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莫龍 ]——(2018-8-16) / 已閱6537次
我國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該條款規定了違約責任,我們拆分一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這是兩類違約的情形,要么沒有履行,要么雖然履行,但不符合約定。第一種很好理解,不履行義務,就是完全不依照合同來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第二種就有很大彈性了,履行了義務,但不符合約定?
如何確定不符合約定?這個就有很大主觀性在里面了,如有這么一個案例,某甲購買了一套房屋,約定了臥室與廚衛的方位,在交房時,開發商所交付的房屋方位與約定的方位不對,后來某甲起訴開發商,這時就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是這個都要起訴,又不是什么大事,就只是方位不對嘛;另一種很支持起訴,因為合同約定了就要按照約定執行,未按約定執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這個案例就是典型的主觀題,但是大家需要注意,我在講述該案例時有個前提,那就是雙方在合同里面約定了方位,而后來開發商交房時,方位不對,這里面就存在了一個判定標準,雖然都是履行合同,最后看的是合同約定條款內容。如果這個案例僅僅是口頭約定,那么該案最終也不會獲勝。
本人暫且為這個不符合約定做一番解釋:根據生活,暫且將合同分為兩類,一類為買賣合同,一類為服務合同。不符合約定在買賣合同中是指交付的動產或不動產不符合約定的功能、質量和保質期等,在服務行業的合同里面指的是所購買的服務未起到了明顯的效果,如中介合同未實現租房、辦理相關手續等等。按正常來講都是要符合的,故而不符合都構成違約,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第107條之規定,承擔違約的方式有三種: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這里面的措施按照文義理解是擇一選之,但在現實中,擇一選用的都很少,基本是相結合。另結合適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通過這條是無法看出來的需結合《合同法》第112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來適用。結合使用的,是其他損失,如未造成其他損失,是否依照擇一處理,未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