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朝暉 ]——(2004-6-12) / 已閱19712次
第八,增強內資企業的競爭力。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跨國公司和國外巨型企業紛紛槍灘中國市場,同時內資企業也要適應客觀形勢的需要走向世界參與國際競爭。但目前內資企業的競爭力普遍較弱,在短期內又難以通過動大手術使之脫胎換骨。虛擬聯合體可以迅速集中內資企業的優勢,形成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共同體。
第九,虛擬聯合體可以作為企業購并的序曲。近年來,企業購并風起云涌,不論主動或被動,情愿或無奈,自愿或強制。但許多企業在購并完成后,卻發現對方并不適合自己。此時再欲分開,則還要費一番周折。在友好并購中,虛擬聯合體可以作為企業購并的前奏,如果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雙方認為購并有利于彼此的發展,則進入現實的并購程序;否則,分道揚鑣,彼此皆無虧欠,亦不需向對方負責。
當然,虛擬聯合體也同時存在缺乏穩定性、權責不明、意志不統一等消極方面,這與其積極意義共同構成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此兩者之間籠統地爭辯孰優孰劣是沒有價值的,應將這一選擇權交由以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終極目標的經濟主體來行使。
三、虛擬聯合體的法律地位
1、 虛擬聯合體應當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民事主體資格,是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或者借助他人的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和行使民事權利,承擔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主體資格是民事主體在民法上的法律人格,民法正是通過賦予不同民事主體的不同主體資格來確定它們不同的法律地位的。[4]
虛擬聯合體雖然有時并不具有獨立的財產或其他財產性權利,但是,在許多情況下,讓渡和轉手商品所有權的人并不是商品的所有者,只要它能夠作為一個獨立的商品交換者,自主地處分一定的商品所有權時,就應認為它是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5]虛擬聯合體正是符合這一條件的經濟組織,何況他有時可以對成員企業的終極產品享有所有權。但是,我國法律尚未確認虛擬聯合體的民事主體資格,然而虛擬聯合體在運作中又能夠采用合法途徑規避這一法律空白,而規避的結果不僅不經濟而且易起紛爭。因此,以法律的形式確認虛擬聯合體的民事主體資格是必要和必須的。
2、 虛擬聯合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主體資格包括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地位的集中體現。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義務能力兩方面。虛擬聯合體的權利能力,是通過其可享有的具體的權利體現出來的。不同序列和類型的虛擬聯合體擁有享受不同的具體權利的能力,這也是其實現民事權利能力的結果。
1)所有權
虛擬聯合體在組建時,通常不享有對任何物的所有權,各生產要素仍為其成員擁有。但如有成員自愿將其名下的財產轉移為虛擬聯合體所有(例如核心企業為取得非核心企業信任而為之),法不應為此做出禁止性規定。此外,虛擬聯合體存續期間的孳息,按照其成員的合同約定,也可能為虛擬聯合體所有(例如其成員希望籍此達到建立企業集團的目的)。
2)他物權
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兩方面。虛擬聯合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經營、承包之權,亦可享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及船舶優先權。如果虛擬聯合體的成員均為國有企業或國有單位,則其只能享有財產權而不是所有權(財產權是他物權的一種[6])。
3)債權
虛擬聯合體可因買賣、借貸、承包等合同行為而享有債權,也可因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而行使債權。
4)知識產權
虛擬聯合體可以擁有商標權,這對同業中小企業組成的非核心型虛擬聯合體尤為具有意義,這也是此種虛擬聯合體形成的主要動因之所在。同時,對于虛擬聯合體工作人員的職務發明,按合同約定,其專利權歸虛擬聯合體所有的,虛擬聯合體得享有專利權。
5)名稱權
名稱權是虛擬聯合體特定化的標志,是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經濟生活的先決條件。
虛擬聯合體除享有上述民法上的權利外,還享有訴訟法上的訴權。
虛擬聯合體的民事義務能力是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義務的資格。除與其他主體的對世權相對應存在的義務外,唯一值得討論的是虛擬聯合體的債務承擔問題。在法人型虛擬聯合體中,顯然其債務應由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而不能波及成員企業的財產,包括由虛擬聯合體支配的那部分。在合伙型虛擬聯合體中,其債務應首先用虛擬聯合體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由其成員承擔連帶責任。此二者依法人和合伙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也。但在虛擬型虛擬聯合體中,其債務承擔在無約定的情形下,應由其成員各自承擔自身的債務,而與虛擬聯合體無涉,即使虛擬聯合體擁有財產。這是出于保障虛擬聯合體穩定運營的考慮。在核心型虛擬聯合體中,如有約定,核心企業可為非核心企業承擔連帶責任,而后者不必對前者承擔連帶責任。因為相對而言,核心企業實力雄厚,主導虛擬聯合體的運營,非核心企業則勢單力薄,處于從屬地位。要求核心企業承擔較多的責任,對于非核心企業也是比較公平的。
四、虛擬聯合體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區別
虛擬聯合體與其他經濟組織在現實中不可避免的要發生交叉,但其仍與其他經濟組織存在一定程度的區別,這是虛擬聯合體這一組織形式獨立存在的先決條件。
1、虛擬聯合體與法人的區別在于:法人必須有獨立的財產權,即其財產與其成員的財產嚴格分開,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①而虛擬聯合體則沒有這一要求,它可以有財產權,也可以沒有,而只是協調分屬其成員的生產要素共同生產。虛擬聯合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
是,但即使以法人的形式存在,仍應具有虛擬聯合體的特征,即除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外,還可以支配其成員享有所有權的生產要素。
2、虛擬聯合體與合伙組織的區別在于:合伙要集中合伙人的出資,統一合伙人的意志;而虛擬聯合體可以保持各自為政的狀態(比如中小企業只是出于大批量集中購料及共同塑造品牌的考慮而組建的非核心型虛擬聯合體)。同時,虛擬聯合體的進入、退出和解散也可由合同的約定而較合伙靈活。
3、虛擬聯合體與合同關系的區別。特定的虛擬聯合體與企業間的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有很多相似之處。但他們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虛擬聯合體可以在這些合同之外另有一個實體存在,同時虛擬聯合體成員可以按照各自產品(服務)等貢獻的價值或份額分享利潤,其成員還可共同擁有一個商
品品牌。
4、虛擬聯合體與特許連鎖經營的區別:特許連鎖經營的經營權
高度集中于總部,且各加盟店之間沒有橫向聯系。[7]而且,加盟店的經營范圍常常局限于總部特許的范圍內。而虛擬聯合體經營權可以分散于各成員企業,各成員之間可以有橫向聯系,其營業范圍除一部分融入虛擬聯合體之外,還可有其他經營。
5、虛擬聯合體與企業集團的區別:企業集團是由若干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在統一管理基礎上組成的經濟聯合組織。[8]虛擬聯合體成員并不以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為要件,也并不以統一管理為特征(雖然有些虛擬聯合體也有統一管理,但這種統一只限于成員企業用以構成虛擬聯合體的部分生產要素,而不是整個企業都要服從統一管理,這與企業集團根本不同)。而且企業集團的主要連結形式是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股權占有,虛擬聯合體成員之間通常沒有控股關系。
虛擬聯合體必須至少有一個同上述經濟組織相區別的特征,才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否則就應歸入上述經濟組織之一。
五、虛擬聯合體其他相關問題
1、組建經營型虛擬聯合體,必須首先進行資產剝離。資產剝離的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第二階段是經營性資產中,盈利和不盈利資產的剝離。不實行資產剝離,公平和效率都無從談起。
2、虛擬聯合體的治理結構。虛擬聯合體可以由成員企業選派代表組成虛擬聯合體理事會,根據合同約定和各成員的的共同授權,統一支配虛擬聯合體內各生產要素的運營,執行其成員的共同意志,代表各成員進行商事洽談和組織、參與其他商事活動,協調各成員之間的關系。在核心型虛擬聯合體中,如果其成員同意,也可不必組成虛擬聯合體理事會,而由核心企業行使上述職權。
3、虛擬聯合體的監督機制。虛擬聯合體也可由成員企業選派代表組成虛擬聯合體監事會,監督虛擬聯合體的生產經營及財務收支等情況。政府和傳媒亦可構成監督系統的組成部分。[9]同時,適當靈活的退出機制,也不失為一種消極的監督方式。此謂“用腳投票”者也。
4、虛擬聯合體的進入和退出機制。虛擬聯合體的進入和退出,應當由其成員自行約定。這一約定應盡可能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即虛擬聯合體的進入應充分尊重現有成員的意志,而其退出則應尊重個體成員的選擇。當然,這種尊重以不損害其他成員的利益為限,如有違于此,則可做出禁止性的規定,并要求責任方予以經濟賠償或補償。
5、利用虛擬聯合體規避法律的情況,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屬法律本身的規定不合理,則應允許。如屬有違社會公序良俗或損害國家利益,則應予以取締。
6、有論者認為,虛擬聯合體也能上市融資。本文作者認為,上市是專屬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項權利。不符合這一條件的虛擬聯合體不應具備直接上市資格。但是,虛擬聯合體可以通過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買殼上市,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
7、應嚴禁政府和擁有行政權或行政壟斷權的企業介入虛擬聯合體。政企不分是長久以來難以解決的弊病,也是國企困難的主要原因所在。如果允許上述主體介入虛擬聯合體既可能使其對虛擬聯合體的其他成員企業搜刮掠奪,也可能對虛擬聯合體外的其他企業形成不正當競爭,或二者兼而有之。
8、應嚴禁各大企業利用虛擬聯合體實施壟斷。同業中小企業利用虛擬聯合體集中采購以降低成本,統一定價以避免惡性競爭,從而增強與大企業競爭的實力應當是被允許的。但若大企業組成虛擬聯合體并進行集中采購和統一定價,則是一種明顯的壟斷行為,故當禁絕
參考文獻
[1]孫武(春秋).孫子兵法[M].南寧:廣西民族出版社.1998,45.
[2]參見:吳世宦.法治系統工程學[M].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21.轉引自吳春香、陳朝暉.論企業管理之法治化[J].忻州師范學院學報.2003(1),66.
[3]蘇東水.產業經濟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85.
[4]李開國.民法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4,55.
[5]佟柔.中國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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