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明健 ]——(2018-12-26) / 已閱4088次
“同居保證書”不靠譜且無效
今年45歲的農民工蘇某(化名),近幾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漸鼓。2013年,蘇某結識了23歲的女子林某(化名)。多次接觸后兩人擦出了“愛的火花”。不過,蘇某其實早已結婚并育有一子。
2015年3月,在林某的強烈要求下,蘇某寫下一份“同居保證書”:“我保證半年內與妻子離婚,然后跟林某結婚,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賠償林某20萬元青春損失費。特此承諾”。落款處有蘇某的簽名和日期,蘇某還在保證書上摁了手印。之后,兩人便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2016年年初,蘇某回老家過春節,然后帶著妻兒回到工作地,一家人生活和睦,蘇某也不再前往他和林某的“愛巢”。不久,蘇某以二人性格不合為由提出分手,并稱不愿意再見到林某。之后,無論林某怎么糾纏,蘇某都不再搭理。
2016年7月,林某拿著蘇軍所寫的“同居保證書”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蘇某支付20萬元違約金。
“同居保證書”是書寫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那么這份感情協議是否是有效的呢?
“承諾了,就應該做到。”林某振振有詞,“那份保證書其實是我和蘇某之間的協議,他違約了就應該支付違約金,這也是他不講信用應該付出的代價”。
不過,這樣的說法并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駁回了趙莉的訴訟請求。
【法律知識速遞】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民法有幾項基本原則——平等原則,意思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這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即公序良俗原則, “契約應該遵守,但不是所有的契約都有效”,如果雙方簽訂的契約違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那么即使是雙方真實意識的表示,這樣的契約都是無效的。
“同居保證”,是指男女雙方在戀愛階段,為了保證同居關系而約定一方支付違約金給另一方,一旦一方違反約定,則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同居保證”的出現原意是為了維護雙方的同居關系,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約束雙方不能輕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現實中,一旦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證”往往變成了一方要錢的借口。設置“同居保證”違背了這一原則,應屬無效。因此,“同居保證”保證的是法律不予認可的同居關系的穩定性,這種約定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及公序良俗,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陸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