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8-27) / 已閱18116次
八、黑龍江北大荒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與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七星糧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宏達糧油工貿有限公司等擔保合同糾紛案
案號: (2017)最高法民申925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8年第1期
裁判摘要:
同一債權上既有人的擔保,又有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共同過錯致使本應依法設立的質權未設立,保證人對此并無過錯的,債權人應對質權未設立承擔不利后果。
物權法第176條對債務人提供的物保與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時的債權實現順序有明文規定,保證人對先以債務人的質物清償債務存在合理信賴,債權人放棄質權損害了保證人的順位信賴利益,保證人應依物權法第218條的規定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九、深圳市標榜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鞍山市財政局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802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1、合同約定生效要件為報批允準,承擔報批義務方不履行報批義務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過失人獲得利益以善意相對人喪失交易機會為代價,善意相對人要求締約過失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除直接損失外,締約過失人對善意相對人的交易機會損失等間接損失,應予賠償。
間接損失數額應考慮締約過失人過錯程度及獲得利益情況、善意相對人成本支出及預期利益等,綜合衡量確定。
十、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與重大資產重組同步實施的案件,在破產司法實踐中啟動最高法院與證監會會商機制。
重整與重大資產重組程序并行,對內需要解決重整狀態下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對外需要協調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之間沖突。
通過會商機制形成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意見,法院在參考該意見的基礎上裁定批準重整計劃。
十一、上海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訴江蘇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馮軍、上海博恩世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11期
裁判摘要:
1公司減資時對已知或應知的債權人應履行通知義務,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況下直接以登報公告形式代替通知義務。
2公司減資時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應知的債權人的義務,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其在減資過程中對怠于通知的行為無過錯的,當公司減資后不能償付減資前的債務時,公司股東應就該債務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