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華振 ]——(2004-6-2) / 已閱10045次
兩權分離并非國企改革惟一出路
李華振 劉衛華
本文原載全國工商聯合總會刊物《中國商人》2003年8期
20多年的國企改革誤區
改革開放以來的20多年里,中國的國企改革一直沿著“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向進行,從中央政府到地方市縣、從官方政策到學者研究,都津津樂道于“兩權分離”。但20多年的實踐卻表明:兩權分離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截至2002年底,國有企業仍沒有大面積好轉,“脫困”都似乎難以達到,更不用說長久的健康發展。
是什么原因導致國有企業兩權分離的失靈?這個問題十分令人困惑。當初論證“國企應該徹底兩權分離”時,曾列舉了無數條有力的論據,主要有:(1)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早在19世紀前期就明確論述過現代工業大生產必然導致普遍的兩權分離。(2)西方經濟學家也認為由于股份制大公司逐漸成為主流,股東人數太多,將導致所有者無法直接控制企業,經理層將成為實際上的企業控制者,兩權必然分離。(3)社會學者從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的趨勢中,也認為國企必須進行徹底的兩權分離。(4)計劃經濟的弊病根源,正在于國企的兩權合一,所以商品經濟(以及后來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對國企進行兩權分離之改革。
國企的真正病根在哪里?
科斯定理表明,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理性經濟人”,人們在進行某一項行為之前,會計算自己的效益,計算自己的投入產出。達到某一目標的方法有多個,人們會從中選擇對“自己”(而不是對自己所在的組織)最有利的方法。在國有企業里,人們的個人利益及目標常常與組織(即國企)的利益及目標不致、相背離,在這些情況下,國企的利益對于主管官員及經營者而言,只不過是一種“外部性”因素;而他們自己的利益則是一種“內部化”因素?扑苟ɡ砩羁痰亟沂境觯豪硇越洕酥粫e極關心內部化因素,而不會積極關心外部性因素。如此,便不難理解國企的真正病根之所在。
我國長期以來所進行的國企兩權分離之改革,僅僅是廓清了政府與國企之間的關系,而沒有理順主管官員及經營者與政府及國企之間的關系。毫無疑問,政府與國企,二者都是組織機構而非自然人,只不過一個是“大”組織機構、一個是“小”組織機構。社會學表明,組織機構本身是沒有生命、沒有意志的,它不能象自然人那樣去進行思考決策,所以,政府與國企都不能“直接”維護自身的利益。歸根結底,還必須由主管官員和經營者“代理(代表)”政府及國企來進行決策。在“代理”的過程中,主管官員和經營者就會在外部性因素(即政府及國企利益)和內部化因素(即他們自己的利益)之中,關心后者而犧牲前者。
司法部“國有企業問題研究”及“公司治理結構專項研究”課題負責人、我國經濟專家劉大洪指出:國企的真正病根在于它沒有解決好“自然人”(即主管官員和經營者)與“組織機構”(即政府和國企)之間的利害關系問題,沒有在“自然人”與“組織機構”之間搭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企業治理結構(包括外部結構和內部結構),沒有使二者的外部性與內部化相趨同。兩權分離之改革,僅僅在這個大的組織機構(即政府)與那個小的組織機構(即國企)之間進行,而沒有深入到自然人與組織機構之間的關系之深層。這正是20多年的國企改革誤區之所在。
桔生淮南淮北:兩權分離的中西比較
兩權分離在西方也普遍存在,尤其是上市公司中更是典型。西方的兩權分離為何能取得較好的效果?我國學者型企業家、永誠實業集團董事長劉孟奇指出:根本原因在于西方企業的最終所有者并不是組織機構,而是確定的自然人,這些自然人不存在“外部性風險”,他們所擁有的是一種“內部化產權”,他們可以對自己的產權作出決策;即使通過代理人或代理機構來行使自己的產權,他們也能有效地監督代理者,從而較好地維護自己的所有權。因此,西方的兩權分離只會在一個環節上產生“代理風險”,即經營者代理風險。這個環節的風險相對來說容易控制一些,可以通過更換新的、勝任的經營者來解決。
而中國國企的所有者是國家(政府),如前所析,政府本身并不是自然人,它無法直接行使所有權,必須通過主管官員的代理來進行。這樣,國企就存在兩個環節的“代理風險”,即主管官員代理風險、經營者代理風險。
桔生淮南則為桔,生于淮北則為枳。西方的兩權分離只在一個環節(經營者代理)上產生風險,經營者環節出了問題,只不過是下游,可以通過迅速更換經營者來解決。而中國國企除了經營者環節之外,還會在所有者環節(通過主管官員的代理)產生風險,這個環節是上游,是根源,一旦出了問題,它會導致整個鏈條的崩潰。
西方興起“兩權合一”浪潮
實際上,兩權分離并不是完美的、唯一的選擇。早在1776年,亞當·斯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就發現:在兩權分離的企業中,經營者是在“使用別人的而不是自己的錢財,也就不可能盼望他們會有像私人公司那樣的警覺性去管理企業”。但這種“異樣的聲音”被淹沒在近現代飛速發展的大工業浪潮里,因為公司規模的龐大導致了普遍的兩權分離。
但后來,西方實行兩權分離的公司屢屢發生經營者腐敗、經理層侵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大股東操縱公司損害中小股東、甚至跨國公司被內部人搞垮等等惡性事件。西方經濟學家對此進行了認真分析,于是產生了今天廣為人知的科斯定理。在這樣的社會背景及理論分析之下,西方興起了“中小企業將成為21世紀主流企業”的浪潮,許多大公司也因此而化大為小、化整為散,集團式大企業也不再是傳統的“總分公司制”,紛紛改成“母子公司制”。(總分公司制中,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而母子公司制中,各個子公司都是獨立的中小型企業法人。)
這種做法可以避免兩權分離帶來的種種弊端。中小企業由于規模相對較小,所有者就能夠直接有效地監控企業經營,防范經營者風險。大多數中小企業里,兩權是合一的,所有者同時也是高層經營者。(注意: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并不是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合一;從法律的技術層面上講,法人財產權是必須獨立的、不得受所有者非法操縱。法人財產權不等于經營權。)
西方的“兩權合一”浪潮,有力地證明了一個事實:兩權分離并不是解決中國國企深層癥結的靈丹妙藥,中國20多年的國企改革并沒有抓住問題的深層本質。
國企新出路:虛擬私有化改革
為了使中國具備“淮南”的氣候及土壤,以便于“桔樹”在中國真正結出“桔”而非“枳”,一些人主張中國國企迅速、徹底、全面進行私有化產權運動。但是,中國國情又要求私有化產權運動必須慎行、緩行。在這種兩難處境下,“虛擬私有化”倒不失為一種新出路。我國經濟法專家劉大洪指出,傳統的公有化之所以缺乏活力,是因為它否認、排斥國有企業經營者的合理私權,薪酬僵死,國企經營者不能通過合法的正常途徑來主張、獲取相關私權,于是就產生了兩種后果:一種是營私舞弊,“積極地搞垮國企”;另一種是雖然不侵吞國資,但喪失經營熱情,碌碌無為,“消極地拖垮國企”。從公司治理結構的角度講,正是由于這個原因,使國企不具有私企的“經營欲望和活力”。
西方的私有化是一種“實在的私有化”,是徹底的私有化。它雖然能有效地解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問題,能孵生出當今發達的市場經濟,但它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通用規則,它不適于目前的中國國情。西方的實在私有化,其精髓之處并不在于私有,而在于它能激勵“確定的人”去關心、維護、監督企業的經營狀態,使企業向“好的方向”發展,最終,也就使整個國民經濟向上提升而不是向下墜落。所以,只要能找到一個(些)勝任的“確定的人”來經營企業、監督企業,就能使企業充滿活力。在國有制的基礎上,允許并鼓勵優秀的國企經營者擁有企業股份,使他們也成為國企的股東。根據科斯定理,一旦外部性實現了內部化,就能激勵他們關心國企的經營狀況,最終,他們獲得了豐厚私利,國企也得到了良好發展,國有資產也實現了保值、增值。
與“實在私有化”相應,“虛擬私有化”在本質上并不是私有化,仍是公有化(或國有化),形象點說,它是“披著私有化外衣的公有化”。這種做法中,私人股份是從國有股份中派生出來的,整個企業的股份結構中既有國有股、也有私有股,是一種混合所有制。它并不是西方式的徹底實在私有化,但同樣能實現其精髓(即激勵“確定的人”去關心、維護、監督企業的經營狀況),因而,可以稱之為虛擬私有化。
除了對“經營者代理環節”進行虛擬私有化改革之外,還必須對國企“所有者代理環節”進行同樣的改革。方法是:改革舊有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不再搞分散式管理,而是由專門的統一的部門來管理,該部門實行委員會制,每個官員(委員)都分別負責一個或幾個國企,并擁有其所負責的國企的一定股份,這樣,把主管官員的外部性也內部化了,他們也象經營者一樣成了國企的私人股東,為了自身的股權利益,他們會比較盡職盡責、減少腐敗行為。同時,通過專項立法來規定這些官員一旦瀆職、失察所應負的法律責任,從民事責任到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這樣,在兩個環節上都進行虛擬私有化改革,就可以有效治理國企的“所有者缺位”和“經營者缺位”,通過重獎重罰來促使主管官員和經營者以“維護自己利益”的心態來關心國企績效。最終,虛擬私有者和國家所有者實現雙贏共利。這種措施從表面上看,是使一部分國有資產“流失”到了私人手中,但只要能有效解決國企的頑疾,這點代價是值得的,也是必須的。用一個蘋果大的虛擬私有化代價去贏得一個西瓜大的國企優績,這根本不是國資流失,而是增值。相反,如果因為舍不得一個蘋果而失去一個西瓜,那才是真正地對國資不負責任。
作者簡介:
李華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生部,財經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業人物”之一,在國家級經濟類雜志上發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報刊資料中心轉載,見于北京社科院學報《北京社會科學》(季刊)、《人民日報之中國經濟快訊(理論版)》、新華社《經濟世界》、《中國經貿》、《中國商界》、《政策與管理》、《經濟導刊》、《財經報道》、《企業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戰略企劃中心總經理,被多家雜志以“封面人物”進行報道,F把主要精力放在學術上,在我國著名經濟法專家劉大洪教授主持的國務院司法部“中國公司治理結構課題研究”、“中國國有企業問題專項研究”等課題組中從事研究工作。
作者聯系方式:lhzlwh@yahoo.com.cn 或 lhzlwh@21c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