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8-11-19) / 已閱14848次
債權保全(執行)與異議的基本規則綜述
作者:陳召利,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筆者經常接到咨詢,詢問能否申請保全(執行)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能否申請保全(執行)債務人的未到期債權,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保全(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履行通知)后有異議怎么辦,提出異議后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應當如何尋求救濟,諸如此類。
我國現行法律有關債權保全(執行)的規定散落于不同法律規范文件中,為了便于理解,筆者茲專門整理總結如下,僅供參考。
一、 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保全(執行)債務人的到期債權?
答:可以。
【法律解析】
我國民事訴訟法未明文列舉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否包括債權。被執行人的債權作為其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債務的一般擔保,不能豁免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61-69條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作了詳細規定。
二、 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保全(執行)債務人的未到期債權?
答:可以。但是,未到期債權在到期之前,只能凍結,不能責令次債務人履行。
【法律解析】
我國法律、司法解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法〔2011〕195號)第13條規定,“依法保全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待債權到期后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第三人僅以該債務未到期為由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對該債權的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貫徹實施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通知》(法〔2017〕369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夠執行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優先予以執行;對于被執行人未到期的債權,在到期之前,只能凍結,不能責令次債務人履行。”
三、 次債務人提出異議后,法院如何審查,是否應當停止執行?
答:對于次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一般為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內,通知另有說明的除外)提出異議的,除到期債權系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人民法院對提出的異議不予審查,即應停止對次債務人的執行。
特別提醒:
次債務人必須在法定期限提出異議,否則不發生發生法律效力。
次債務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于法律規定所指的異議。次債務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次債務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
次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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