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18-11-22) / 已閱17998次
如何推翻員工偷蓋公司印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胡雷 江蘇友為律師事務所 lawyerhulei@163.com
摘要:職工利用職務之便,偷蓋公司印章制作《承諾書》,以求取得其與公司勞動糾紛的勝訴。公司面對白紙、黑字、紅章,有口難辨。法院也會傾向于認定承諾書。此時要仔細審查承諾書的來源和內容,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承諾書》有無證明力和證據(jù)力大小進行判斷。
關鍵詞:承諾書 來源 真實性 證據(jù)效力
一、案情簡介
筆者代理公司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件中,公司本不拖欠勞動者公司,由于雙方各執(zhí)一詞,最終啟動審計程序,審計結果也是公司不拖欠工資,此時基本能夠定案。誰料半路殺出個程咬金,勞動者提供了一份加蓋公司印章的《承諾書》,其內容是公司拖欠勞動者工資100多萬。從此開始,我們開啟了推翻該《承諾書》的艱苦斗爭。本案歷時四年。歷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發(fā)回重審的一審、發(fā)回重審的二審。直到最終的終審判決才取得勝訴。
二、承諾書缺乏真實性
(一)形式上章字分離
公司印章沒有蓋在單位署名和日期處而是蓋在空白的位置不合常理。印章與文字不重合便于混淆視聽,根據(jù)現(xiàn)有鑒定技術無法確定文字和印章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無法鑒定文字打印的形成時間和印章加蓋時間,該份承諾書變造可能性極大。現(xiàn)有的鑒定文字打印時間的技術是對比鑒定,對樣本的要求非常高,是通過對比和檢材出自同一打印機的樣本所得出。印章形成時間的鑒定是通過對比同一印章加蓋的材料得出,對印章的印油要求較高。故這些在司法實踐中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二)承諾書提交的時間不合常理
承諾書是勞動者在在審計報告審計的公司不拖欠工資結果出來之后提供,已經過了舉證期且一審即將結束,如沒有該份承諾書一審就會判決勞動者敗訴。如此重要的證據(jù),勞動者在仲裁之初就應當提供,然而卻是在審計報告出來之后才提供不合常理。而且承諾書是公司拖欠工資的債權憑證,可以不經勞動仲裁直接以承諾書向法院起訴,這些勞動者都沒有做。
(三)承諾書落款時間和勞動者自述收到的時間相差一年
承諾書的落款時間為2013年元月,勞動者自述收到該承諾書為2014年,相差一年之久。勞動者的解釋是公司領導將承諾書交于其時就是這個樣子的。
(四)勞動者與其代理人陳述的收到承諾書的時間差距甚遠
勞動者每次開庭事必躬親,唯獨第一次提交承諾書的時候其為到庭。勞動者代理人第一次向法庭提交承諾書時稱承諾書時2013年春節(jié)前后公司給勞動者的。之后的開庭中,勞動者陳述《承諾書》是公司在2014年給她的。
(五)勞動者在本案中存在其他變造證據(jù)的行為
為了主張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將提交審計的材料中的提成貨款用筆做了涂改,把提成款改高,與公司提交審計材料的原件不符。如果承諾書為真,勞動者沒必變造提成款。
(六)勞動者無法對承諾書的來源作出合理解釋
為了證明該承諾書不真實,我方組織了以下問題當庭向其發(fā)問:
1、《承諾書》是誰交給你的?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
2、《承諾書》你2014年初就拿到了,這么強有力的證據(jù)為什么一開始不提供而是等到一年多之后的審計報告出來后才提供?
3、既然《承諾書》已經明確了公司拖欠工資,你為何之前還要審計?為何不直接依據(jù)《承諾書》主張權利?
……
勞動者及其代理人對上述問題均是顧左右而言他,無法做出合理的解釋。
三、終審判決不采納《承諾書》的說理部分(節(jié)選)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1民終3686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
……關于勞動者提交的《承諾書》的證據(jù)效力
從表面上看,該份《承諾書》是一份完整的證據(jù),但是該《承諾書》存在以下疑點:
第一,自立案審理之日,雙方當事人前后歷經了九次開庭審理和質證談話,之后又提交審計并且由審計部門出具了《審計報告》,在此期間勞動者從未提及《承諾書》。直到2015年11月17日質證談話前,勞動者才向法院提交承諾書。按勞動者的說法,《承諾書》是2014年初公司交給她的,那么為何在仲裁以及一審案件審理的一年多的時間里從未提及?對此勞動者沒有作出合理解釋。
第二,2015年11月19日質證談話時,針對公司代理人《承諾書》從何而來的發(fā)問,勞動者代理人語焉不詳。在之后的訴訟中,審判人員多次詢問勞動者,要求其說明該份《承諾書》的來源,勞動者均為作出令人信服的答復,只是再三強調《承諾書》上公司印章的真實性。
第三。既然《承諾書》中公司對勞動者作出了明確的承諾,勞動者本身系有文化和豐富銷售經驗的員工,且一直具有專業(yè)律師參加訴訟,其直接依據(jù)《承諾書》作為債權憑證主張權利即可,何必如此大費周章,直到《審計報告》作出后才拿出承諾書?
第四,勞動者從事銷售工作,負責與合同相對方簽訂合同、辦理決算、回收貨款等業(yè)務,不排除解除公司印章的可能性,并且,《承諾書》上的印章單獨蓋在《承諾書》右下角的空白處,沒有按常理加蓋在落款名稱或日期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依照法律規(guī)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據(jù)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決的理由和結果。”本院認為,勞動者所交《承諾書》,雖然內容完整、印章真實,但上述疑點無法排除,對于該《承諾書》內容真實性和來源合法性,本院無法確認。因此,該《承諾書》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
三、本案的勝訴為何如此艱難
本案在發(fā)回重審的一審中,主審法官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未成。我將承諾書的種種疑難提出之后,主審法官好意向我方釋明:“公章是真的,你們無法推翻公章就無法推翻承諾書。即便承諾書存在種種疑問,民事訴訟不同于刑事訴訟,如果本案是刑事訴訟你們提出的觀點已經構成合理懷疑。但是在本案中,我可以以你們提供的主張和證據(jù)不足以推翻承諾書的真實性而駁回你方訴請。”雖然發(fā)回重審的一審是要經過審委會討論的,但是發(fā)回重審的一審還是判決公司敗訴。直到發(fā)回重審的二審才得以最終的撥亂反正,正義也許會缺席但不會遲到。終審法院的判決和我方代理思路基本一致。
本案勝訴的艱難,說明了司法判例的習慣。即對于白字、黑字、紅章既成事實的傾向性肯定,這種做法是對的,畢竟絕大多數(shù)的“白紙黑字紅章”是真的。但也要運用邏輯思維和經驗法則重點審視,形式上為真實際上未必真。
四、本案的事實還原和經驗教訓
(一)事實還原
勞動者在公司任銷售員一直,本案案發(fā)后,據(jù)公司相關人數(shù)陳述。公章應當為勞動者利用工作之便,可能是利用招投標文件蓋章的工作之便,在空白A4紙上加蓋公司印章以備不時之需。恰巧遇到該勞動者與公司之間的勞動糾紛,勞動者便在蓋有公司印章的空白A4紙上打印出其想要的內容。
(二)經驗教訓
公司對的外表見代理的法律適用就已經讓公司防不勝防,公司對內員工的偷蓋印章有時也難以防范。本案案發(fā)之后,公司即可更換了原有的印章。并加強對公司的管理,嚴格加蓋公司印章的審批手續(xù)和監(jiān)管過程,對加蓋的每一枚公章的去向都要明確記錄,以防類型案件再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