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6-13) / 已閱7925次
法警的素質不容忽視
楊濤
新華網長沙6月2日報道,因玩忽職守而使犯罪嫌疑人當庭脫逃,至今尚未抓捕歸案,湖南岳陽市君山法院有關責任人將被嚴肅查處。據悉,事故直接責任人饒某今年51歲,原在法警隊工作過一年多時間,因年齡偏大不能授銜而調離,今年3月法院又將他安排進警隊。
依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從其他部門調任不同職務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齡:辦事員、科員級不超過二十五周歲,科級不超過三十五周歲,副處級不超過四十五周歲。而饒某今年51歲了,君山法院還是將他安排進警隊,僅從這一點來看,法院領導也是難逃其責。
司法警察是在司法機關內為司法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擔負著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執行傳喚、拘傳、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執行死刑等重要的職責。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擔負著保護犯罪現場,傳喚、拘傳、協助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參與搜查等重要的職責。可以說,司法警察的責任重于泰山,必須具有較高的素質和很強責任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對擔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出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良好的品行和身體健康等條件的規定。同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擔任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也有類似的要求。
不過,規定終究是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執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事實上,很多基層的司法機關并不重視司法警務工作也不重視司法警察的素質。司法警務工作沒有真正提到重要位置,而司法警察則更多地當作為一種待遇,或給領導的司機,或給沒有希望轉法官、檢察官的人,或給年紀較大想輕閑休養的人。在這種情形下,司法警察的業務、身體素質的要求都統統讓路。當然,司法警務工作也因此沒有了保障或保障無力,有的本該由司法警察來執行的事務由法官、檢察官代勞了;有的本該由多名司法警察來完成的事務而只有少數司法警察在場;還有的司法警察因為身體等原因實際上并不能很好完成司法警務,給司法工作的安全帶來隱患。
近些年來,各地法院、檢察院因為司法警察的缺位或瀆職導致在司法工作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自殺等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究其原因,當然跟司法警察本身的玩忽職守行為有關,但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是我們的有關領導沒有高度重視司法警務工作及司法警察的素質,司法警察的素質沒有保障,當然很難期望他們干出高質量的司法警務工作。
真正重視起司法警務工作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質,切實清除不合格的司法警察,這是司法工作對我們的要求,也是君山法院發生的脫逃事件給我們的啟示。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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