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8-10) / 已閱18211次
(一)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情況下,開發(fā)商與購房人簽訂的認購書的效力?
前述二個案例,法院均認為,認購書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可認定為商品預售合同;由于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
但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2)郴民一終字第189號,該案的背景較為復雜,同樣涉及房屋上漲,交涉未果,開發(fā)商主張合同無效。
但法院認為,開發(fā)商主張合同無效主張《認購書》應屬無效合同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能支持。
《認購書》不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是對今后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預先約定,且開*公司在與羅*簽訂《認購書》之時并未實際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故該《認購書》應認定為商品房預約性質的合同更符合雙方的實際情況。
理由:《認購書》雖然約定了當事人名稱、商品房基本狀況、商品房面積、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完工日期,開元公司也按照約定收受了羅*交納的部分購房款50,000元,但該《認購書》沒有約定商品房的銷售方式、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供水、供電、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公共配套的產權歸屬、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解決爭議的方法、違約責任以及其他事項,況且《認購書》第八條也明確約定“未盡事宜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即《認購書》簽訂后,開*公司與羅*還需要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因該《認購書》屬于商品房預約性質的合同,不是商品房預售性質的合同,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并沒有明確禁止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則不能進行商品房的預約,且該《認購書》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故上訴人開元公司主張該《認購書》無效,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若認定無效,購買人如何獲取賠償?是否應包括房價上漲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購房人主張開發(fā)商賠償損失的范圍及金額是難點;一般而言,對于返還購房款及利息爭議不大,但房屋溢價部分是否在賠償范圍,爭議較大,最高法院觀點也并不統(tǒng)一。
觀點一,合同無效,過錯方應基于締約過失賠償限于信賴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過履行可以獲得利益。
舉一案例,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號,認為,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即不存在繼續(xù)履行問題,故基于合同有效可以獲得的利益不屬于賠償損失的范圍。
最高法院認為,該案中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徐*就不能再期待依據(jù)該無效合同取得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因此,該房屋租金不是合同無效必然造成的損失,屬于徐*開辦公司和批發(fā)中心的經營成本,徐*訴請富*公司賠償其房屋租金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
原判決將房屋租金損失認定為合同無效后徐*的經濟損失范圍并判決富臨公司支付徐*房屋租金損失2207756.25元,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觀點二,合同無效時,買受人所受損失數(shù)額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因房屋升值獲得的利益、買受人因此喪失的訂約機會損失等。
北京高院持此觀點,且前述案例中的判決思路也如此。
此類裁決思路在房價高漲、出售方違約的情形下,適用范圍較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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