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敏 ]——(2018-7-9) / 已閱6023次
品種名稱不得注冊種子商標
武敏1 孫海燕2 任曉東3武合講4、[ 通訊作者:武合講,種子專業律師,中國遺傳學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蔬菜協會種苗分會的法律顧問,中國種子協會大豆分會、小麥分會、馬鈴薯分會的法律顧問。手機和微信:136053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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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名稱是植物品種的代號,是區分植物品種的標志,表明的是植物品種的身份。種子商標是能夠將商標所有人的種子與他人的種子區分開的可視性標志,是區分種子來源的標志,表明的是種子生產經營者的身份。前者具有通用性,后者具有專用性;前者無期限,后者具有專用權期限。種子法規規定注冊商標禁止用于品種名稱。商標法規規定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盡管法規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將注冊商標用于品種名稱或者將品種名稱申請注冊商標的情形。為了幫助種子生產經營者正確使用品種名稱和注冊商標,本文借助一則案例,就品種名稱不得注冊種子商標,予以簡述。
案例簡介
“江海5號”,既是審定玉米雜交種(國審玉20040××)的品種名稱,又是授權品種(授權號CNA20010074.×,授權日2003年1月1日)的品種名稱,還是注冊商標“江海5號”(注冊號423294×,國際分類號31,核定使用范圍包括“植物種子”,專用期限2007年02月28日至2017年02月27日)的文字內容。某某種業有限公司系領取營業執照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種子經營者。2010年3、4月間,某某種業有限公司購進“江海5號”的散種子,加工、分級、包裝成“江海5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對外銷售金額59407.50元。司法機關依照《刑法》關于單位犯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的規定,對某某種業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經營“江海5號”種子業務的馬某某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對查扣的假冒種子予以沒收[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1)平刑初字第276號。]。
一、公告的品種名稱是品種的通用名稱。銷售種子的,必須使用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一)“江海5號”,是公告的品種名稱。
農業部公告第413號,證明“江海5號”系審定公告公布的經審定通過的玉米雜交種“江海5號”的品種名稱。品種權授權公告總第21期,證明“江海5號”是經注冊登記的授權品種“江海5號”的品種名稱。
(二)公告的品種名稱,是品種的通用名稱。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規定,品種權證書、品種審定證書、品種登記證書載明的品種名稱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無論是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的品種名稱,還是經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品種名稱,或是經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品種名稱,任何人均不享有所有權,不享有獨占權和專用權。一個農業植物品種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禁止在生產、經營、推廣過程中擅自更改品種的通用名稱。銷售種子的,必須使用注冊登記、審定公告、登記公告的品種名稱。未使用公告品種名稱的,按照假種子處罰。
(三)使用公告品種名稱銷售種子,是種子生產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使用公告的品種名稱銷售種子,是《種子法》規定的種子生產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種子生產經營者享有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司法機關、執法機關以及品種權人和商標注冊人在內,都無權干涉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公告的品種名稱銷售種子。某某種業有限公司使用公告的品種名稱“江海5號”銷售玉米雜交種“江海5號”種子的行為合法。
二、品種名稱不得作為種子商標進行注冊。
《商標法》規定,商品商標是指能夠將商標所有人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分開的可視性標志。因為銷售的種子屬于商品,所以在銷售的種子上使用的商標屬于商品商標。本文所稱的種子商標,是指在銷售的種子上使用的商標。種子商標受《商標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規范。不同的種子生產經營者銷售同一品種種子的,必須使用該品種公告的品種名稱;品種名稱不具有區分種子生產經營者和種子來源的作用,不具有將品種所有人的種子與他人的種子區分開的作用。依據《商標法》“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規定,品種名稱不得作為種子商標予以注冊。
“江海5號”,既是審定品種的品種名稱,又是授權品種的品種名稱,是《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明文規定的植物品種的通用名稱。因為品種名稱屬于通用名稱,所以僅由品種名稱組成的標志,不能作為種子商標進行注冊。
三、品種名稱注冊種子商標的,不符合品種保護制度。
植物品種,是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并經過改良,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遺傳性狀相對穩定的植物群體。雖然植物品種是育種者發明創造的具有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技術成果,但是依據《專利法》植物品種不授予專利的規定,植物品種所有人對其植物品種不可獲得專利權保護;依據《商標法》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規定,植物品種所有人對其植物品種的名稱,也不可獲得種子商標專用權保護。
雖然《種子法》規定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但是法律并未規定侵犯品種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罪中,僅有假冒注冊商標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沒有侵犯品種權罪。品種所有人通過將品種名稱注冊商標的途徑保護品種權益的,不符合品種保護制度。對擅自使用種子商標的行為以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判處刑罰,遠遠高于《種子法》規定的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追究行政責任外)的責任形式;造成法律責任上的輕重失衡,與立法本意不符。
四、品種名稱注冊種子商標的,會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
以本案為例,商標注冊人將2003年授予品種權的2004年審定通過的玉米雜交種的品種名稱“江海5號”以自己的名義注冊商標加以獨占,享有2007年02月28日至2017年02月27日期限內(經續展可以延長)的專用權,會產生如下不良效果:一是由于注冊商標的專用性使得商標注冊人壟斷本品種的通用名稱,必將妨礙他人對該品種名稱的正常使用,造成取得該品種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也不得銷售該品種的種子,妨害種子生產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破壞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二是限制植物品種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妨害科技進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商標注冊人自行決定種子商標使用的種子范圍,有權將注冊商標的品種名稱使用于任何商品種子上,將造成“一個農業植物品種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的品種命名規則和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必需相符的種子真實制度蕩然無存。四是由于注冊商標的可續展性,將品種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通過續展會造成品種權保護期的無限延長;五是商標注冊人使用種子商標銷售其它品種種子的,會造成種子消費者誤認、誤購、誤用,從而損害種子購買者和種子使用者的利益,危害農業安全。由此可見,將品種名稱注冊商標的,會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品種所有人若可以通過品種名稱注冊商標的途徑保護其品種權益,就沒必要申請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就成多余。品種權和商標專用權,不可混淆。
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可以正當使用種子商標。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已經將品種名稱規定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在本案,品種審定公告和品種授權公告已經將“江海5號”公告為通用名稱。“江海5號”作為品種的通用名稱,僅由“江海5號”文字組成的注冊商標,不應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正當使用包括如下情形:一是種子生產經營者有自己的注冊商標,僅將“江海5號”作為品種名稱使用的;二是種子生產經營者在銷售的種子包裝上使用“江海5號”文字未標明注冊商標的。
六、品種名稱注冊種子商標的處理。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已經將品種名稱規定為該品種的通用名稱。《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品種名稱注冊為商標的,應予撤銷。“江海5號”是審定公告和授權公告的公告品種名稱,屬于玉米雜交種“江海5號”的通用名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江海5號”注冊商標。就本案而言,某某種業有限公司和馬某某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江海5號”注冊商標,以求不承擔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