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明健 ]——(2018-12-26) / 已閱4227次
7齡童商場滑冰被撞 家長被判擔責三成
7歲的笑笑(化名)獨自一人到某商場溜冰場內溜冰,入場溜冰時他沒有穿戴護具。在溜冰的過程中,笑笑側向滑入溜冰人流時不慎滑倒在吳某(成年人)腳下,將正常滑行的吳某撞倒在地。吳某在倒地前因失去重心,其左腳冰刀將笑笑左眼撞傷。后送醫治療后,笑笑臉上留下了一道疤痕。事后,笑笑的父母將吳某和溜冰場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笑笑是被吳某的冰刀致傷,但吳某是正常溜冰被動摔倒,其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是無意識的,其既不存在故意,亦不存在過失,因此吳某不應對笑笑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而溜冰活動具有一定危險性,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該活動,經營者應當有特殊的要求和保護措施;同時,笑笑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有法定的保護童童人身安全的監護義務,他們允許未滿10周歲的笑笑進行溜冰這種活動,理應意識到可能存在的人身危險性,應當為笑笑提供保護裝備并安排成人陪同,但笑笑的父母卻讓笑笑在無任何護具保護的情況下自行進入溜冰場溜冰,對笑笑受傷也存在監護不當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溜冰場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笑笑各項損失3萬余元,笑笑的父母則自行承擔30%的監護責任。
【法律知識速遞】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學校和社會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特別是負責對于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有著不可推卸的義務,但事實上,在我國家長因看護不力導致未成年人致死、致傷的案例每年都會發生。
在歐美國將未成年子女單獨留在車內、車上載有兒童時酒后駕車、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護兒童、未成年子女無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兒童看管、將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險地帶等,均被視為危害兒童的行為。如果因監護不周或疏于看護,比如父母將子女單獨留在家中致使兒童發生意外,父母輕則會失去監護權,重則會因“危害兒童罪”或“虐待兒童罪”被定罪而坐牢。
孩子成長,父母是第一監護人。每當孩子出事時,絕大多數父母除了陷入悲痛和自責中,很少能夠檢討反省自己是否切實履行了為人父母最基本、最不能忽略的監護責任。在國家層面,應加強和細化現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禁止性條款,如增加“家長避免將學齡前兒童獨自留在車內”、“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留在家中”等條款,以此強化監護人的責任感、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避免悲劇重復上演。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陸明健)