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18-11-23) / 已閱9079次
共同還款承諾中的夫妻共同債務的內部認定
胡雷 江蘇友為律師事務所 lawyerhulei@163.com
摘要:雖然說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法律適用是在不斷的完善,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債權人也會想盡辦法使得舉債人的配偶在共同還款承諾書中簽字,這種現象在銀行金融借款合同中尤為常見。此種債務對債權人而言是夫妻共同債務不存在爭議。但是如遇離婚訴訟,在夫妻關系內部,是否也是清一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筆者持否定意見,要結合共同還款承諾人的性質和借款用途來對內認定。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還款人 不真正連帶責任 終極責任人
一、夫妻共同還款承諾的由來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個人經營之需向銀行貸款比較普遍。此時,有不少銀行要求舉債人的配偶要作為該筆債務的共同還款承諾人在共同還款承諾書中簽字,否則銀行不放款。配偶礙于夫妻關系的和睦和家庭生活的穩定簽字也極為正常,但是該筆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對于債權人銀行而言,舉債人及其配偶都是其債務人,銀行可以向其中的任意一人主張完全的債權。但是在夫妻關系內部仍應對該筆債務進行合理的界定,也就是要明確該筆共同債務的性質是否為“不真正連帶之債”。
二、共同還款承諾債務的性質
(一)債務加入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一)》(蘇高發審委[2005]16號)第十七條。]
根據共同還款承諾書的內容可以認定共同還款承諾為債務加入,即舉債人的配偶向債權人銀行單方承諾由其履行舉債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舉債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此種方式對債權人的保護最為全面,既沒有免除舉債人的債務,也不受擔保期限這一除斥期間的限制。舉債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擇一或是全部向舉債人、共同還款承諾人主張權利。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D%E7%9C%9F%E6%AD%A3%E8%BF%9E%E5%B8%A6%E8%B4%A3%E4%BB%BB/8923039?fr=aladdin]不真正連帶責任存在終局責任人,終局責任人對外履行全部債務后,內部不發生追償,終局責任人無法在債務人內部分割債務。如其他債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依其與主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請求清償,并非純粹意義上的追償。
夫妻共同債務中的舉債人作為主債務人對其銀行貸款債務承擔終局責任,是終局責任人。該筆債務在終極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內部是無法分割的,其他責任人對終極責任人沒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只對債權人有義務。終局責任人對外履行全部債務后,內部不發生追償。
三、不真正連帶責任在夫妻關系內部的適用
我國司法實踐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主要關注點是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適用上,對此種情況下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分配。對夫妻雙方認可的債務的認定規則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釋[2018]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但是筆者認為對于夫妻雙方簽字認可的債務仍應內部界定是否存在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情況,如果存在不真正連帶債務。那么在夫妻離婚訴訟的內部債務的劃分中,雖然夫妻二人均要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但是作為夫妻一方的終局責任人,在終局責任人并未舉證證明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其無權要求法院在其和作為共同還款承諾人的配偶之間分割該筆債務,因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的終局責任人無法在各債務人內部分割債務的。
四、案件還原
筆者在2015年作為共同還款承諾人的代理人的離婚案件中,舉債人于2013年向杭州銀行舉債150萬用于個人公司經營之用,其配偶作為共同還款承諾人予以簽字。舉債人到期足額償還了該筆債務,2014年舉債人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主張分割該筆債務,理由為舉證人因償還銀行150萬債務又另向他人舉債150萬。法院終審判決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并在夫妻雙方內部平均分配,我方當事人要向舉債人償還75萬。
該案的審理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 )并未出臺。筆者當時代理的主要思路有四個:第一,該筆債務已經因舉債人的清償而滅失,舉債人無法再行分割該筆債務;第二,舉債人提供因償還該筆債務有另行舉債150萬的證據其他當事人并未到庭說明情況,且借條均系同一天在相同的A4紙手寫,借款的真實性存疑;第三,共同還款承諾人并非舉債人,根據“《根據最高院(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復》”[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作為舉債人的原告并未舉證其借貸的150萬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我方當事人不承擔償還責任;第四,涉案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原告作為舉債人為終局責任人,被告作為共同還款承諾人為其他債務人。終局責任人清償義務履行完畢后,無法向作為共同還款承諾人的被告追償,且終局責任人無法在各債務人內部分割債務。
綜上,筆者在代理的該起案件中,感覺共同還款承諾人的性質在不同于舉債人,也不同于擔保人。認為共同還款承諾人只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對債務人不承擔責任。該筆債務對于共同還款承諾人來說為不真正連帶之債,舉債人為終局責任人。在該筆債務沒有用于家庭生活的情況下,雖然配偶簽署了共同還款承諾書,終局責任人應當無法通過離婚訴訟在夫妻內部分割該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