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洪慶 ]——(2004-6-3) / 已閱20555次
淺議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設置的現狀與改革
俞洪慶
基層檢察院是指縣、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不包含各種派出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基層檢察院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基礎單位,其內設機構設置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到檢察職能的發揮以及檢察機關在人們心中的形象和地位。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的設置雖然一直處于在實踐中不斷改革的狀態,但與社會的發展要求及檢察職能的充分發揮仍存在著差距。為此,對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的設置問題有必要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的現狀
修改后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檢察廳和其他業務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分別設立相應的檢察處、科和其他業務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 基層檢察院的內設機構設置機械地與上級檢察院內設機構相對應。因此,基層檢察院就出現了科室過多,官多兵少;重復審查,效率低下;職能交叉,力量內耗;分工過細、人浮其事;稱謂繁雜,缺乏統一等問題。
1、科室過多,官多兵少。目前,絕大部分基層檢察院設有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組、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瀆職侵權檢察科、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舉報中心、刑事賠償辦公室)、行政裝備科、職務犯罪預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技術科等內設機構。基層檢察院內設科室領導職數通常3人以下設一職,4至6人設一正一副,7人以上的設一正二副。由于科室設置過多,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加上人數較多的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有的基層檢察院增設政治教導員(屬正職)。這樣,就難免出現官多兵少的現象。
2、重復審查,效率低下。偵查監督科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以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公訴科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這二個科主要是通過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一個審查決定是否逮捕,一個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訴來實現偵查監督。在檢察實踐中就勢必出現重復閱卷、訊問、熟悉案情,分別裝訂卷宗(副卷)等,降低辦案效率,浪費人力物力等現象,使人員緊張的矛盾更加突出。
3、職能交叉,力量內耗。反貪污賄賂局是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瀆職侵權檢察科是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等工作。實際工作中,反貪部門線索多查案缺人手,瀆職侵權部門案源少,有力無處使;遇到一人涉嫌貪污、瀆職侵權兩罪分別查,遇到不是管轄的案件就轉查,不僅造成重復訊問取證,浪費司法資源,喪失破案良機,而且兩個部門之間容易產生矛盾,造成力量內耗。
4、分工過細、人浮其事。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監察及行政裝備科、技術科都是基層檢察院的管理、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機關的文秘、檔案、統計、保密、裝備、后勤、財會、行政事務以及政治思想、目標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紀檢監察、黨建工作、局域網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過細,出現人浮其事,有些事幾個管理部門都能管,又都不管。例如,要召開全體檢察干警的會議,辦公室、政治處、行政裝備科都可以發會議通知,但往往都不發,要院領導明確那個部門后才發會議通知。與此同時,勢必形成管理服務機構的人員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層檢察院要占全院總人數的30%以上,這不利于檢察業務工作的開展。
5、稱謂繁雜,缺乏統一。目前,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的稱謂有局、科、處、室、中心等。由于內設機構稱謂混亂,不利于確定內設機構的規格和級別。參照我國現行省、市、縣,廳、處、科的行政組織縱向結構,作為基層檢察院其內設機構相應的等級層次應當統一為科。但是,由于政治處(原政工科)主任、反貪局(原經濟檢察科)局長的職級可以高配一檔。值得注意的是“高配”,其機構并沒有升格。雖然,檢察系統內部都知道這二個部門和科是同一層次,但是,外界人士會誤認為不是同一層次的狀況,形成了人們對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一些誤解。
二、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設置改革的思考
1、設置權威、合法、統一的內設機構。現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立若干檢察廳和其他業務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分別設立相應的檢察處、科和其他業務機構”的規定比較原則。如果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按照高檢院分別設立相應的科室,那么勢必造成內設機構設置過細過多,出現廟多僧少,難于開展工作,以及各基層檢察院之間內設機構不盡一致的現象。因此,《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的設置應作出明確規定,使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的設置有法可依,同時實現全國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設置、稱謂統一,以體現其權威性、合法性、統一性。
2、設置精干、高效的內設機構。根據基層檢察院實際工作的需要,對職能重疊的機構實行合并,對人員臃腫的機構進行精簡,充實到一線的檢察工作崗位上,使基層檢察院每一個崗位的內容充實豐富,充分調動每一個檢察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以提高檢察工作的效率。根據有的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的過程中,將偵查監督科與公訴科、反貪污賄賂局與法紀檢察科、辦公室與行裝科、紀檢監察與政治處合并的實踐證明:使檢察資源得到了合理配置,將處理同類業務的檢察官集中在一起,便于組織和調配,較好地解決了機構臃腫、官多兵少、人浮其事、忙閑不均、職能交叉、機構重疊、律出多門等問題,大大提高了檢察工作效率。
3、設置名稱與職能相統一的內設機構。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的名稱應與其職能相一致。現在,基層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局雖稱“局”,但無“局”的職權;同樣,政治處雖稱“處”,但沒有“處”的權力,只是叫叫而已,是一種事實上的虛假稱謂。因此,作為基層檢察院的內設機構應統一稱“科”。這樣,才符合我國國家機構層次結構的要求,而且也容易被社會、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容易貼近人民群眾,從而提高檢察機關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
三、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設置的設想
強化法律監督職能,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是黨的十六大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項重大任務。因此,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也應從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出發,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基層檢察院所擔負的任務,按照法定、精簡、統一、高效和從基層檢察院實際需要的原則,在現有條件的基礎上精簡人員和中層職數,精簡綜合部門,充實業務部門;統一使用反映檢察工作本質特性的機構名稱;把職能相近的部門合并在一起,具體設置七個內設機構,其稱謂和職能簡述如下:
1、辦公室:負責文秘、印章、信息、統計、檔案、技術、檢察宣傳、調查研究、圖書資料、編緝年鑒、行政事務、財務裝備、局域網、車輛及贓款贓物的管理等項工作。2、政工科: 負責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培養、選拔、任免、人事管理、工資福利、離退休人員的管理;組織“爭先創優”活動,及時表彰宣傳先進集體和先進模范人物;貫徹“從嚴治檢”的方針,嚴肅執行檢察人員紀律,對本院干警是否依法辦案,有無違法違紀實行監督。受理、查處本院干警違紀違法案件,對在職干部進行培訓等工作。
3、刑事案件監督科: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和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延長、提起公訴或不訴,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4、職務犯罪監督科: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收集和管理職務犯罪的信息、情報,掌握了解和綜合分析職務犯罪的情況;研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措施;向案發單位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等工作。
5、民事行政監督科:負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對侵害公益的案件以國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訴訟;或以檢察意見、糾正違法通知、民事抗訴程序中的當事人和解等方式實施民事行政監督。
6、控告申訴監督科:負責受理、接待檢舉、控告、告訴和申訴;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受理舉報,并對舉報線索進行綜合、儲存、反饋和轉遞辦理,并組織檢查、催辦;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等項工作。
7、監管場所監督科:負責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殉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作者單位: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