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建國 ]——(2020-8-3) / 已閱10181次
有了一些合理的想法并加以論證后,剩余的便是行動,修正現行規定。鑒于對管理人自由執業限制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筆者建議對其中限制管理人地域執業的條款進行修訂,允許凡是依法成立并具備一定連續執業年限、符合管理人條件的中介機構跨區域執業。或者另行制訂管理人補充規定,允許破產案件申請人、債務人、意向投資人協商確定管理人。當然,更好的措施是通過國家立法授權國務院組成部門實施行政許可。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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