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松年 ]——(2000-11-5) / 已閱65945次
(2)對財物的強制措施。如“登記保存”,
《行政處罰法》第37條。“扣押”,《海關法》第4條: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押。”
“凍結”,或稱“暫停支付”,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4.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
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大致與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程序相似,一般程序也為立案、調查、決定,但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常常情況比較緊急。為了預防或制止危害社會行為的產生,可能在調查前或調查中,就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也可能在調查后,為防止逃匿財產,先作出強制措施決定,再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在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時常常內部需要經過首長的批準程序。
5.行政強制措施的補救
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這與行政強制執行不同。行政強制執行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當事人既不履行又不起訴的情況下才可能采取。行政強制執行所執行的是行政處理決定,既然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沒有起訴,就不可能再對執行該決定起訴。除非是執行機關在執行過程中有錯誤,才可能是提起新的訴訟。行政強制措施不同。大部分行政強制措施都是在行政處理決定前采取的,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二)即時強制
1.即時強制的概念
即時強制,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遇有重大災害或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國家、社會、集體或者公民利益的緊急情況下,依照法定職權直接采取的強制措施。
第一,采取即時強制的目的在于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情況的發生,這一點與行政強制措施接近。
第二,即時強制一般都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因此,即時強制大多沒有即時強制的決定,而是直接見諸于行動。
第三,即時強制的內容包括人身、財產和行為三大類。
第四,即時強制必須有法律的授權。
2.即時強制的種類
依即時強制的標的,可將其分為三種:
(1)對人身的即時強制,如對酒醉者的約束;
對傳染病患者的隔離。(注:《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2)對財物的即時強制,如對非法槍支、刀具的扣留; 運輸途中對易燃、易爆品的強行保留等。
(3)對行為的即時強制,如《鐵路法》第52
條規定:對聚眾攔截列車或者聚眾沖擊鐵路列車調度機構,不聽制止的,公安人員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員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采取必要手段,強制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制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3.即時強制的程序
即時強制多數是在情況緊急的狀態下采取的,因而很難遵循一般的程序,但為了盡量保證即時強制的合法性,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權益,在可能情況下,應實行事先報批。有些法律對報批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由于情況緊急來不及事先報批時,也可在即時強制后補辦手續;或在緊急情況消除后恢復原狀;由于即時強制使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予補償。
【責任編輯】吳雷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族下加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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