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順捷訴訟擔保 ]——(2018-9-3) / 已閱5072次
在現代社會,如果人們在銀行或是正規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的時候會經常遇到的一種情況:你要提供擔保!所以在現代生活中,擔保這個詞匯出現的頻率是非常之高,那么問題來了,如此高熱度的詞匯,生活在古代的老祖宗們知不知道是個什么玩意兒呢?
其實,在中國古代,擔保制度源遠流長,咱們這些后世子孫們通過史書資料查閱,再不濟通過一些影視資料也可以知道的最常見的兩種擔保方式:質、押。
我國古代的“質”始于春秋戰國時的人質,后推廣到財產關系上。先秦債務擔保除了廣泛使用“盟誓”方式外(可見,“信譽擔保”這種方式歷史悠久啊,所謂“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 老祖宗們要比現代人更看重各人信譽)就是以提供人質為主。春秋戰國時期國和國之間的結盟、訂約,一般習慣于以國君之子為人質當作盟約的擔保。民間借貸也采取這一方式,當不能清償債務時,只能出賣家屬,淪為債務奴隸。韓非曾說:今家人之治產也,相憐以衣食,相惠以佚樂,天饑歲荒,嫁妻賣子者必是家也。從秦漢直到明清,以人作質擔保債務的現象一直存在。
另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就“押”。押是在古代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押的基本意思是在公文契約上簽字或畫記號以作憑證,引伸為“抵押”,把財物給人做擔保。押或抵押作為性質較純粹的物的擔保方式,屬于無占有質。據考證,六朝后,抵押制度已經出現。民間的抵押一般要求債務人將不動產的所有權證書,如地契、析書(家產分割文書)等交給債權人,到期未能償清債款的則財產被轉移占有,此種方式非常接近于現代的抵押概念。明代的抵押借貸非常的常見,但卻沒有明確的法文規定,到了清末才出現了關于抵押的律令條文。
所以現代社會的一些擔保方式對于古人來講,雖然完善進步很多,但還真不是那么的陌生,不過,現代社會出現的訴訟擔保方式,老祖宗們肯定是陌生的啦,那么訴訟擔保又是個什么概念呢?
訴訟擔保,即訴訟保全擔保,屬于司法類擔保。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訴訟保全,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一種申請行為,同時法院也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等值的財產擔保,那么問題來了,如果申請人沒有那么多財產進行擔保怎么辦?(插播廣告啦——找權威的訴訟擔保公司,如唐山地區的河北順捷訴訟擔保公司。)訴訟擔保公司會為申請人提供一份等價值的保函,而申請人則只需花費很少擔保費即可,是不是很驚喜?
可見,隨著歷史的發展,擔保行業的發展也是與時俱進,以人為本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