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8-12-20) / 已閱5976次
商榷 即使未能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可作出工傷認定
2018年11月17日
即使未能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可依據《規定》作出工傷認定。
http://newspaper.jcrb.com/2018/20181117/20181117_003/20181117_003_2.htm
勞動關系確認申請被駁回如何主張工傷賠償
楊學友
2016年3月1日,張某接受個體運輸戶蔡某聘用,從事貨車運輸工作。張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因蔡某為聯系客戶攬活需要,被掛靠在宏發汽車運輸公司(下稱“宏發公司”)名下。2016年12月31日凌晨,張某駕駛貨車送貨途中,與在人行橫道前等紅燈的一輛輕型貨車相撞受傷,后不治身亡。
事后,因輕型貨車車主沒有經濟賠償能力,張某妻子許某等四名法定繼承人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張某與宏發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對該仲裁申請予以駁回。其后,張某等四人又申請仲裁,要求宏發公司按工傷標準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共計70余萬元。該仲裁委員會以許某等四人沒有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證據,無法證明張某是因工死亡為由,對其仲裁請求不予受理。
對此,許某等四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第3條第1款第5項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未經工傷認定無法確定職工的受傷性質,未經勞動能力鑒定無法確定職工傷殘等級,進而無法參照工傷保險待遇確定用人單位責任。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以職工構成工傷為前提,四原告沒有提供張某工傷認定依據,其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屬于行政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民事審判不能直接援引該規定認定工傷。四原告可以依據該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待取得張某死亡的工傷認定依據后,可依法另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許某等四人的訴訟請求。
因工而傷的勞動者若主張享受工傷待遇,必須經職能部門予以工傷認定。關于“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之規定,屬于行政法律關系上認定工傷的法律依據,民事審判不能直接援引該規定認定工傷。當然,作為受害人一方,在受聘用的工作中因工作而遭遇傷害,未能得到相應的工傷賠償,確實有失公平。鑒于該案仲裁裁決已生效,對于受害人一方,目前的補救辦法是依據《規定》第3條,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即使未能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可依據《規定》作出工傷認定。同時,在勞動仲裁早已生效的情形下,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訴,上級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確有錯誤的,可建議其重新處理。
。ㄗ髡邌挝唬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
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J定申請表;
。ǘ┡c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ㄈ┽t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趧、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ǘ┽t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正解:民事訴訟進行維權 。
作者 王平,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聯系地址:上海市徐匯區漕溪北路333號中金國際廣場B座20層 聯系電話13564648760、郵箱wangping@longan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