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8-6-11) / 已閱10413次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后,部分履行債務效果迥異
作者:陳召利,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關于訴訟時效屆滿的效力,目前通說采抗辯權發生說,即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可拒絕履行義務。但是,部分履行債務是否會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司法實踐中不無疑問。
筆者認為,部分履行債務與訴訟時效之關系,應當區別對待:
1.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因此中斷,此點并無疑問。
2.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債務人自愿履行法理,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請求返還已自愿履行的債務部分,但不能只根據債務人的部分履行行為認定其放棄全部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剩余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成都熊貓萬國商城有限公司與香港DCA戚務誠建筑師事務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再63號】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參閱案例15號《磁能公司訴新世紀公司超過訴訟時效主張債權被駁回案》均持此觀點,但是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較多,應予以重視。
附: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
第十六條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