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10-23) / 已閱16123次
最高法院:股權回購中,目標公司提供擔保行為被認定有效?
文|赫少華 律師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
導問:目標公司提供擔保行為與股東會決議的關聯性?
二審認為,公司擔保是否經過股東會決議,不影響對其擔保無效的認定
再審認為,即便沒有經過股東會決議,認定擔保有效,符合一般公平原則
基本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28號強靜延、曹務波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于2018年9月7日裁決,涉案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系目標公司。
《增資協議書》主要約定:強靜延向瀚霖公司增資3000萬元,其中400萬元作為瀚霖公司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2600萬元作為瀚霖公司的資本公積金,強靜延持有瀚霖公司0.86%的股權!咀ⅲ翰樵儭捌蟛椴椤盇PP,顯示強靜延持有0.8%股權】
《補充協議書》第2款約定:如果目標公司未能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合格IPO,強靜延有權要求曹務波以現金方式購回強靜延所持的目標公司股權,回購價格為強靜延實際投資額再加上每年8%的內部收益率溢價,計算公式為P=M×(1+8%)T;
第6款約定:瀚霖公司為曹務波的回購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強靜延將持有的瀚霖公司股權轉讓給曹務波,按《補充協議書》約定的價格計算方式回購……逾期超過30日仍未付清,則強靜延有權要求曹務波付清轉讓款和違約金后,退出股權。《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曹務波未履行支付義務。
二審觀點:
瀚霖公司為曹務波回購強靜延股權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無效
瀚霖公司為曹務波回購強靜延股權的股權轉讓款支付提供擔保,其實質是不管瀚霖公司經營業績如何,股東強靜延均可以從瀚霖公司獲取收益,該約定使得股東獲益脫離了公司的經營業績,悖離了公司法法理精神,最終使得股東強靜延規避了交易風險,將瀚霖公司可能存在的經營不善及業績不佳的風險轉嫁給瀚霖公司及其債權人,嚴重損害了瀚霖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強靜延簽訂《增資協議書》時是否具備瀚霖公司股東身份以及瀚霖公司提供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決議,均不影響瀚霖公司提供擔保行為的效力認定。
最高法院再審:
本案二審判決認定瀚霖公司擔保條款無效的主要裁判理由系擔保條款使股東獲益脫離公司經營業績,悖離公司法法理精神,使強靜延規避了交易風險,嚴重損害瀚霖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其一,強靜延已對瀚霖公司提供擔保經過股東會決議盡到審慎注意和形式審查義務(如《增資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都已明確增資擴股已通過股東會決議)。
其二,強靜延投資全部用于公司經營發展,瀚霖公司全體股東因而受益,故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法院認定,案涉擔保條款合法有效,瀚霖公司應當對曹務波支付股權轉讓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于對賭協議,公司擔保效力與股東會決議關聯問題,筆者根據相關文章梳理如下:
Ø 《最高法院關于對賭協議合同效力認定的觀點及判決》中,最高法院在被稱為“對賭協議第一案”中認定了無效情況僅限于以目標公司為主體的回購和補償條款,而對于股東與投資方簽訂的補償承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
鏈接:《最高法院關于對賭協議合同效力認定的觀點及判決》
Ø 《最高法院:對賭中涉回購事宜的擔保條款的效力及賠償范圍劃分》中,將目標公司以 擔保的形式拉回到對賭。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