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8-27) / 已閱18112次
最高法院公報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7-2018
文|赫少華律師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梳理2017年第8期至2018年第7期,最高法院公報案例17民商事裁判觀點。其中,第17例系2017年第3期案例,之前梳理中存有遺漏。
1、最高法院公報案例民商事裁判摘要集成|2016-2017
2、最高法院公報案例“與公司相關糾紛”司法觀點集成|2014-2016
3、盤點|2014年度最高法院公報案例(民商事卷)裁判摘要集成
4、最高法院公報案例“借款合同糾紛”司法觀點集成(2005-2014)
5、最高法院公報案例“與公司相關糾紛”司法觀點集成(2009-2011)
6、最高法院公報案例“與公司相關糾紛”司法觀點集成(2012-2014)
7、最高法院公報案例“房屋買賣糾紛”司法觀點集成(2006-2014)
一、王謙與盧蓉芳、寧夏建工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寧夏恒昌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2483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7期
裁判摘要:
一審勝訴或部分勝訴的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且在二審中明確表示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在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后,該當事人又申請再審的,因其缺乏再審利益,對其再審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導致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吉林薈冠投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東證融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與長春東北亞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占琴公司解散糾紛案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2148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7期
裁判摘要:
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維護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其實質在于公司存續對于小股東已經失去了意義,表現為小股東無法參與公司決策、管理、分享利潤,甚至不能自由轉讓股份和退出公司。
在窮盡各種救濟手段的情況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選擇。公司理應按照公司法良性運轉,解散公司也是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有力舉措。
三、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唐山市昌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175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6期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其適用的前提應為備案的中標合同合法有效,無效的備案合同并非當然具有比其他無效合同更優先參照適用的效力。
在當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無效的情況下,一般應參照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在無法確定實際履行合同時,可以根據兩份爭議合同之間的差價,結合工程質量、當事人過錯、誠實信用原則等予以合理分配。
四、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與大連一方地產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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