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敏 ]——(2004-6-5) / 已閱25226次
國際保理運作中的風險及其防范
張敏 胡鳳霞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國際法2002級研究生266071
摘 要:國際保理是一項集結算、融資、賬務管理及風險擔保等功能于一體的金融創新業務,研究該業務的風險及防范對策是成功開展此業務的首要條件之一。本文分別分析了保理商和出口商在開展和應用國際保理業務過程中面臨的風險,并提出了相應的風險防范對策。
關鍵詞:國際保理 風險 防范措施
RISKS AND PRECAUTIONS IN THE PROCESSING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bstract: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s a creative banking business which combines of the functions of balance, financing,account management and risk guarantee. Studying this business’s risk and countermeasure is the chiefly qualification to launch the business successfully. This paper separately analyzes the risks that Factor and Exporter confront when they are developing and applying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 and bring forward corresponding precaution steps.
Key word: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risk precaution step
國際保理------這一新興國際貿易利器,因為能適應全球買方市場形勢下進口商提高競爭力的需要,近二十年來得到迅速發展。但這一流行于歐美的國際貿易支付方式在我國這個貿易大國卻發展緩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十分關鍵的制約因素則是保理商和出口商對這一業務的風險還缺乏明確地認識,當然也就談不上防范措施的采取。面對外資銀行咄咄逼人的氣勢和我國出口商品競爭力逐年下降的事實,為促進我國銀行和企業的發展,對這一問題的研究越來越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筆者下面就此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國際保理業務中的風險
國際保理業務主要涉及到出口商、進口商和保理商三方當事人,因為進口商完全是憑著自身的信用表現來獲得保理商對其債務的擔保,所以風險集中在保理商和出口商身上。
對保理商而言, 國際保理業務主要面臨兩方面的風險:進口商信用風險和出口商信用風險。保理商買斷出口商應收賬款,便成為貨款債權人,同時也承擔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擔的應收賬款難以收回的風險。如果保理商從融資一開始對進口商的審查就缺乏客觀性和全面性,高估了進口商的資信程度,對進口商履約情況做出錯誤判斷;或者進口商提供了虛假的財務信息,偽造反映其還款能力的真實數據;或者保理商的事中監督不夠得力,進口商的資信水平原來不錯,但在履約過程中,由于進口的商品不適銷對路、進口國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突然變化等客觀原因使得資信水平下降,無法繼續履約等等,上述種種因素都可能導致保理商遭受巨額損失且難以得到補償。同樣的情況會出現在出口商一方。在保理商為出口商提供了融資服務的情況下,出現了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進口商拒付貨款的問題,保理商同樣可能會因為出口商破產而導致融資款的無法追償。
出口商則主要承擔貨物的質量風險。保理業務不同于信用證以單證相符為付款依據,而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擔付款責任。如果由于貨物品質、數量、交貨期等方面的糾紛而導致進口商不付款,保理商不承擔付款的風險,故出口商應嚴格遵守合同。另外,進口商可能會聯合保理商對出口商進行欺詐。盡管保理商對其授信額度要付100%的責任,但一旦進口商和保理商勾結,特別是出口商對剛接觸的客戶了解甚少時,如果保理商夸大進口商的信用度,又在沒有融資的條件下,出口商容易造成財貨兩空的局面。當然,對我國來說,目前開展保理業務的多是一些金融機構,其營業場所和不動產是固定的,參與欺詐后難以逃脫,這種風險也就相對較少。
二、國際保理業務的風險防范對策
要想防患于未然,控制國際保理業務的風險,在以上分析了保理商和出口商面對的種種風險因素后,就要趨利避害,做好防范,在一定成本控制下使風險降至最小。
對保理商而言,控制風險,需要從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入手:
1、做好對進出口商的資信調查
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資料顯示,現在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財務問題,而從前文對保理商的風險分析中更可以看到對進出口商進行資信調查的重要性。因此在國際保理業務的整個過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層次、多渠道對進出口商的綜合經濟情況和綜合商業形象進行調查。其內容包括進出口商的工商注冊情況、財務狀況、公司結構、管理人員情況、歷史重大交易額、法庭訴訟紀錄以及專業信用評估機構對該公司的信用等級評估等等。在對進出口商進行資信評價時,要注意把靜態分析和動態分析結合,不僅要對其過去的資信狀況作全面地了解和分析,也要根據其生產經營發展的變化趨勢,對其未來的資信做出預測;不僅要對新發展的客戶進行調查,對那些有過保理業務合作的進出口商也必須堅持信用調查。通過資信調查,保理商可以掌握進出口商的公司資料,從而可以確定與之交易的方式,達到減小交易風險的目的。
2、選擇合適的保理類型
根據不同的標準,國際保理業務可以劃分成不同的類型。對應于每一種保理類型,保理商面臨的風險是有差異的。因此保理商要根據對進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觀經濟形勢等多方面因素選擇恰當的保理方式。從國際保理業務運行實踐看,雙保理商保理模式明顯優于單保理模式。雙保理商保理模式是由進出口雙方保理商共同參與完成的一項保理業務,在此模式下,出口保理商將該出口債權轉讓給進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在其核準的信用銷售額度內無追索權地接受該債權轉讓,并負責對進口商催收貨款、承擔進口商到期不付款的風險。這樣出口保理商可以依賴進口保理商對債務人核準的信用額度來彌補業務風險,從而達到了轉移、分散風險的目的。同時,保理商在不敢保證進口商的資信水平時,可優先采用有追索權的保理方式。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盡管債權轉讓給了保理商,但信用風險仍由賣方承擔。不管買方因何種原因不能支付,包括買方破產的情況,保理商對賣方都有追索權。可見,在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方式下保理商的風險大大降低。因此可以說保理商選擇了恰當的保理方式,也就選擇了相對小的風險。
3、簽訂好保理協議
國際保理通過保理協議來表現其法律關系的實質------債權讓與 。保理協議明確了保理商與出口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間接影響著銷售合同,關系到保理商能否取得無瑕疵的應收賬款所有權。保理協議通常以如下幾類條款來保障應收賬款的安全性:(1)出口商擔保條款。由于保理商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取得完整、合法、有效的受讓債權,所以,出口商擔保是保理協議的重要內容。保理商應要求出口商保證:所有應收賬款在讓與給保理商時是有效的,債務額同發票額一致,進口商將接受貨物和發票,對此不存在任何爭議、扣減、抗辯、抵銷;出口商對此應收賬款具有絕對權利,不存在任何第三者擔保權益及阻礙;未經保理商同意,出口商不得變更銷售合同的任何條款;出口商必須披露其所知曉的有關債權的全部事實;銷售合同中的支付條件、折扣幅度、法律適用和法院選擇等條款,須符合保理合同的有關規定。(2)通知條款。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通知債務人是債權讓與生效的要件之一。在國際保理實踐中,讓與通知具有重要意義。它可以防止進口商向出口商支付,同時具有劃分進口商的抗辯對象的效力。對進口商的讓于通知關系到保理商能否及時有效地獲得支付,所以在保理協議中通常都會對通知的方式做出詳細的規定。如規定在發票上注明該債權已經讓與給保理商,進口商應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樣。(3)附屬權利轉讓條款。債權讓與的法律性質決定了在債權讓與給受讓人后,與債權有關的附屬權利也隨其轉讓。因此,在保理協議中通常也都規定,一些附屬權利隨著保理商對債權的購買自動的轉移給保理商。這些權利主要有:從屬于應收賬款所有權的起訴權、對貨物的留置權等救濟權利、匯付背書代理權、能夠證明受讓債權的文件的所有權以及其它從屬權利。保留對最后一項資料的權利,是為了避免出口商破產時,其財產管理人不提供給保理商能夠證明其購買出口商應收賬款的證據。(4)追索條款和保障追索條款。出口商在保理協議中做出上述保證,并不意味著違反保證的情形不會發生。一旦關于已保理的應收賬款發生爭議,保理協議中必須規定就這些債款保理商對出口商享有追索權。但是,追索可能因出口商喪失清償能力而落空。為此,保理合同中還應規定,出口商就其所享有的債權的保障,保理商有權向出口商行使抵消,有權合并出口商名下的任何賬戶。
對出口商而言,保障貨物質量不發生爭議的措施就是降低風險的措施。除了要選擇信譽良好的進口商和保理商之外,出口商還要做到以下兩點:
1、嚴密合同質量條款,防止買方欺詐。
由于在保理業務中進出口雙方對產品存在爭議時,保理商概不承擔付款責任。因此,出口商要特別注意銷售合同中和質量有關的條款,確保和買方在產品質量問題上不出現爭議。出口商尤其需要注意銷售合同中的以下兩個條款(1)品質條款。出口商對品質條款的規定一定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因為其內容一旦出現疏漏,挑剔的進口方就很有可能指控出口商違約。但是,由于合同中商品品質表示方法的局限性,國際貿易實務中賣方交付的貨物很難做到和合同中規定的貨物質量絕對一致。因此,出口商在訂立品質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問題:對那些很難做到與合同規定的品質完全相符的產品,在合同中應規定商品品質的公差和機動幅度,以避免交貨品質與合同稍有出入而造成違約的風險;對條款內容的規定,語言不能籠統含糊,一般不要用“大約”、“左右”、“公平合理”等字眼,做到條款訂的明確、具體、嚴密、準確,以避免不應有的糾紛;為避免所交貨物與樣品不完全一致而產生的違約,出口商可要求在合同中加列“交貨品質與樣品大致相符”等字句;在不是憑樣品買賣的交易中,買賣方在提交樣品時,應注明“參考樣品”或“僅供參考”,以免發生誤會;在以說明表示商品品質時,合同中應注明規格、等級、標準頒布、制定的年代、版本等;明確規定說明書的法律效力,圖案說明應與商品內容、品質完全一致。 (2) 檢驗條款。按照各國法律和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按照合同檢驗條款得出的結果,是確定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等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據,同時是買方對貨物品質、包裝等提出異議、拒收貨物、提出索賠的依據。同一種商品,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檢驗、由不同的檢驗機構檢驗、用不同的檢驗標準和檢驗方法檢驗,其結果都可能會大相徑庭。所以在買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商品檢驗的時間與地點,以何種檢驗機構簽發的何種檢驗證書為準,采用的檢驗標準和具體的檢驗方法。鑒于檢驗條款法律地位的重要性,許多不法進口商經常利用商檢條款大做文章,或者在簽訂合同時便埋下陷阱,或者在簽訂合同后,要求改用出口商不熟悉的檢驗機構或檢驗標準,以期對出口商進行詐騙。對此要特別加以防范。
2、全面切實地履行合同。
保理合同和銷售合同主體不同、標的各異,是兩個獨立的合同,但是出口商是保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同時也是銷售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這樣兩個原本獨立的合同就通過共同的一方當事人------出口商聯系起來:保理合同的標的是產生于銷售合同的應收賬款權利,銷售合同中的條款影響產生于該合同的應收賬款能否成為保理合同的標的,并制約保理商的收款權。因此保理商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就會通過保理合同要求出口商在銷售合同中列入某些條款。而身受兩個合同約束的出口商,應切實全面地履行自己在兩個合同項下的義務,做到在兩個合同中權利義務的協調,從而使保理業務帶來的效益達到最優。
要降低國際保理業務的風險,除了以上保理商和出口商應采取的防范措施之外,我國有關部門也應該加快相關制度的建設。例如,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無追索權應收賬款轉讓”的保險業務,建立健全有關保理的法律法規等等。在對國際保理業務的風險和防范措施有了一個清醒地認識后,通過多管齊下,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國際保理會成為我國銀行業務利潤的一塊重要來源和進出口商首選的國際貿易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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