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志剛 ]——(2004-6-9) / 已閱25056次
行政許可法要求海關在行政管理運作效率上有明確的標準,促使海關管理主體務必要增強整體意識和整體效能,建立起一套統一的、協調高效的行政管理運行機制。
首先結合現代海關業務改革的實際,重新科學界定各級海關以及各級海關內部處室的職權范圍,盡早形成決策層、監督層和執行層的有機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管理政務公開制度,減少部門間因扯皮推諉而造成的效率低下現象,確保管理行為按照行政許可權的要求統一實施。為此,必須做到:一是公開重大決策。公開重大的行政決策,特別是公開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抽象行政行為,使外貿企業和社會公眾熟知海關的行政決策行為,提高人們對海關決策行為的理解、認知程度,減少實施過程中的阻力;二是公開海關管理所依據的法規文件。讓管理相對人在了解了相關法規文件后,對自身行為有一個可參照性,指導他們的通關行為。三是公開行政程序。既可以減少辦事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加強對辦事過程的監督,避免“暗箱操作”
其次要以建立電子海關為中心軸,以滿足現代海關管理需要為目標,不斷改革海關管理制度、細劃責任、簡化程序。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在管得住的前提下,可還權于民。如針對海關當前內外勤共存、外出執法成本較高的情況,可按照權力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在口岸成立一個事業性組織專施查驗,這樣不僅可緩解人力短缺和監管任務過重的矛盾,還可降低國家財政支出。進而,滿足企業對管理程序便捷化的執法要求。
再次應按照建立現代海關制度第二步發展目標的要求,參照即將出臺的國家《行政程序法》著手準備制定《海關管理程序實施細則》。對海關現行管理程序進行大梳理和大修改,盡可能地減少因“紅頭文件”的不安定性給企業信賴利益造成損失情事的發生。塑造海關“以法管人、以法服務于人”的誠信管理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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