于是就產生了兩種后果:一種是營私舞弊,“積極地搞垮國企”;另一種是雖然不侵吞國資,但喪失經營熱情,碌碌無為,“消極地拖垮國企”。從公司治理結構的角度講,正是由于這個原因,使國企不具有私企的“經營欲望和活力”。
西方的實在私有化,其精髓之處并不在于私有,而在于它能激勵“確定的人”去關心、維護、監督企業的經營狀態,使企業向“好的方向”發展,最終,也就使整個國民經濟向上提升而不是向下墜落。所以,只要能找到一個(些)勝任的“確定的人”來經營企業、監督企業,就能使企業充滿活力。在國有制的基礎上,允許并鼓勵優秀的國企經營者擁有企業股份,使他們也成為國企的股東。根據科斯定理,一旦外部性實現了內部化,就能激勵他們關心國企的經營狀況,最終,他們獲得了豐厚私利,國企也得到了良好發展,國有資產也實現了保值、增值。
這種做法中,私人股份是從國有股份中派生出來的,整個企業的股份結構中既有國有股、也有私有股,是一種混合所有制。它并不是西方式的徹底實在私有化,但同樣能實現其精髓(即激勵“確定的人”去關心、維護、監督企業的經營狀況),因而,可以稱之為虛擬私有化。
虛擬私有化改革不可一刀切
國有企業的虛擬私有化改革不可一刀切,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1、競爭性的國有企業要堅決地、無限制地推進虛擬私有化改革。受計劃經濟歷史遺留問題的影響,中國的國有企業廣泛地分布在競爭性行業里,與民爭利。政府同時扮演著競爭性行業的兩個角色(裁判員和運動員),這兩個角色是相互沖突的,當政府在裁判國企與非國企之間的競爭時,就有可能偏袒“自己的運動員”。從長遠來看,國企應逐步淡出競爭性行業。虛擬私有化改革不僅能解決當前的競爭性國企弊病,也為將來國企布局的戰略轉移奠定基礎。
2、公用性的國有企業可以嘗試進行有節制的虛擬私有化改革。公用性的行業大都是自然壟斷性質,在當前及今后相當一段時期內,還不適宜由私人資本占主導地位。所以,公用性的國企在進行虛擬私有化改革時,要有所節制,不能象上述的競爭性國企那樣無限制地進行下去。從股權結構上講,至少應保證國有股占51%以上。
3、政策性的國有企業如兵器廠、印鈔廠之類,由于它并非以盈利為目標,而是國家政策的執行者,故不能進行虛擬私有化改革。
國企主管官員也要進行虛擬私有化改革
國企雖然在經營者環節上進行了虛擬私有化改革,但最大的股東仍然是國家,經營者的升降去留仍取決于這個最大的股東。代表國家來行使所有者權利的官員如果不廉潔奉公,就會拋棄“擇優聘用、優勝劣汰”的用人規則,淪為“擇親任用、劣勝優汰”。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虛擬私有化改革就不但達不到預期效果,反而會助長官員腐敗。
失敗國企的現狀是:先有“所有者代理環節”(即主管官員)的失敗,再有“經營者代理環節”的失敗。如何治理“所有者代理環節”的失敗?方法是:改革舊有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不再搞分散式管理,而是由專門的統一的部門來管理,該部門實行委員會制,每個官員(委員)都分別負責一個或幾個國企,并擁有其所負責的國企的一定股份,這樣,把主管官員的外部性也內部化了,他們也象經營者一樣成了國企的私人股東,為了自身的股權利益,他們會比較盡職盡責、減少腐敗行為。同時,通過專項立法來規定這些官員一旦瀆職、失察所應負的法律責任,從民事責任到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通過一面重獎、一面嚴罰,有效地治理“所有者代理環節”的失敗。
這種措施從表面上看,是使一部分國有資產“流失”到了私人手中,但只要能有效解決國企的頑疾,這點代價是值得的,也是必須的。永誠實業集團董事長劉孟奇對此有個比喻,他說:用一個蘋果大的虛擬私有化代價去贏得一個西瓜大的國企優績,這根本不是國資流失,而是增值。相反,如果因為舍不得一個蘋果而失去一個西瓜,那才是真正地對國資不負責任。
這樣,在兩個環節上都進行虛擬私有化改革,就可以有效治理國企的“所有者缺位”和“經營者缺位”,通過重獎重罰來促使主管官員和經營者以“維護自己利益”的心態來關心國企績效。最終,虛擬私有者和國家所有者實現雙贏共利。
虛擬私有化不是承包制
虛擬私有化并不是承包制。我國國企早就試行過承包制,但結果并不理想。原因何在?(1)承包制助長了短期行為,雖取得眼前一時之利,但從長遠來看,它加速了國企的衰敗,過度透支了未來的國企資源和利益。(2)承包者只取得承包期內的一定私利,并不擁有長久穩定的國企股份,所以,它實際上不但沒把承包者的外部性轉為內部化,反而加劇了外部性。這突出表現為承包者的普遍急功近利、涸澤而漁、焚林而獵。(3)從法律的技術層面上講,承包制更傾向于“債權”,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物權”。虛擬私有化則是一種物權,而且是一種“自物權”(所有權)。
國有股減持與虛擬私有化
虛擬私有化是在國企內部進行的產權改革,從技術層面上看,它是國企的內部治理結構。它側重于激勵國企經營者和主管官員。從本質上講,它的行為價值取向仍不是市場導向型的企業治理結構。
國有股減持并不是虛擬私有化,而是實在私有化。它是指政府把手中的國有股賣出去,由社會公眾購買,從而使國企的股份分散化、私有化(或稱民有化),逐步把國企變為民企。可見,它是企業的外部治理結構,其行為價值取向是朝市場導向型轉變。
虛擬私有化只是一種當前的、過渡的國企治理技術,其有效性不如國有股減持和民有化。最終,當我國達到“全民皆股東”的高度時,國有企業的戰略布局也就調整適當了,企業成了市場導向型的治理結構,當然也不存在國企頑疾了。屆時,虛擬私有化將完成其歷史使命。
作者簡介:
李華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生部,財經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業人物”之一,在國家級經濟類雜志上發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報刊資料中心轉載,見于北京社科院學報《北京社會科學》(季刊)、《人民日報之中國經濟快訊(理論版)》、新華社《經濟世界》、《中國經貿》、《中國商界》、《政策與管理》、《經濟導刊》、《財經報道》、《企業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戰略企劃中心總經理,被多家雜志以“封面人物”進行報道。現把主要精力放在學術上,在我國著名經濟法專家劉大洪教授主持的國務院司法部“中國公司治理結構課題研究”、“中國國有企業問題專項研究”等課題組中從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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