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莫龍 ]——(2018-9-4) / 已閱5705次
為了從理論上對保安的權利進行明晰,下面我們將一起探討,保安如何將授予的權力收緊,關進籠子里,放在陽光下,良性運行。
因為保安依附于物業,物業通過合同的簽訂,獲得一些權力,如監管停車、負責行人進出登記等,這些是物業公司通過與業主簽訂合同,而約定產生的,對合同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但是有的時候物業并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又怕業主找其鬧事,這樣又找了第三方,即本文的主人公——保安群體,物業找保安,目的無非就幾個:第一,安全保障確實需要人來做;第二,應對業主的過激行為;第三,做一些物業想做而不敢明著做的事。
物業公司作為服務型其企業,它的營收都是通過提供服務獲取的,沒有服務,就沒有收入,如果額外的創收,物業公司根本沒辦法養活公司員工,可是對物業來說,居民小區有什么可以創收的呢?首先,便是小區廣告位出租。很多小區,在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這一塊收入就直接進入到物業的財務統計里面,不會用到小區的建設和維護;其次,小區的停車收費。有的小區是人車分離的,有的是人車一體的,人車分離,物業收費,還情有可原,畢竟地下停車庫是開發商自己出了錢開挖出來的,但是能夠地上停車的小區,業主進去停車還要收費,且所收的這部分費用又沒有用于小區的建設和維護;最后各種回扣,好處費,出賣業主信息等。
物業公司自己心知肚明,哪些是自己有權做的,哪些是超出權力范圍的,可是將超出范圍的讓給保安來做,這不就解決了嗎?讓保安給自己背鍋,自己去賺業主的錢,何樂而不為呢?于是在中國就出現了一種奇特的結合,物業公司與保安公司的結合,于是就發生奇妙的變化,物業和保安的權力居然直逼城管,甚至超過城管。
為什么這樣說呢?城管屬于國家行政機關,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而物業與保安屬于民間自治機構,屬企業,權力來源于業主的授予,我國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權力必須是法有授權才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但是物業與保安沒有限制一樣的,要做什么就做了,沒有是否合理合法這一說,他們懂得分化業主,不讓業主團結在一起,他們明白,若讓業主團結在一起,那么他們必將喪失巨大的收益,于是就出現了這么一種景象:物業和保安對小區業主里面高收入、公職人員或給他們好處的這么一小撮人群格外照顧,有的免他們的物業費、分享廣告收益等,以期來籠絡這批人,因為這批人要么有錢,要么有勢,在小區里影響比較大,他們搞定了這一小撮人,其他人又不團結,你說怎么可能斗得過呢?
于是,在中國物業公司和保安就是隱形的城管,損害著業主的權力,但卻沒有有效的法律進行規制這種情形。
綜上所述,為解決該問題,本律師提出以下論點,供大家討論:
第一,及時成立業主委員會。因為只有群體才能獲得同等對待,只有群體集體發聲,聲音才響亮。沒有群體,個體怎能和對方群體對抗呢?
第二,從根源上限制物業公司的權力。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簽訂物業合同時要及時限制物業公司的權力范圍,并明確超過后的責任。合同就是民商事的憲章,在合同里限定清晰,能夠為后續減少諸多糾紛和麻煩。
第三,明確對保安質量的選擇標準。列明對保安的要求標準,不符合不接收,列明對小區創收模塊的利益分成要求。
第四,明確物業和保安的禁止事項。
我想有了群體,有了界限,物業和保安的權力才會回到正常階位上來,而不至于讓業主花了錢買罪受,也才能讓保安將授予的權力還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