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8-9-3) / 已閱8069次
新個稅法|個人轉讓股權,先完稅!
陳召利,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首發:北大法律信息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8月31日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通過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優化稅率結構,切實減輕了廣大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是,本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除了減稅以外,其中新增的第十五條第二款值得特別重視: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個人轉讓不動產辦理轉移登記時,登記機構要求提供完稅憑證,已是實踐中的普遍做法,對市場主體并無影響。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相當多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并未要求提供完稅憑證,導致納稅義務人偷稅、漏稅現象較為普遍。
為加強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國家稅務總局曾經于2009年6月12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
然并卵!國稅函〔2009〕285號文僅為國家稅務總局一家發文,公司登記機關依然我行我素,并未強制要求按照國稅函〔2009〕285號文執行。因此,國稅函〔2009〕285號文終成一紙空文,于2014年12月7日被國家稅務總局自行廢止。
與國稅函〔2009〕285號文相比,個人所得稅法系法律規定,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必須執行,而且未區分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時股權轉讓價款是否應當到期支付。參照個人轉讓不動產辦理轉移登記時一次性全額納稅的做法,這意味著,自2019年1月1日起,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應一次性全額納稅并提供完稅憑證,無論股權轉讓價款是否應當到期支付。稅務機關是否會參照不動產登記的模式,在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登記窗口增設納稅窗口,不得而知。
此外,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實踐中,支付方常常忽視這一規定,未履行扣繳義務,存在較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