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華振 ]——(2004-6-2) / 已閱15317次
中國市場經濟的瓶頸
李華振 劉衛華
本文原為一次經濟論壇上筆者的講稿,后被《財經報道》雜志略加修改后刊發于2003年6期
“中國市場經濟遭遇瓶頸”的深層原因
正當國際社會對中國近20年的高速發展贊嘆不已時,進入21世紀以來的3年里,中國經濟卻出人意料地“狀態不佳”起來,——中國市場經濟遭遇了改革開放以來最大的、最強烈的一次“瓶頸期”!這次瓶頸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集體地震”,二是國有企業的“批量滑坡”。上市公司這幾年丑聞不斷、敗績連連,比如銀廣廈、生態農業(原名藍田股份)、鄭百文、農商社、猴王等等。與此同時,國有企業除了一部分真正建立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之外,其余的也在這幾年里相繼陷入了困境,這已是不爭的事實。
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是中國目前的市場經濟的最重要因素,前者是“排頭兵”,后者是“主力軍”。這幾年,尤其是進入21世紀的3年里,“排頭兵”的腰桿不直了,彎了下去,成了“縮頭兵”;“主力軍”的隊伍不武了,垮了下來,成了“病力軍”。這足以使我們警醒——中國市場經濟為什么會遭遇如此強烈的瓶頸效應?深層原因在哪里?
司法部“國有企業問題研究”及“公司治理結構專項研究”課題組負責人、經濟法專家劉大洪指出,目前以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問題為中心的“中國市場經濟瓶頸”的深層原因,在于我國沒及時有效地解決“公司治理結構”之歷史遺癥!這才是內因,是最關鍵的原因。
剖析一:兩權分離、法人財產權、經營者代理風險。
公司治理結構之所以成為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的瓶頸,是由于市場經濟越向更高階段發展,企業規模就越大,社會分工就越細,所有者越沒有足夠精力和能力去直接管理企業,必須把企業交給專門的經理人(即職業經理人,或稱支薪經理人)去具體經營。這樣,就導致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法人財產權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獨立于所有權之外的一種法定權利,它是保障企業正常運轉、免受股東非法操縱的“法律之盾”。
經營者(經理層)所控制、使用的財產,雖然從本質來源上說是股東的出資,但按照法律規定,卻是直接地、合法地來源于法人所擁有的財產。況且,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雇傭關系中,所有者很難確切知道經營者的真正能力、稟賦、以及他所掌握的經營信息,二者之間是一種“不對稱關系”。例如,經營者在具體的經營過程中肯定掌握了一些重要信息,這些信息只有經營者自己知道,所有者很難了解詳情,如此,經營者就可能利用這些不對稱的信息來為自己謀取利益,追求不正當的個人私利最大化,從而損害公司和所有者的利益。這就產生了“經營者代理風險”的問題。
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里,兩權分離遠比非上市公司和非國有企業徹底得多,因此也更容易滋生經營者代理風險。這就是近幾年我國的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頻頻“出事”的內因。
剖析二:科斯定理、外部性、內部化。
科斯定理也能合理地解釋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的瓶頸現象。在中國目前的上市公司里,絕大多數董事、監事、經理都是“純粹的打工者”,他們的目標并不完全與公司目標一致,他們的行為價值取向有時候與公司的利益產生沖突、甚至完全背道而馳。對于他們而言,公司利益只不過是一種“外部性因素”,并沒有“內部化”為他們自己的切身利益。在市場經濟的“經濟人理性”之觀念下,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就會利用各種法律的、產權的、管理的、監督的空檔,來謀求私利的最大化。
國有企業的這種現象更是明顯、普遍。由于國家本身并不是一個生命體,它無法像“自然人”那樣去監管自己的財產。因此,“國家所有權”最終還要由具體的某個(些)人去行使。這樣就產生了劉大洪教授所說的“國有企業雙重代理風險”,即:經營者代理進行企業經營,會產生“經營者代理風險”;政府主管部門及官員代理行使國家所有權,會產生“所有者代理風險”。
中國國情與日韓奇跡、后發優勢
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采取哪種模式?這必須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發達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大體上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市場導向型,以美英為典型;二是銀行導向型,如日韓等國。這兩種模式各有優缺,但從中國當前的國情來看,應偏向于銀行導向型。
銀行導向型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促成了日本、韓國二戰后的經濟奇跡。二戰之后,相對于美英等國而言,日本和韓國都屬于“后發國家”。后發國家怎樣在較短時間內迅速趕上先發國家?毫無疑問,在現代經濟中,銀行作為“國民經濟中樞神經”的地位是無可爭議的,如果運用好銀行這個“中樞神經”,就能調動整個“國民經濟的龐大身軀”,從頭到腳都能調動起來,使它邁開步伐,快速追趕先發國家。日韓深諳此道,充分運用銀行的功能作用,建立起了銀行導向型的公司治理結構。
中國當前的國情類似于二戰后的日韓,處于“后發國家”之列。況且中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政府對銀行的控制程度遠強于日韓,國民對銀行的信賴程度也遠甚于日韓。所以,中國政府應該能更有效地運用銀行這個“國民經濟的中樞神經”,借鑒日韓做法,實現后發優勢。
中國的兩難選擇:日韓衰退與美英穩健
如上所述,中國應傾向于借鑒日韓的銀行導向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但我們同時也必須注意到:九十年代初以來,日韓曾經輝煌一時的經濟奇跡風光不再,日韓經濟模式的弊端終于浮出水面,兩國的許多企業(包括世界500強的多家大企業)紛紛陷入困境,經濟停滯不前。主要原因就在于兩國的銀行導向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該模式使企業過份依賴銀行的貸款扶植,負債率畸高,銀行的經營者與企業的經營者互相勾結,共謀詐取銀行貸款。這樣,就極易形成泡沫經濟,缺乏穩健的內在支撐。一旦發生銀行危機,銀行的大量呆滯壞賬被曝光,銀根必然緊縮,從而導致企業無法再依靠銀行供血,很快就陷入困境。
我們對二戰之后(注意是二戰之后)美英發生的銀行危機與日韓發生的銀行危機進行一番對比,會發現一個規律:美英的“銀行”危機大都是“純粹的銀行危機”,很少大面積地、嚴重地波及整個國民經濟,通常不會導致企業象多米諾骨牌一樣地連串倒閉;而日韓的“銀行”危機則會演變成“整個國民經濟的危機”,遠遠超出“純粹銀行”的范圍。為什么會出現這種鮮明對比?永誠實業集團董事長、我國學者型企業家劉孟奇研究發現:主要原因就在于它們采取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美英是市場導向型,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是市場而不是銀行,在市場上融資時,主要靠公司業績,大股東用手投票、小股東用腳投票,這逼著企業真真正正、扎扎實實地把業績做好。最終,企業就是健康的企業,國民經濟也是穩健的經濟,不會出現全局性的泡沫經濟和虛假繁榮,也不會出現普遍性的大衰退大危機。(雖然2001-2002年的美國納斯達克“網絡股”出現了大滑坡,但那只不過僅僅局限于網站公司范圍內,波及面十分有限。)
中國在構建自己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時,面對日韓式的銀行導向型和美英式的市場導向型,會陷入兩難之中:中國當前“后發國家”的基本國情要求傾向于日韓式的銀行導向型,但這種模式的弊端卻令我們必須慎重思考;而如果借鑒美英式的市場導向型,必須一步一步“慢慢來”,其發展速度明顯不合我們所望。
綜合利弊,我們應該“走有中國特色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之路”,即:仔細分析銀行導向型和市場導向型各自的優缺點,取其優而棄其缺、揚其長而避其短,前期為了“后發優勢”,銀行導向型為主、市場導向型為輔;中期為了“平穩過渡”,二者并重,綜合發展;然后為了“長治久安”,由銀行導向型轉變為市場導向型。在這個過程中,任何左傾或右傾的極端做法都是有害的。
突破瓶頸的九項具體對策
通過考察分析有關國家的經驗及教訓,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中國當前的市場經濟遇到了改革開放20多年來最明顯的一次瓶頸,這次瓶頸是由公司治理結構造成的,能否以及如何突破這個瓶瓶,成了擺在我們面前刻不容緩的任務。或許,下述九項具體對策不失為一些良方:
1、國有股減持。前文已經論述,國有企業及國有股會產生“雙重代理風險”,包括經營者代理風險和所有者代理風險。針對此,應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股減持”,國有資本淡出競爭性行業,讓渡給民營資本。
2、大力培育直接融資渠道,包括上市公司的證券市場、高科技中小企業的二板市場等。這有利于將來由銀行導向型轉變為市場導向型。
3、允許并鼓勵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在鞏固傳統的幾大商業銀行的同時,發展中小民營銀行,讓民營銀行為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能較有效地避免“國有銀行的經營者道德風險。”
4、發展機構投資者,使它能以專業的、高效的、廉潔的手段去行使股東權、監控經營者的行為。
5、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限制大股東的任意操縱權。大股東往往利用自己對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控制,來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從長遠看,這十分不利于培育健康的、普遍的直接融資渠道,不利于向市場導向型轉變。
6、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禁止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多權集于一人”之現象,防范內部人控制和經理層腐敗。股東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聘用高層經理,董事會受股東大會的監督,同時,它又代表股東來監控經營者。董事會在我國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居核心地位。
7、發展人力資源市場,尤其是職業經理人市場。通過人才市場來選拔、聘用人才,而不是通過行政任命、暗箱操作。人力市場與資本市場、技術市場、商品市場一起,共同構成將來“市場導向型公司治理結構”的堅實基礎。
8、推進“人才配股期權計劃”、以及“員工持股計劃”,來防范經營者代理風險。
9、完善法律法規,使公司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負起法律責任,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使這些負責人畏懼法律,不敢損公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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