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建國 ]——(2020-8-3) / 已閱7748次
重視破產程序解綁互保債務鏈條才能使民營企業放下包袱輕裝上陣再出發
牛建國
成都競擇破產事務所首席顧問律師
成都市第十七屆人大代表,成都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秘書長
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在社會發展的新的歷史時期,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了以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為主要內容的“三去一降一補”政策。在國內外多種因素的疊加下,我國民營企業發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民營經濟退場論”“民營經濟下游論”等各種說法層出不窮,攪亂了民營企業家們思想。在此背景下,習近平總書記2018年9月27日在遼寧視察國企時說“我們毫不動搖地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現在的很多改革舉措都是圍繞怎么進一步發展民營經濟,對這一點民營企業要進一步增強信心。我們要為民營企業營造好的法治環境,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2018年11月1日習近平主持召開民營實體經濟企業家代表座談會,聽取了民營企業代表們的發言。隨后習近平發表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講話,習總講話回顧了民營經濟的發展歷史,釋明了18大以來黨對民營經濟一以貫之的發展態度,指出我國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推動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為創業就業的主要領域、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提出“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變”等三個沒有變,重點還提出了今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等六大方面支持干貨。
自習總講話以后,舉國上下紛紛響應,支持鼓勵民營經濟發展成了當前的主要政治任務。各地方各部門爭先恐后地拿出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舉措,沿海強省江蘇破天荒地提出了稅費“零入庫”的口號,要徹底減輕企業負擔,讓民營企業家過好年。
客觀地講,四川省除成都轄區外,無論是民營企業質量還是數量,在全國都不算強省,但全國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困局連鎖反應的背景下也不可能獨善其身,轄區民企也渴望得到黨委政府的各項支持與幫助。新近出臺《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20條具體舉措以及《成都市關于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中25條措施對民企來說確是久旱后的甘霖,都是民營企業渴望立即落實的好政策,這些政策的實施長遠來講對促進地方民營經濟發展肯定會產生廣泛而深遠的意義。但真正困擾民企的互保債務問題目前從各地政府文件中尚未真正出現,而互保債務纏身是民營企業發展最為頭痛也是最大絆腳石。對于存在互保債務壓力的企業不解互保債務問題,即使發展也是“為他人作嫁衣”,不可能真正輕裝上陣。為此,關于民營經濟發展問題,筆者認為只能通過破產重整程序化解互保債務才能徹底讓民營經濟輕裝上陣再出發。
一、從緊迫性來看,行業看好的資深民企才是利好政策落腳點,而互保債務又是民企發展的最大絆腳石
(一)從緊迫性來看,哪些企業該救?民營企業政策法規及市場需求對于每一個投資人來講并不陌生,企業主在選擇投資方向時也會對事關企業發展的各種信息進行判斷從而做出最為有利的決策。因此,經濟下行階段新設企業一般都能夠很好的適應市場,即使出現一些體制和機制方面的問題,也是可以通過逐步改革能夠逐步適應,實在出現經營不善被市場淘汰,也是市場優勝劣態法則作用的結果。當前,出現困難的企業恰恰就是總書記所講的“貢獻50%以上稅收,60%以上GDP,70%以上創新成果,80%以上勞動就業,90%以上企業數量”的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行業看好的持續經營時間相對較長的資深民營企業。
(二)問題出在哪里?根據法律規定,企業以營利為目的,不營利的企業雖沒有法律責任卻也是違法的。現金流是企業的血液,再大的企業如果沒有現金也會陷入僵局。一句話,企業的困局通常都與錢有關,解決民企融資難融資貴也是為了解決企業的流動性。因為歷史原因,當前大部分陷入僵局的民營企業都與互保債務有關,有些企業甚至已經互保債務疊加,猶如游泳健將被水草纏住腿而動彈不得。
二、互保債務的形成及其對企業生存的嚴重影響
(一)何為互保債務?互保債務是由若干擔保及反擔保債務關系形成。過去三十年的粗獷式發展,衍生了以土地經濟、金融產品以及其他若干貌似有投資價值但市場前途未卜的投資機會,人們為了搶占市場份額爭相投資,就必然會產生借貸行為,這些貸款不管是來自銀行,還是來自民間企業甚至自然人,債權人通常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債務人有資產就用自己財產擔保,資產不足的就會通過關聯公司、親朋好友提供資產或信譽擔保,而為他人提供了擔保的人或單位為了確保自身安全又會要求被擔保的債務人及其同一順序擔保人繼續提供實物或信譽作為反擔保,提供了反擔保的擔保人為了自己安全又會繼續要求原始債務人或其他相同順序的擔保人繼續提供反反擔保。就這樣層層加碼,筆筆加圈,針對了同一筆債務往往形成多達幾十個擔保的互保債務局面。
最早的互保現象僅發生在集團公司內部關聯公司之間,因為他們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間利益最終歸屬一致,在實際控制人的運作之下,擔保很快形成,但也不會引發債務不能兌現的連鎖反應。隨著子公司、分公司的合并分立,再加股東投資人間的權益變更流轉和私人與企業間利益交織,這才形成“剪不斷,理還亂”的互保鏈條,死死地捆住企業。
(二)互保債務爆發對企業有哪些影響?在原始債務人能夠正常經營還本付息的情況下,一般債權人只會“誰用錢找誰”找原始債務人,也就是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只有當主債務人無力還款時,才會找擔保人主張權利,而一旦擔保人被債權人主張,即意味著擔保鏈條被激活,各方權利義務主體便會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主債務人的財產自不待言,擔保人、反擔保人、反反擔保人、債權債務加入者等也會加入這場大混戰。這樣,僅因一筆債權便會有若干查封凍結疊加的局面發生。如果幾筆債權之間有投資合作的關系,即使遠在天邊的關聯企業都會被卷入進來。在債務的清理和債權的實現過程中,法律通常不會因為債務人或擔保人經營狀態良好就停止采取執行措施。由于違約債務的利息、罰息很高,通常都不是實體經營主體的效益能夠支撐的,于是債務鏈條一旦出了問題對債務人企業來講便成了雨天拖草--越拖越重。如果碰到民間借貸驢打滾式的利滾利,債務人要想還本付息就更是回天無力了。由于凍結查封措施在債權完全實現前不能解除,債務鏈條上的任何一家企業生產銷售都會呈現越賺越虧的局面,因為賺的錢都是給債權人強制變現財產提供增值空間。此外,一旦發生訴訟凍結查封,合作的金融單位通常會立即采取諸如抽貸等措施“止損”,上下游供應商和客戶也會要求“現比現”式交易,這無疑會大幅增加生產經營成本,債務企業困局形成只是遲早的事情。
那么,當前尚未倒閉資深民營企業有多少沒有涉及互保債務呢?可以說只要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互保現象幾乎都不可避免,但只要這互保項下的資金不用于主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而被挪用,而這個被挪用的項目稍有哪怕是回收周期略為延后都會產生互保債務危機。在房地產熱得發燙的年代,幾乎每家企業都有做房地產的沖動,集團公司動用關聯企業資金或者利用關聯企業貸款儲備地皮的現象比比皆是。當然,互保債務危機也并非全歸咎于房地產項目爭奪戰,關聯企業間拆借后任何項目的經營不善都可能導致互保危機。可以說,互保困局是當下影響資深民企生存與發展的主要矛盾和普遍現象。
三、破產重整程序對企業互保債務清理有著宇宙“黑洞”級的能量,要想多快好省地解決互保債務問題必須高度重視司法破產程序的作用
現行破產程序側重對債務企業挽救而不是傳統的五馬分尸。進入破產程序可以立即就能解決企業燃眉之急:無條件解除對企業的所有查封凍結,未執行完畢的財產可以立即退還企業統一由破產程序作為重組資產,被侵占轉移的企業資產將被追回,擔保財產在破產重整期間暫停行使,股東權益在破產重整程序中被凍結等若干蓄水養魚的措施。破產程序側重對債務企業的挽救,專門設置了重整、和解等再生程序,只有那些毫無挽救價值的企業才會進入最后的清算程序,而且即使進入清算的企業只要在最終宣告破產前都可以隨時因投資的落實而轉入再生程序。破產程序對債務企業的保護功能不一而足,可以毫不夸張地說,破產程序的啟動對于解決企業互保債務困局具有宇宙“黑洞”級的能量。
四、管理人是破產重組程序的主角,當前各地管理人隊伍建設遠滯后于破產審判工作需要,導致很多企業憂慮破產重整成功率,不愿意將企業交給司法程序生吞活剝
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的特有名詞,破產案件必須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作用約同于過去的清算組。毫不夸張地說,破產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能力資源及敬業精神基本決定著破產案件的辦理質量,管著企業的生死。優質管理人可不是讀幾本書就能培養的,必須具備“黨政認同,商界之友,律界精英”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企業再生必須要求決策者懂企業運行模式、了解該企業行業背景及人脈、具有廣泛商界資源以便迅速籌集資金完成注血重組、與注冊地黨政系統有良好的溝通關系以便迅速完成法律文件爭取優惠政策等等。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其日常決策權管理人行使。但目前全國很多地方法院之前沒怎么重視破產審判工作,對于民企要求破產重組的需要,基本也是找理由搪塞于法院門外,因此對于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需要也談不上強烈,管理人名冊也是按上級安排按部就班地遴選的,基本由律師、會計師等組成,遴選程序也就是這些中介機構設立條件的簡直重復。這些專業人士雖懂經濟,但于企業經營普遍陌生,有些甚至連企業營利程序都不甚了解,但在進入破產程序后卻一言九鼎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力,重組過程中就形成了外行領導內行的局面。鑒于此,很多互保債務困局企業也不愿意“以身試法”將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生怕求生不能還萬劫不復。
此外,破產法規定的幾乎所有程序的節點都是因管理人申請才能繼續進行,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具有極大的被動性,如果管理人不得力法院就成了債權人主張債權及圍繞債務人所有矛盾的“靶心”。正是因為如此,導致在破產法實施后近10年時間全國法院都將破產案件拒之門外。直到2017年全國法院院均審理破產案件不足1件(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16年全國法院審結破產案件3373件,而全國僅基層院就有約3200家,有中級法院不下300家),破產案件“門難進”是全國的普遍現象。可見優質管理人對于解決破產案件立案難也有重要意義。
結語:破產程序以登記機關級別為標準確定管轄,破產程序中的裁決具有一裁終局的特點,因此解放各地法院思想打消畏難情緒,敞開受理破產重組案件是解決民企互保債務困局的最佳途徑。同時,要進一步放開管理人資格限制,努力使每個破產重整案件都能遴選到最合適的管理人,從而提高重組重整的成功機率,把互保債務通過司法程序與再生企業徹底斬斷方可使困局企業輕裝上陣獲得重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